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工资怎么定?有哪些制定原则

最新修订 | 2024-06-12
浏览10w+
徐清岑律师
徐清岑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7万人
专家导读 建立岗位工资系统的目的是确定企业中每一种工作的货币价值即基本工资率,为了建立这样一个系统,一般需要借助四个基本手段:工作分析和工作说明、工作评价计划、工资调查和工资结构。

{ArticleTitle}

工资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报酬,不同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在相同时间内的劳动者的付出以及工作强度有很大的差异,所得的工资也有所差异,那么,对于不同的工作岗位,岗位工资怎么定呢?接下来律图小编就来简单介绍一下岗位工资相关问题。

一、岗位工资的概述

它主要的特点是对岗不对人。岗位工资制有多种形式,主要有岗位效益工资制、岗位薪点工资制、岗位等级工资制。但不论哪种工资制,只要称为岗位工资制,岗位工资的比重应该占到整个工资收入的60%以上。实行岗位工资,要进行科学的岗位分类和岗位劳动测评,岗位工资标准和工资差距的确定,要在岗位测评的基础上,引进市场机制参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价格情况加以合理确定。

岗位工资制是按照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不同岗位确定工资,并根据职工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是根据各岗位的技术高低、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因素确定的。它是将劳动组织和工资制度密切结合的一种分配形式。一般是一个岗位一个工资标准,有技术业务熟练程度差别的岗位,则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资标准。

二、岗位工资制的制定

岗位工资制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系统工作,其大体步骤是:

1、调查了解本企业中全部工种、岗位的工作性质、内容和劳动组织状况等,将工作性质、内容等相同或相近的归为一类,初步确定岗位种类。比如将铸造、机械加工、组装(装配)、后勤服务分别归为四大类岗位;或者将机械加工中的车、钳、刨、铣等细分为四类岗位。

2、对各个岗位进行劳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各类岗的岗位数目及岗序。这是制定岗位工资制的关键。

所谓"岗位劳动评价",就是综合运用劳动组织管理、劳动生理、劳动卫生、环境监测、数理统计和计算机技术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术,对企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进行测定和评定,把劳动者在生产岗位上完成正常生产任务所需要付出的智力、体力及劳动环境的影响抽象化、定量化,以反映不同劳动岗位间的劳动差别,使岗位之间具有可比性。通过岗位劳动评价,以定量的数据确定了各岗位的等级,从而为实行岗位工资制提供了科学、可靠的依据。实践中已被多数实行岗位工资制的行业、企业所采用。

3、根据岗位顺序,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其具体办法是:

①先确定最高岗位与最低岗位的工资标准比例关系。确定定一比例关系时,除了要考虑最高岗位和最低岗位的劳动差别、拟合理安排的最低岗位的工资水平、最高岗位已经达到的水平以及企业工资基金的负担能力外,还要考虑保证职工最佳年龄、最大贡献获得最佳工资的问题。因此,最高岗位与最低岗位工资差别一般应小于等级工资制最高与最低等级的工资差别。

②确定其它各岗的岗差系数。

③根据企业工资基金支付能力和职工现行工资水平,并考虑岗位工资制不升级和最佳年龄最佳报酬的因素,合理确定最低岗位工资标准。

④以最低岗位工资标准为基数,根据岗差系数,求出各个岗位的工资标准。

4、确定各岗位的工资标准后,将各类岗位职工纳入工资标准进行模拟测算,对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综合平衡各工种、各岗位之间的工资关系,以减少矛盾。

5、实行岗位工资制,要制定各类岗位的考核标准,包括各岗位工作的职责范围、操作规程、技术业务要求和上岗职工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上岗下岗的工资支付办法等。并且,要结合各类岗位的生产、工作特点,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合采取适当的工资形式,如计件工资、浮动工资等。同时,要加强企业定员定额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以期更好地发挥岗位工资制的作用。

三、岗位工资制定的目的

建立岗位工资系统的目的是确定企业中每一种工作的货币价值即基本工资率,为了建立这样一个系统,一般需要借助四个基本手段:工作分析和工作说明、工作评价计划、工资调查和工资结构。当然,具体的工资水平还取决于市场条件包括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国家立法、协商谈判及高层领导班子的态度和企业的支付能力。

