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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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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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活动中常常需要专门的鉴定人员对相关案件问题进行鉴别,并提出专业性的意见供法院参考办案。那么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则是怎样的?接下来律图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知识

一、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

可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一)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二)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 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 (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以上就是律图小编对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这一问题的解答,根据我国司法鉴定通则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鉴定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进行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同时必须要遵循合法鉴定的原则,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济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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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在诉讼活动中常常需要专门的鉴定人员对相关案件问题进行鉴别,并提出专业性的意见供参考办案。那么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则是怎样的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知识。
一、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可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一)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二)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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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去申请了不能仲裁,但是最近老板却说我。不要那样去做,并且给我补偿。请问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委托书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委托书的相关内容如下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听)。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单位×××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首先写明经法庭审理查明的有关被告单位犯罪的事实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无罪;
二、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仲裁机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吗
[律师回复] 在诉讼活动中常常需要专门的鉴定人员对相关案件问题进行鉴别,并提出专业性的意见供参考办案。那么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则是怎样的接下来将为大家介绍司法鉴定相关法律知识。 一、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可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一)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二)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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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有哪些,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2、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3、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4、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6、当事人委托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执业证书。  
7、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8、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9、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资格证的公民;  
(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10、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1
1、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  1
2、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1
3、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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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委托书电子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个人委托书范本 劳动仲裁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劳动仲裁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请求。 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律师费是多少: 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劳动仲裁委托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时而会由于劳动关系或者义务出现一些分歧,那么在发生这些争议的时候就需要制定劳动争议仲裁授权委托书来委托相关人员帮助我们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问题。那么怎么才能制定出一份正式而又标准的劳动仲裁委托合同呢,请看下面的内容介绍: 一、文书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本文书是供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委托参加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人时填用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 1)律师 ( 2)当事人的近亲属 ( 3)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 4)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部分地区有关于公民代理人的特殊规定,在审核代理人资格时予以注意。 2.委托事项和权限应注明具体权限是“特别授权”还是“一般授权”,如为“一般授权”或“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申请、请求和接受调解。委托事项和权限仅为特定事项的,在第三项中列明。 3.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均应由委托人及受委托人签章,一份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一份交受委托人。
劳动仲裁委托书的格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仲裁个人委托书范本 劳动仲裁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姓名: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劳动仲裁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反驳和辩论。 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请求。 上列受托人的代理期限自本委托书签字之日起至终结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国家机关与其公务员之间、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与其正式在编员工之间发生争议属人事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因而不属劳动仲裁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工勤人员及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属劳动争议。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事业组织与其员工之间的争议符合所列上述情况的,也属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律师费是多少: 1、一般是按照诉讼标的额的大小来计算。涉及财产类的收费,一般是一万元以下,收取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不到十万元的部分,按照5%-6%计算;超过十万不到一百万的部分,按照4%-5%计算。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交纳代理费,即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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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怎样委托鉴定机构
医疗事故导致人身伤残的鉴定,需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书面委托。机构接收委托书后,立即处理鉴定申请。受理案件并落实手续后,指派专业人士按规定鉴定。对需补充的信息或资料,严格遵法审查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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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现在想要申请劳动仲裁,他准备找人代理。不知道单位申请劳动仲裁委托代理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2、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3、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4、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律师;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仲裁代理人。
6、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提交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仲裁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
7、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提供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
8、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
9、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10、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的监护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责任或法定代理人不明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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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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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供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不收费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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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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