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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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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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负盈亏。
合伙合同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合伙合同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及其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自愿联合。

(一)其法律特征是:

1、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

2、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4、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二)签订合伙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的权利有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合伙人的义务有: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和债务;

(3)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合同协议书

合伙合同协议书

合伙人: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址:×市(县)×街道(乡、村)×号

合伙人:乙(姓名),内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项目名称),总投资为×万元,甲出资×万元,乙出资×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 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 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合伙合同协议书不单单记录了各个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还规定了各个合伙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合伙合同协议书拟定好后,参与合伙的每个合伙人都应该在协议上签字,以确保希望以的法律效力。签订了该协议的合伙人,也应该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大家的权益。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襄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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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普通合伙协议书的格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合伙协议书样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合伙企业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但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企业由 个普通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自然人合伙人 个,法人合伙人 个,其他组织合伙人 个。(提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住所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 年 月前办理。 经评估或协商,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比例 出资方式 缴付期限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每 年结算一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协议规定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委托 个合伙人(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此办法可另作约定,如公司股东按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注:本条可另作约定)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另作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除外)。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 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可另作约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可另作约定)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可另作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五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 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事项发生争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解决。 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可另作约定,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合伙人签字: 签定日期:
合伙协议的格式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甲(姓名):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____市(县)_________街道(乡、村)_________号 合伙人:乙(姓名):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____市(县)_________街道(乡、村)_________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___万元,乙出资_____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合伙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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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1、合伙投资人的姓名及其住所,2、合伙投资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3、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4、投资的转让,5、合伙投资协议的终止,六、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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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合伙企业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协议书格式是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协议书
甲方:
甲方业主:
乙方:
丙方: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协议书》的首要法律依据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未予规定的事宜,方能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均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叁人,其中一合伙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即甲方,另两合伙人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条为了便于本合伙企业顺利开展业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本合伙企业名称沿用甲方注册登记的商号即“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对外开展业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丙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商号。
本合伙企业住所地:
第五条合伙人入伙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出资方式为甲方店内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鉴于甲方之业主屈胜龙此前与他人合伙经营过甲方店务,甲、乙、丙三方特别声明,甲方保证年月日前无任何债务,若未来发现此前负有债务,乙、丙两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乙、丙两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则享有无条件向甲方追索的权力。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时间及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甲方店内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则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七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上述出资事项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应于每月5日前向合伙企业交付。
上述出资比例为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八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三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乙、丙三方对合伙企业财产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由甲
方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会计由乙方担任,出纳由丙方担任。超过元的开支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40%,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月报制,每月月未七个工作日为当月报表制作时间。
合伙企业若有盈利,按本协议约定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但需预留元作为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30% ,丙方承担30%。
第十八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需经其他全部合伙人书面同意方可为之,强行退伙对于退伙前及退伙后产生的债务均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争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应当向东莞市
第二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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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甲方业主:
乙方:
丙方: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协议书》的首要法律依据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未予规定的事宜,方能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均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叁人,其中一合伙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即甲方,另两合伙人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条为了便于本合伙企业顺利开展业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本合伙企业名称沿用甲方注册登记的商号即“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对外开展业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丙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商号。
本合伙企业住所地:
第五条合伙人入伙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出资方式为甲方店内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鉴于甲方之业主屈胜龙此前与他人合伙经营过甲方店务,甲、乙、丙三方特别声明,甲方保证年月日前无任何债务,若未来发现此前负有债务,乙、丙两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乙、丙两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则享有无条件向甲方追索的权力。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时间及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甲方店内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则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七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上述出资事项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应于每月5日前向合伙企业交付。