岗位工资怎么定,劳动者要知道自己所属岗位的岗位工资,就必须弄清楚岗位工资的制定规则,岗位工资制度的制定,为不同岗位上的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成果得以按劳分配,不同岗位的劳动之岗位工资是按照其所处的岗位以及所付出的劳动力等多重因素来决定,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7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67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岗位工资怎么定?有哪些制定原则
一键咨询
  • 145****81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67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0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055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25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2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2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467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78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04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868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04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65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44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04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连云港188****8945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苏州152****5404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常州156****838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什么岗位是劳动合同制工勤岗位?
劳动合同制的工勤岗位就是单位招聘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是一种用工形式,工勤岗位没有正式的编制,主要用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期岗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和普通员工一样,要注意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要求。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地价制定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定义城市基准地价是以一个城市为对象,在该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域,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基准地价的作用基准地价更新与[1]平衡是一项应用性强的工作。城市基准地价是由政府土地管理的有关部门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作用: 1、显示中国城镇土地在已有利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各类经济收益,同时也按价格标准显示城市土地质量的优劣程度。 2、为各级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转让时提供参考依据。 3、各地价区段及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水平,也对国家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城市土地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用创造了条件。 4、为政府征收土地税费提供客观依据。基准地价既可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提供主要依据.也可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提供计算增值量的重要方法。 5、国家和各级政府可以依据基准地价制定出灵活的地价政策,通过地价的差别和调整引导或控制各类经济社会活动,落实城市规则、经济发展战赂和产业政策。 6、基准地价的确立可进一步促进我国地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国民经济统计和核算体系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6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地区管制原则和普通地域管辖原则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原岗位取消,能否给员工培训换到新岗位
法理上,调岗是对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需劳动者同意。擅自调岗常被视为无效。若用人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合理调岗,不侮辱或惩罚,且保持原薪资和职位关联,将获社会认可。劳动者应适应变革。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企业改制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一般是将原单一所有制的国有、集体企业改为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是内外资企业互转。 改制方式 1、整体改制 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整体改制特别适合中、小型企业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部分改制比较适合于大型企业的改制,尤其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企业改制的形式 1、公司制 公司制企业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方向,它适用范围很窄,如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国家垄断性的(军工)及非竞争性行业,一般竞争性行业不宜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工业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等资金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业绩良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经过的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上市募集更多的发展资金。 2、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实行以企业职工的劳动联合与资本为主的企业组织形式。 劳动密集型企业,如餐饮业、旅店业等中小型商业企业适合于股份合作制,因为职工劳动合作是创造财富的基础,效益跟资本之间的结合不明显,而跟职工劳动结合明显,比较灵活。 3、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二个以上承担无限责任的自然人作为合伙人,签署局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企业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即可。 4、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要求比较低,一个自然人即可。一些规模较小、资产数额不大的服务业、修理企业改制可选择此形式。 5、内外资企业互转 内外资企业互转是指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类型的转变。 内资企业可以通过向外方转让股权或吸收境外资金的方式,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原企业权利和义务继续由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承继。内资企业转为外商投资企业,需经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但须注意的是原有企业的主办单位或股东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团法人、工会组织及自然人的,不能做为新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通过股权转让,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经原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批准,可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内资企业。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36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完全赔偿原则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法第107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显然,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由此可见: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但事实上,即可得利益。”第112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完全赔偿原则有什么限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同法第107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不成功的交易所带来的损失也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二是合同如果能够适当履行受害人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的一种重要的常见的形式。显然,合同法采用的是完全赔偿原则,这对违约方是极不公平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那么违约方实际上就充当了非违约方的保险人的角色,也是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一种补救方式,而并不赔偿其从事一桩不成功的交易所蒙受的损失,那就将全部风险转移给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具体案件中很难找到一件损失能够得到完全赔偿的。”由此可见:一是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完全赔偿原则受到种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使受害人处于合同能适当履行情况下的状态。但事实上,即可得利益。”第112条规定。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因此。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赔偿损失旨在弥补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违约完全赔偿原则应当受到限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私营企业岗位职责怎么制定
私营企业的岗位职责主要就是根据员工的工作任务,确定员工的工作岗位、名称,根据工种去确定岗位使用的设备,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率确定,岗位任职资格及各个岗位之间的相互关系,私营企业的岗位职责制度并不是国家法律制度统一规定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朋友开了家公司,最近要招收员工,要制定员工守则,但是他对这方面不太了解,所以想来咨询一下
[律师回复] 你好,员工守则作为企业内部约束员工行为的基本规则,在制定前,要遵循一定的原则。[1]

一、合法性。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效力是以合法为前提的。凡是违法的内部规章制度一律无效。比如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试用期间员工辞职不发工资、员工人职要交一笔保证金等等。这些规定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合性。
要广泛征求企业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因为守则是企业内部员工规范自己的言行的基本准则,以企业内部员工为主体编制出来的规则更具操作性,因此,必须发动全体员工参与,通过民主程序来制定。如通过企业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选派员工代表,参加内部规章制度制定。制定出来以后,还要向全体员工公示,并组织学习相贯彻实施。

