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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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治安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治安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二、立案、结案时间及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第七条 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三、案件延长审理期限的报批

第十一条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七日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行政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十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四、上诉、抗诉二审案件的移送期限

第十五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移交的上诉状后三日内将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二审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届满后三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移送期限,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两日内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的通知后五日内补齐。

第十九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调卷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十日。

五、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案件期限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案件审理期限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审理期限届满前的催办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案件审理期限定期通报制度。对违反诉讼法规定,超过审理期限或者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审判人员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达后,故意拖延不予送达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发布前有关审理期限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对于时效的规定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三个方面。治安案件较轻的往往涉及行政案件,严重的涉及的是刑事案件。您完全可以通过以上的治安案件延长办案期限的法律条文来具体进行分析判断。如果您在进行案件的定性时遇到困难,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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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理治安延长办案期限理由就可延长期限吗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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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和别的公司一起合伙经营一个项目,如今期限到期了要延长,合伙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范文怎么签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企业性质为合伙企业,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注册登记。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_________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协议期满三个月前,合伙人商议续约与否。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三条 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伙目的:为社会创造税收,解决就业问题。
  第六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条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 出资方式 数额 出资比例(%)
  合伙人各自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银行验资户,并出具由全体合伙人确认的出资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十三条 企业债务承担方式
  
(一)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二)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和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出具合伙的委托书。
  第十六条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二)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四)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五)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第十七条 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一)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二)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三)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四)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八条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一)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二)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三)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九条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章 入伙、退伙和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依法订立入伙协议;
  
(四)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二)退伙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经全体人合伙人同意退伙;
  
(四)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
  
(五)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七)《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合伙人分别为可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条件
  
(一)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二)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三)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四)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五)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法定人数。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条 企业解散后按下列顺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五)清算后的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清缴所欠税款、员工工资、返回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六)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七)清算结束后,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本协议生效,合伙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未按本协议第九条依期如数缴付出资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额0.5%支付企业的违约金;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违约金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由于各种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协议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协议的责任,以及逾期履行协议。
  不可抗力按公认的定义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必须发行本协议,不得擅自违反或提出新改动意见,除法律有关规定可免除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外。
  如有违反,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条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及发现确应改动之处,按《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或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等发生变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自订立、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登记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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