上述出资比例为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八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三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乙、丙三方对合伙企业财产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由甲
方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会计由乙方担任,出纳由丙方担任。超过元的开支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40%,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月报制,每月月未七个工作日为当月报表制作时间。
合伙企业若有盈利,按本协议约定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但需预留元作为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30% ,丙方承担30%。
第十八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需经其他全部合伙人书面同意方可为之,强行退伙对于退伙前及退伙后产生的债务均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争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应当向东莞市
第二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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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协议书》的首要法律依据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未予规定的事宜,方能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均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叁人,其中一合伙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即甲方,另两合伙人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条为了便于本合伙企业顺利开展业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本合伙企业名称沿用甲方注册登记的商号即“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对外开展业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丙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商号。
本合伙企业住所地:
第五条合伙人入伙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出资方式为甲方店内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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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丙方刘萍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鉴于甲方之业主屈胜龙此前与他人合伙经营过甲方店务,甲、乙、丙三方特别声明,甲方保证年月日前无任何债务,若未来发现此前负有债务,乙、丙两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乙、丙两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则享有无条件向甲方追索的权力。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时间及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甲方店内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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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则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七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上述出资事项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应于每月5日前向合伙企业交付。
上述出资比例为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八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三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乙、丙三方对合伙企业财产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由甲
方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会计由乙方担任,出纳由丙方担任。超过元的开支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40%,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月报制,每月月未七个工作日为当月报表制作时间。
合伙企业若有盈利,按本协议约定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但需预留元作为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30% ,丙方承担30%。
第十八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需经其他全部合伙人书面同意方可为之,强行退伙对于退伙前及退伙后产生的债务均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争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应当向东莞市
第二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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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书格式是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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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协议书》的首要法律依据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未予规定的事宜,方能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均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叁人,其中一合伙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即甲方,另两合伙人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条为了便于本合伙企业顺利开展业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本合伙企业名称沿用甲方注册登记的商号即“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对外开展业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丙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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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出资方式为甲方店内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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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时间及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甲方店内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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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则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七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上述出资事项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应于每月5日前向合伙企业交付。
上述出资比例为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八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三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乙、丙三方对合伙企业财产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由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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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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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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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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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合同书格式的书写是应当包括:首部:有当事人用甲方和乙方表示写明合同是日期签定地点和编号。正文:引言是写明目的根据,的规定,经双方的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包括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法等相关的内容条款。结尾最后是要写明落款和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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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伙合作协议书的格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甲(姓名):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____市(县)_________街道(乡、村)_________号 合伙人:乙(姓名):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____市(县)_________街道(乡、村)_________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___万元,乙出资_____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合伙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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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业协议书格式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协议书
甲方:
甲方业主:
乙方:
丙方: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协议书》的首要法律依据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未予规定的事宜,方能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均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叁人,其中一合伙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即甲方,另两合伙人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条为了便于本合伙企业顺利开展业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本合伙企业名称沿用甲方注册登记的商号即“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对外开展业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丙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商号。
本合伙企业住所地:
第五条合伙人入伙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出资方式为甲方店内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鉴于甲方之业主屈胜龙此前与他人合伙经营过甲方店务,甲、乙、丙三方特别声明,甲方保证年月日前无任何债务,若未来发现此前负有债务,乙、丙两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乙、丙两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则享有无条件向甲方追索的权力。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时间及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甲方店内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则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七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上述出资事项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应于每月5日前向合伙企业交付。
