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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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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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生病是每个人或多或少都会要经历的事情,但是如果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医生消极怠工,导致病人未得到及时治疗而病情加重,此时医生就要承担医疗行政责任,那么医疗行政责任追击制度的内容有哪些?今天,律图的小编将为你解答这一系列问题。

一、医疗行政责任追击制度

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积极推进医院规范管理,从严治院,提高医院防范风险的能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职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等规定,特别制定医疗责任追究制度。

它包括:

1、临床医师未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该处理或能处理的未处理,推诿病人的;对急、危、重病人不予积极抢救,延误时机的;滥用麻醉、剧毒药品;对应该提请会诊或审批的病例而未提请,盲目处理的,或上级医师、科主任、业务院长接到经治医师提请而未及时处理的。

2、违反手术操作规程,术前该准备的未准备、该会诊或讨论的未会诊或讨论、该审批的未审批,该检查的未检查;术中发现诊断不符或该提请上级医师会诊的情况而未提请,或纱布、器械等异物遗留体内,开错手术部位。

3、麻醉医师术前未亲自查视病人,该掌握的情况未掌握、该审批的未审批;术中擅离职守,未严密观察病人情况或用药错误、麻醉方法明显不当的。

4、护士未执行护理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交接班不清,不查对或查对失误,打错针、发错药、皮试不规范、输液加错药、输液前不查对、换错盐水、输错血,或护理明显不当的。

5、未按规定观察产程,严重违反接产原则或操作规程,违规使用宫缩剂的。

6、供应室未执行操作规程,造成器械、物品未达到消毒要求的。

7、药方工作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搞错剂量、贴错标签、写错用法、对医师处方有明显错误未提出而仍然照方发药的。

8、后勤及其他职能科室人员如西药房、收费处,未能积极配合医疗而直接影响医疗抢救工作的。

9、医务人员擅自离岗或护士、患方请唤反应迟缓,情节严重的。

10、医务人员酗酒后上班,出现误诊、误治等医疗差错的。

二、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种行为是造成医疗责任事故,此处的医疗责任事故即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指的医疗事故

三、医疗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并且只有情节严重时才予以吊销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所谓情节严重即指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或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分两种情形:

(1)构成二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的过错程度较低;

(2)构成三级医疗事故且医务人员过错程度高。

经过小编的介绍,我想对于“医疗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您应该已经基本了解,对于医疗及人员的行政责任及承担方式也应该略懂一二了。其实现实生活中遇到医疗行政责任的情况也并不多见,但是万一遇上则必定要谨慎处理,不能马虎。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湖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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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未经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或者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活动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其所在地的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二)采集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采集个人信息;
(三)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四)因过失泄露信息;
(五)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
(六)未按照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七)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八)违反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九条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或者查询信息的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二)因过失泄露信息;
(三)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
(四)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或者对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不予更正;
(五)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检查、调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第四十一条信息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征信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非依法公开的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信息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主体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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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亲戚晚上出去骑电动车出门,和路边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货车倒车镜损坏,我亲戚出现严重擦伤,有骨折,像这种电动车撞货车谁的责任追究制度?
[律师回复] 电动车撞货车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报警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其他人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报案,交警部门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交警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派员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事故证据。
三、事故责任认定
在查清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力大小等,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行政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规,对肇事责任人处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等处罚。
五、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诉讼赔偿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无法调解成功或者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当事双方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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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院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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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划分?
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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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马上要新出台一部追究制度,想要参考一下,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6、失职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7、连续三个月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
  
8、一般文件送达后1.5个工作日、急件0.5个工作日不批阅,影响后续工作正常开展的;
  
9、对下属的请示、报告无故三日不答复,影响工作开展每月3次以上的;
  
10、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各部室(车间、分公司)负责人责任
  
1、工作中以权谋私、吃请受贿、接受他人财物、回扣损害公司利益的;
  
2、顶撞上级领导、不服从管理两次(含)以上的;
  
3、工作中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
  
4、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中拒不执行领导签批或工作安排两次(含)以上的;
  
6、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7、工作中不能顾全大局、谋取小团体利益的;
  
8、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10、对到其部门(车间、分公司)办事的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
  1
1、一季度内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3次(含)以上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一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1
2、越级请示、汇报且不符合事实的;
  1
3、对各类文件不及时传达、执行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1
4、不能搞好本部门内部团结,形成帮派影响正常工作的;以上是集团公司责任追究制度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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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开车的时候不小心发生了事故,已经报警也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请问连环追尾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高速连环追尾责任的认定标准
(一) 刹车不及三车追尾的责任认定
一般的汽车追尾事故都由驾驶人观察不当,没有保持合理车距造成。在处理这一类较为简单的连环追尾事故时,交警首先会到场进行勘查,随后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多方取证。在进行事故认定时,当事人陈述基本一致的连环追尾一般以“撞几下来定责”。
(二) 高速路上五车追尾责任认定
汽车发生连环追尾,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尤其是高速路面上的连环追尾。一般情况下,五车以上连环追尾,第一辆车通常情况下没有责任,最后一辆车基本会被判定负主要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铁律”,如果追尾事故由第一辆车违章驾驶,比如:高速违规倒车、强行变道等原因造成,那么第一辆车也会被被判定有责。
连环追尾事故在5辆以上的事故,事故可以分割成单一事故就按双车事故进行判定; 如果多方陈述有出入,则通常按照“后车赔偿前车车尾、同时赔偿自己车头”的原则进行赔偿认定。如果出现复杂情况,则按照实际情况认定追尾责任。
(三) 变道引发追尾的责任认定
一般情况下,车辆变道要给变道后后方的车辆留够足够的安全距离,如果前车变道未给后车留够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追尾事故的发生,那么前车将要负主要以上的责任。
简单来说,交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判断的标准就是,前车到底有无过错。如果前车正常变道,并无违法行为,后车车速过快,或者没有保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那么后车肯定是负有主要责任甚至是全责的。
在实际追尾事故的判断中,现场处理事故的交警,会根据实际现场勘查情况,刹车痕迹等,进行一个判断。如果是前车强行变道,并没有给后方车辆留出安全距离,导致车辆追尾,那么距离越近责任越大。
如果是地面道路,在虚线的情况下,可以正常变道,但是要给后车留够安全距离; 在白实线的情况下,禁止变道,如果在白实线强行变道,导致后车追尾,那么前车就会负主要以上的责任。当然,多车连环追尾事故,在交警勘查现场和当事人陈述后仍然无法明确主次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会进行特殊认定,就是直接不认定,直接由事故当事人前往各自保险公司理赔。
(四) 追尾责任认定没有定律可循 建议车主买商业三者险
车辆连环追尾事故没有“一刀切”的事故判定法则,都需要交警现场勘查后进行主次责任的认定。一旦发生连环车祸,损失动辄上万,而要是不小心撞了奔驰、宝马等豪车,赔付可能就要“砸锅卖铁”了。车主在购买车辆保险时,最好买足商业三者险,以此转移车主的风险。
以上就是高速连环追尾责任的认定标准,您可以好好看看。认定追尾责任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没有具体定理可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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