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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的性质是什么
悬赏广告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一种认为是单独行为,另一种认为应该理解成合同或者契约行为,后一种是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我国《民法典》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未做界定。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外。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契约行为或合同行为,这种理解比较符合实际。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另外,悬赏广告的广告人在悬赏行为完成前,可以撤回悬赏,从而使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悬赏广告的效力消灭之后,其后即使有人完成了广告中所指定的行为,也无权要求报酬。
综上所述,目前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学界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其更符合契约行为说,将悬赏广告当做要约。一般来说,悬赏广告的成立需要具备有悬赏人、悬格等条件。如果悬赏广告中没有相关酬金的说明,就应该认定其为无效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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