三、合理性。
在劳动法或其部门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制定其内部规章制度时要坚持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既要考虑员工的利益,又要考虑单位的利益;既要考虑对员工劳动行为的规范和制约,又要考虑对员工劳动积极性的激励。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6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伤保险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
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基准地价制定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定义城市基准地价是以一个城市为对象,在该城市一定区域范围内,根据用途相似、地块相连、地价相近的原则划分地价区域,调查评估出的各地价区段在某一时点的平均水平价格。基准地价的作用基准地价更新与[1]平衡是一项应用性强的工作。城市基准地价是由政府土地管理的有关部门通过科学的方法确定的,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作用: 1、显示中国城镇土地在已有利用过程中所能产生的各类经济收益,同时也按价格标准显示城市土地质量的优劣程度。 2、为各级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转让时提供参考依据。 3、各地价区段及不同用途的基准地价水平,也对国家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有限的城市土地发挥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用创造了条件。 4、为政府征收土地税费提供客观依据。基准地价既可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提供主要依据.也可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提供计算增值量的重要方法。 5、国家和各级政府可以依据基准地价制定出灵活的地价政策,通过地价的差别和调整引导或控制各类经济社会活动,落实城市规则、经济发展战赂和产业政策。 6、基准地价的确立可进一步促进我国地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的国民经济统计和核算体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刑法单位犯罪单罚制为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补充。”单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中国的婚姻制度和婚姻法原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不能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缔结婚姻。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婚姻关系上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也是男女真心相爱、建立美满婚姻的要求。
三、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个原则,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均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内容上很广泛,它包括:男女双方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他男女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是平等的。夫妻间、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平等关系,是我国男女两性法律地位平等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体现,它是建立美满的婚姻关系和发展和睦的家庭生活的重要保障。
四、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原则特别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权益,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特别保护妇女的权益和实行男女平等是一致的。制度使妇女获得了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重男轻女的旧习俗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完全消除。因此,法律不仅要规定男女平等,还要根据生活的实际情况,对妇女的权益给予特殊的保护。婚姻法中规定保护妇女的内容十分广泛。如该法特别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特别保护妇女权益,对于促进妇女的彻底解放,有着重要意义。保护儿童,是人类繁衍的需要。为了孩子们的健康成长,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保障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的权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特别保护老人的权益,是家庭的重要任务。赡养老人,是我国人民的美德。父母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长期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尽了自己的职责。当他们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发生困难的时候,子女就要承担起赡养的义务。
五、计划生育原则推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又一原则。夫妻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子女,也要符合计划生育的原则。实行计划生育,是制度下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67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产假必须保留原岗位吗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产假必须保留原岗位吗,产假过后公司不让上班怎么解决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返还彩礼的限制性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彩礼应该返还多少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二、彩礼返还有哪些限制性原则对彩礼返还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
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
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67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制度遵循的普遍原则有:1、责任补偿原则,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包含两层意义: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主要属于雇主或者第三者或自已个人,受伤害者应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雇主不承担直接补偿责任,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组织工伤补偿,而一般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和裁决。这样做,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待遇,又简化了法律程序,提高效率。使雇主解脱了工伤赔偿事务,有利于集中精力搞经营。按照这一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本消除了雇主责任制的弊端。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
其次是在待遇分配上,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这种基金的分配使用,包括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调剂。它可以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3、个人不缴费的原则。工伤保险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区别之处。由于职业伤害是工作过程中造成的,劳动力的是生产的重要要素,劳动者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了代价,所以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如同花钱修理和添置设备一样,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这一点在世界上已形成了共识。4、区别因工与非因工的原则。职业伤害与工作或职业有直接关系,工伤保险待遇具有补偿性质,医疗康复.伤残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等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享受条件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范围,不受年龄和缴费合格期的限制。因病与非因工伤亡基本上与工作无直接关系,保险待遇属补助性质,待遇水平低于工伤待遇,享受条件受到年龄和个人缴费年限的限制。因此,区别因工与非因工是建立工伤保险的出发点和前提。5、工资损失的原则。职业伤害损伤了肢体或器官,甚至丧失了生命,这种损失既不能换回,也不能象财物一样作价赔偿。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这是从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角度出发的。工伤保险待遇与受伤害者既往的工资收入保持一个适当的比例关系,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津贴一般不发100%工资,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和死亡待抚恤待遇也换算成若干年工资来表示,补偿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也是体现雇主与雇员分担风险的原则,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雇员在事故中也负有一定的责任。6、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这是工伤社会保险方式和雇主责任工伤保险方式的根本区别之一。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是工伤补偿,但这不是它唯一的任务。社会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职工生活,保护职工的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发展。从这个根本任务出发,工伤保险就就应当与事故预防.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加强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和万一发生事故时及时地进行抢救治疗,采取有力的措施恢复职工健康并帮助他们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这对于社会利益和职工根本利益来说,它比工伤补偿工作具有更积极更深远的意义。把工伤补偿与事故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起来,这是目前许多国家实行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关系 > 岗位工资怎么定?有哪些制定原则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