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一直是我们当今社会一个很热门的话题,养老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缴纳养老保险的时候,我们都把缴纳费用放入养老金个人专用账户,这个账户的余额也就叫做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那么这个账户余额是有什么用处呢?余额能否提前取出呢?
一、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的作用。
在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一部分进入统筹,一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工资或社会平均工资8%),以及单位缴费(单位工资总额或社会平均工资20%-30%不等,视各地政策而定)中的3个点(约为个人工资的3%),共计11%,计入个人账户。有的地方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为8%,全部为个人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缴费,以及按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所产生的利率,都计入个人账户,称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随着缴费年限增长,个人账户余额不断增加。到退休时,个人账户余额除以120个月,或者除以平均余命月数,就是每月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再加上统筹部分、调节金等等,构成全部养老金。也就是说这个个人账户余额是我们退休后养老金的一部分。
二、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是否可以提前提出?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只有三种情形可以支取:
2、劳动者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本人不愿补缴至15年,也不愿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附:《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综上所述,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是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一部分组成的,缴纳到一定年份,退休时领取养老金的个人账户部分,这直接和我们的养老金挂钩的,针对账户余额是否可以提前提出的问题,是可以提前提出的,但是提前提出是有一定条件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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