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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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

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都有些什么呢

1、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针对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开 发商在开发建造住宅小区时,开发商的目的是通过建造住宅小区并出售,谋取利益的活动,至于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建造,并不是出于开发商的自愿,如果没有 法律法规的强行规定,应该没有开发商会主动建造人防工程的。虽然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 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但是,该规定并不是义务行条款,也必须是出于开发商的自愿为前 提。所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规定的开发商开发地下空间的有关规定并不适用于住宅小区下面的人防工程,住宅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权属与开发 商是否拥有权属不具有关联性。

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第三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建 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通过对上述条款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些条款 仅仅是规定开发商在建造阶段的有关权属(即从开发建造到出售之前),这个阶段的权属,《民法典》规定的很明确,只要是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经过合法审批建造 的,在未出售之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在开发商取得预(销)售许可证,出售房屋后(仅仅讨论整个小区房屋出售完这种情况),其拥有 的权属已经发生了正常的流转。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一并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 处分。所以,开发商拥有的住宅小区拥有的权属在随着房屋的出售,其相关权属也随之转移了。仅仅根据《民法典》第344、345、352条的规定,认为住宅 小区地下人防工程在建造阶段拥有权属,从而认定住宅小区房屋出售之后还拥有相关权属,应该是片面的、缺乏依据的。虽然物权法规定,开发商在建造阶段拥有所 有权,但是同时《民法典》也规定,住宅小区的房屋在转让之后,其权属以及附属、配套设施也随之转移了。

国家相应除了几部法律来规范小区人防工程的具体事宜。总之,国家的法律是越来越规范,使众多存在漏洞的问题得以完善。国家规定小区人防工程规定也越来越贴切居民第一的居住理念、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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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人防工程对外出租利用应遵循什么流程,国家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律师回复]
1、抵押人将已租赁房产抵押给银行的
依据《担保法》第4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已对外租赁的房产用于抵押,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受让人继续有效。这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延伸。因此,如银行接受已租赁房产作为抵押物,那么在处置该房产时,因其租赁合同继续对受让人有效,势必影响竞买人范围及房产处置价格,也就必然对银行债权实现产生消极影响。为避免此种情形出现,银行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应查明抵押物现状,对已租赁房产租赁到期日超过贷款到期日的,从严控制对已租赁房产租赁到期日早于贷款到期日的,在确保租赁合同中无自动续租条款,且银行不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况下,可予以办理。如能取得出租人及承租人书面承诺(银行若处置抵押房产,租赁合同自动到期)将更能防范租赁房产抵押风险。
2、抵押人将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对外租赁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此种情形下,银行在处置抵押房产时,应当注意的是承租人的购买优先权,即: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租赁的房产具有优先购买权。此外,我行《抵押合同》第五条规定抵押人要出租房产需经我行书面同意,因此,如我行同意抵押人将房产出租,应当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因该租赁行为对抗房产处置后的买受人,以避免纠纷。
3、银行将已抵债资产对外租赁的
依据《商业银行法》第42条及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行使抵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应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抵债资产收取后原则上不能对外出租,但因受客观条件限制,在规定时间内确实无法处置的抵债资产,为避免资产闲置造成更大损失,在租赁关系的确立不影响资产处置的情况下,可在处置时限内暂时出租。这就要求银行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出租抵债房产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明知承租房产为抵债资产,如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处置租赁房产,租赁合同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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