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的缺陷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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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言词证据是指以行为人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属于言词证据,而在执纪审查中,只包括被调查人谈话和证人证言两类。相对于实物证据而言,言词证据是活性证据,容易因为时间、环境、行为人品质等因素变化而改变,证明力相对较弱。
言词证据的缺陷有什么?

中国刑事诉讼法不断的被完善,也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中发现言词证据的一些缺点和不足的地方,那么言辞证据到底有什么不足?今天就和律图小编一起来学习探讨言词证据的缺陷有什么,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什么叫做言词证据

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发表的意见或看法,从而作出的书面结论,其实质仍是一种人证。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鉴定结论就属于证人证言的范畴,称为“专家证言”或“专家意见”。

二、言词证据的优点与缺陷

1、言词证据的优点

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它虽然不像实物证据那样是可见的,但也不像实物证据那样处于静止和被挖掘的地位,人们可以主动地提供他所感知的案件情况,从而对案件事实起到及时的证明作用。’同时,言词证据是陈述人对他所感知的案件事实的复述,往往能够把刑事案件或窝事、行政争议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等具体情节描述清楚,从而比较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而且陈述人能在司法人员和有关诉讼参与人(如辩护人代理人)询问 的引导下,补充、修正他所感知的事实,澄清疑问,从而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言词证据的这一特点是实物证据所无法比拟的。

2、言词证据的缺陷

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它一般要经历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言词证据虚假或失真;而且还受到言词证据提供者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据的影响,如胨述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使陈述人有意作 虚假陈述。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都与诉讼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使陈述人故意作 不实陈述。证人虽然一般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但也会由于证人个人的品质,或者受到威胁、利诱等外界影响而作虚假证言。鉴定人亦存在同样的总是,故对言词证 据必须慎重,不可轻易相信。

总之,言辞证据主观性较大,证人或当事人在案件诉讼中多个环节都可能被影响,所以言辞证据稳定性较差容易被翻供。因此言辞证据的最大弊端是虚假陈述,尽管言辞证据存在弊端,但是也为案件提供了线索和依据,也不可直接忽视。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解答言词证据的缺陷有什么?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汕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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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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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证人证言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证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证据类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多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传来证据。所以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看是够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而是从他人口中转述来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管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 鉴定意见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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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对称。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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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否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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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人证言是自己第一手获得的就是原始证据,如果是经过转述、从他人处获得就是传来证据。所以证人证言有可能是原始证据,也有可能是传来证据,关键看是够经过“复刻”。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是亲身在现场直接获得的证据,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原始证据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如果非亲身现场直接获得,而是从他人口中转述来的,那么该证人证言就是传来证据。
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管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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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辞(言词)证据是什么意思?
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刑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民事当事人陈述等。审查言词证据,应当考虑到提供言词证据者的各种因素。以书面文字方式提供言词证据或对言词所做的笔录,是言词证据的一种表现方式和对言词证据的固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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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言词证据,言词证据的运用需要注意什么?
1、言词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一般比较明显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情况存在于人的大脑之中,通过人的陈述表达出来2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言词证据是客观事物在人头脑中映像和记忆的反映它一般要经历感受判断、记复述几个环节在这几个环节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会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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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可以做证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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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区别?
一、性质不同 言词证据多数为语气表现的证据,是指人的陈述,实物证据是指本事件有一定的作用。在法庭调查时,案件的审判和调查都要以言词方式进行。不允许仅仅用各种材料来认定案情。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都会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二、表现形式不同。三、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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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是证人证言吗,有什么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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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的优点在于证人的感受比较直管明确,缺点在于时间久了容易遗忘模糊,并且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易受客观环境、感知水平的影响,需要法官综合审查判断其效力。
由于社会伦理价值观念的影响,证人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可能会有夸大或缩小的情形,甚至完全有意进行虚假陈述,总体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贯优良的证人,其证言则具有更强的真实、可靠性,反之,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较弱,即证据力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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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下同类产品产品缺陷可否当作证据吗,我一个表哥开了个食品加工厂,但是产品缺陷,没有瑕疵怎么处理,这两种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缺陷产品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消费者只要证明了产品缺陷确实存在,那么生产商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免于承担责任的法定条件,证明不了生产商就应当承担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产品瑕疵,是指“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效用或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产品存在瑕疵仅意味着标的物本身存在物质性的欠缺,原则上仅会造成标的物价值的贬损、降低。产品瑕疵所导致的后果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的违约责任问题。比如,一个消费者买了一辆新车,发现车辆的油漆上面有一道修补过的划痕,新车存在修补过的油漆划痕,它只说明销售商在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时存在欺诈情节或者行为,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产品瑕疵狭义上仅仅一般的质量问题,不存在危机人身、财产安全问题。
  产品瑕疵是销售商对所售产品的品质担保问题,因此,它适用民法上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基于上面的区别,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生产商在发现购买的或销售的产品存在问题时,首先分析商品存在的问题是产品缺陷还是产品瑕疵,只有对产品的问题有了恰当的判断后,依据产品缺陷和产品瑕疵的不同法律责任制定不同的投诉或者处理方案。(15G6)
瑕疵与缺陷是两者在含义上是完全不同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也完全不同。 
 
一、瑕疵与缺陷的含义: 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产品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反映在法律上产生了两个基本概念:瑕疵和缺陷。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有较大的质量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但我国立法未对瑕疵作出明确界定。《产品质量法》在第14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合同法》第169条、第191条、第370条、第417条均使用了'瑕疵'这一术语。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
  
二、瑕疵与缺陷的同异比较: 从狭义上理解瑕疵和缺陷,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第
一,都是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第
二,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但对瑕疵,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说明或者用户、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前已经知道的除外)。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
一,在程度上:一小一大,或者说一轻一重。前者是微小的不足,不具备应有的性能,但无安全隐患。后者不但不具备应有的性能,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第
二,可否接受:对于瑕疵,用户、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对于缺陷,原则上不应接受。第
三,在责任上:前者为违约责任,后者为侵权责任;第
四,在处理方式上:前者一般不解除合同,后者可直接解除合同;第
三,在索赔上:前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还可以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后者可以向销售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第
五,赔偿的方式:前者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后者以损害赔偿为原则。第
五,诉讼时效: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最长为10年。
对于产品瑕疵与产品缺陷是不同的:
  产品瑕疵是指销售者作为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未达到法定的质量标准以及约定的技术要求,未能出现买受人所期望的质量状况,从而使买受人不能按计划使用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三种情形: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是先未作说明。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商品存在危及人身健康、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行业对该产品保障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标准而存在的不合理危险。包括设计缺陷、原材料缺陷、制造缺陷和指示缺陷。
  发现产品瑕疵,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在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均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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