上述出资比例为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八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三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乙、丙三方对合伙企业财产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由甲
方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会计由乙方担任,出纳由丙方担任。超过元的开支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40%,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月报制,每月月未七个工作日为当月报表制作时间。
合伙企业若有盈利,按本协议约定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但需预留元作为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30% ,丙方承担30%。
第十八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需经其他全部合伙人书面同意方可为之,强行退伙对于退伙前及退伙后产生的债务均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争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应当向东莞市
第二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业主(签名):
乙方(签名):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
合伙企业协议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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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的格式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协议书的格式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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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伙企业协议书格式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协议书格式是要怎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协议书
甲方:
甲方业主:
乙方:
丙方:
为规范合伙企业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合伙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伙企业协议书》。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协议书》的首要法律依据为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未予规定的事宜,方能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合伙企业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其性质为普通合伙企业,三方均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叁人,其中一合伙人为个人独资企业,即甲方,另两合伙人为自然人,即乙方、丙方。
第四条为了便于本合伙企业顺利开展业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本合伙企业名称沿用甲方注册登记的商号即“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对外开展业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丙双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其商号。
本合伙企业住所地:
第五条合伙人入伙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甲方东莞市长安悠然舞蹈培训服务部出资方式为甲方店内截止年月日所有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鉴于甲方之业主屈胜龙此前与他人合伙经营过甲方店务,甲、乙、丙三方特别声明,甲方保证年月日前无任何债务,若未来发现此前负有债务,乙、丙两方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若乙、丙两方因此承担相关责任,则享有无条件向甲方追索的权力。
第六条 合伙人出资时间及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合伙人甲方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甲方店内自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店内各项设备、家具、装修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等;
合伙人乙方沈敏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合伙人丙方刘萍应于年月日向合伙企业交付现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
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一年,即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伙企业期限届满后自行终止,若继续合作则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七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上述出资事项经合伙人共同决定后,应于每月5日前向合伙企业交付。
上述出资比例为甲方承担40%、乙方承担30%,丙方承担30%。
第八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三方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甲、乙、丙三方对合伙企业财产共有性质为按份共有,共有份额分别为:甲方享有40%、乙方享有30%、丙方享有30%。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甲、乙、丙三方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
第十一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未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确定,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由甲
方负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会计由乙方担任,出纳由丙方担任。超过元的开支事项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甲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40%,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丙方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30%。
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月报制,每月月未七个工作日为当月报表制作时间。
合伙企业若有盈利,按本协议约定分配方式进行分配,但需预留元作为流动资金。
第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甲方承担60%,乙方承担30% ,丙方承担30%。
第十八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二十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第二十二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退伙需经其他全部合伙人书面同意方可为之,强行退伙对于退伙前及退伙后产生的债务均按其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甲、乙、丙三方共同担任。
第二十五条本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协议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合伙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八条争议条款
甲、乙、丙三方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应当向东莞市
第二人民提起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业主(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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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协议书的格式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企业协议书的格式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_______合伙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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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人:甲(姓名):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____市(县)_________街道(乡、村)_________号 合伙人:乙(姓名):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现住址:_________市(县)_________街道(乡、村)_________号 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_________(项目名称),总投资为_________万元,甲出资_________万元,乙出资_________万元,各占投资总额的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本合伙依法组成合伙企业,由甲负责办理工商登记。 第三条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 企业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一)合伙期满; (二)合伙双方协商同意; (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或者无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第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章):_________合伙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伙企业协议书的格式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_________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______________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
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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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作各方
  合作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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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作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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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形式 由合作各方作价按股份享有对土地的使用权和承包年限内的所有 权, 并按所投资金的比例享有 “承包地” 的除正常运营所开支后的盈余。 各人需经常不定时到现场进行办公以解决问题。
  
三、合作各方的责任
  
1、 负责全局的管理和调度,根据前期的运作经验作出以后的大体 工作方向,负责当地民风、民情、民事考察和处理。以前经营成果作价 45 万元股金入股合伙人。
  
2、 以 60 万元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现金作为股金入股合伙人。 并以最大股东的名义负责“承包地”的法人身份,需对合作事宜的资金 走向、流动、使用做出明确的安排或意向。负责正常合作条件的资金统 筹安排。
  
3、: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需对“基地”管理人员的使用有 明确计划和安排, 对一年四季的管理有明确的措施和建议。 保证 “基地” 的生产管理正常运作。每个生产忙季都需有一段较长时间驻地办公,进 行现场管理。
  
4、:以 20 万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现金作为股金入股合伙 人。负责“基地”生产技术;负责安排一位技术扎实、为人可靠的技术 人员到位,长期驻地管理;负责苗木的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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