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恋爱时就会发生很多财物赠与等行为,与彩礼有相似之处,这就让不少人将这种赠与财物的行为与给付结婚彩礼弄混淆了。那么一般来讲,哪些情形不属于彩礼呢?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一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理原则。在司法解释中作出这样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的彩礼习俗的现状,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应当返还结婚彩礼的情形
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在法律上属于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赠与行为。当不能实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发生彩礼纠纷就很常见了。发生彩礼返还纠纷后,男女双方家庭要妥善解决,避免对男女感情造成再一次伤害。但在处理彩礼纠纷的时候,当事人也要注意了解清楚哪些情况不属于彩礼,而不能将恋爱阶段相互赠送的财物当作是彩礼。毕竟,法律中规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在结婚之前给付给女方的财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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