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临空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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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临空墙,防空地下室中一侧直接受核爆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不接触岩、土的墙体。临空墙在施工上有个要求,不能因施工问题导致墙体留有孔洞,其整体(包括墙面上任何一个点)都不能出现局部(哪怕是一个点)不能抵抗核冲击波的现象,必须强度一致。
人防工程临空墙是什么

人防工程和人防工程临空墙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少接触的建筑词汇,但在人们生活中特别是发生紧急时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实在生活中,政府在规划建设时可能预留了人防工程的建筑,且建设了临空墙,那么究竟人防工程临空墙是什么。接下来由律图小编为您解答。

一、人民防空地下室

1、作用

为保障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具有预定防护功能的地下室,同时还具有在紧急时刻储存粮食淡水的作用。

2、概述

人防工事的一种,包括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封闭墙、防护隔墙等部分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临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讯中心、隐蔽所等;部分永备防御工事还具有三防功能。

二、比较普通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人防地下室)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战时提供人员、车辆、物资等掩蔽的主要场所,在平时由于地下室的特殊性,也是作为防灾、减灾指挥所及避难所。人防地下室和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相同点,这使很多人认为普通地下室就是人防地下室。人防地下室自身所具有的特点也使部分人认为,人防地下室只能用于战时的防空袭,在平时是无法使用的。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现就结合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的相同和不同点做些说明,让人们来了解什么是人防地下室。

1、相同点

人防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最主要相同点就是它们都是埋在地下的工程,在平时使用功能上都可以用做商场、停车场、医院、娱乐场所甚至是生产车间,它们都有相应的通风、照明、消防、给排水设施,因此从一个工程的外表和用途上是很难区分该地下工程是否是人防地下室。

2、不同点

人防地下室由于在战时具有防备空袭和核武器、生化武器袭击的作用,因此在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设备设施上与普通地下室有着很多的区别:

首先在工程的设计中普通地下室只需要按照该地下室的使用功能和荷载进行设计就可以了,它可以全埋或半埋于地下。而防空地下室除了考虑平时使用外,还必须按照战时标准进行设计,因此在人防地下室只能是全部埋于地下的,由于战时工程所承受的荷载较大,人防地下室的顶板、外墙、底板、柱子和梁都要比普通地下室的尺寸大。有时为了满足平时的使用功能需要,还需要进行临战前转换设计,例如战时封堵墙、洞口、临战加柱等。另外对重要的人防工程,还必须在顶板上设置水平遮弹层用来抵挡导弹、炸弹的袭击。

三、临空墙

临空墙,防空地下室中一侧直接受核爆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不接触岩、土的墙体。临空墙在施工上有个要求,不能因施工问题导致墙体留有孔洞,其整体(包括墙面上任何一个点)都不能出现局部(哪怕是一个点)不能抵抗核冲击波的现象,必须强度一致。

四、基本内容

临空墙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直接受核爆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不接触岩、土的墙体。

临空墙:一侧直接受空气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

五、临空墙施工要求

临空墙在施工上有个要求,不能因施工问题导致墙体留有孔洞,其整体(包括墙面上任何一个点)都不能出现局部(哪怕是一个点)不能抵抗核冲击波的现象,必须强度一致。因此该构件墙体的对拉螺栓必须是永久固定在墙里的那种,而不能用可拆卸式的对拉螺栓导致出现孔洞。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人防工程临空墙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人防工程关系到了在危急时刻发生时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同时临空墙的建设要求也为有效保障提供了技术支持。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您带来帮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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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修作业时,登高用具首选升降平台,如受场地或其它客观因素限制时,可再考虑其它登高用具或攀登方法,但必须把安全因素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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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腰带是防止坠落的安全用具,必须可靠,不能用不合格的普通绳代替。高空作业时保证每时每刻都挂好安全带。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不能在高空行走。禁止交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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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关注警示牌通告
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4、尽量走内街
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5、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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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意外发生的高空坠物现象,虽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确定了侵权人以后,根据给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害后果,坠落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人要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金,人为从高空上抛掷物品的,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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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水层不得有渗漏现象。2)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3)找平层应平整、坚固,不得有空鼓、酥松、起砂、起皮现象。4)门窗洞口、穿墙管、预埋件及收头等部位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5)砂浆防水层应坚固、平整,不得有空鼓、开裂、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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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高楼住户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 从高层主动抛物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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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二、行人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警惕高架的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容易导致广告牌瞬间倒塌坠落。
2、注意居民楼房坠物。阳台上的花盆等摆放物会由于主人浇花操作不当或大风而引起坠落。
3、要小心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刮风时,高层楼房墙面的装饰物或松动的表层可能发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坠落。
4、注意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安全防护网若不齐全,砖石物料就可能会从上面掉下来。
5、关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6、尽量走内街。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8、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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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防水层不得有渗漏现象。2)使用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3)找平层应平整、坚固,不得有空鼓、酥松、起砂、起皮现象。4)门窗洞口、穿墙管、预埋件及收头等部位的防水构造,应符合设计要求。5)砂浆防水层应坚固、平整,不得有空鼓、开裂、酥松、起砂、起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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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房屋外墙渗水业主如何维权 1.继续履行合同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故,若房屋仅是轻微漏水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下,在保修期内业主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2.解除合同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故,若房屋漏水已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下,或者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业主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哪些房屋质量问题可以退房赔偿 1、若业主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若业主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若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三、房屋质量问题类型有哪些 1、开发商交付使用的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 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法律规定不得交付使用,这样的房子不应通过验收。但现实中确定有主体不合格的房子验收为合格并交付使用的情况。此时开发商不仅是 违反合同责任的问题了,而是要承担产品担缺陷责任。购房人如果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 不合格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 二条的规定,购房者有权退房,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2、购房者所购房屋主体质量合格,但房屋其他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购房者订立合同的目的是购买可以使用功能正常的房屋,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 能让购房人实现这一目的,购房人则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一般是指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通过 修复等亦无法保证购房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3、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在保修期内,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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