在绑架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出现绑匪撕票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又具体分为了绑架之前杀人和绑架之后杀人两种,不同的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处罚不太一样。那其中,绑架之前杀人的该怎么处罚呢?本文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绑架之前杀人的怎么处罚
对于行为人在绑架行为实施前就已杀害他人,后以死者为人质,谎称死者仍活着向死者亲属勒索财物的,应如何处理?是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或者是以绑架罪一罪论处,或者是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处罚。绑架罪是双重行为,而在行为人将被害人杀死后勒索财物的,只有勒索行为,缺乏绑架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所以,以故意杀人罪和绑架罪数罪并罚不可取。
如果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因为绑架罪侵犯的主体之一是人质的人身自由权,上述案例所谓的“人质”已经死亡,其人身自由是不可能受到侵犯的,因此以绑架罪论处也是不可取的,综上,本案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处罚是比较合适的。因为谎称人质活着而勒索财物的与诡称他人遭绑而勒索财物的以敲诈勒索所论处的情形是相同的。
二、绑架致死如何处罚
行为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适用绑架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罚,而不能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实践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有三种情形:
1、是在绑架过程中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杀死被绑架人;
2、是绑架行为实施后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之前杀害被绑架人;
3、是因勒索不成或非法要求得不到满足而杀害被绑架人。
对于行为已勒索到财物或者已满足不法要求后释放人质时,为了灭口或出于其他目的杀害被绑架的,是否属于上述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此种情形具备数个独立的犯罪构成,应数罪并罚;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根据刑法理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符合独立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虽然在理论上应以数罪论处,但是由于在绑架中常常伴随着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发生,而且刑法对绑架罪规定的法定刑高于故意杀人罪。这样将故意杀人作为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有利诉讼。根据这一立法精神,对发生在犯罪既隧后或者发生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都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在绑架之前杀人的,此时通常是以尸体为人质而进行财物的勒索。而此时,绑架罪的法益已经不存在,因此无法再定为绑架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此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处罚是比较合适的。但是刑法犯罪的认定具有其专业的复杂性,所以小编建议,如果出现这样的事,若是嫌疑人,最好聘请律师进行专业辩护。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