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备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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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诉的被告。2、提出异议的时间通常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管辖问题,即地域管辖或者是级别管辖。4、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之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备条件有哪些?

一、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二、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三、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四、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正是因为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管辖权异议更改管辖法院,所以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这方面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通常管辖权异议必备条件包括提出异议主体是被告、要在答辩期内提出,并且是针对法院内部管辖的。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法院才能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南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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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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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的条件是该怎么的问题解答如下,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起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一般为被告,
第三人也有权提出。其他诉讼主体或诉讼外主体即使有不同意见,仍不构成法律上的管辖权异议主体;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
第一审提出,对
第二审不得提出;
(3)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提出。即在人民受理相应案件之后,管辖权异议主体应当在接到人民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人民管辖,以书面方式以外如口头方式提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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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内部具体落实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法院在立案阶段就应对其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进行审查。
  若无管辖权,法院需裁定并移送管辖,因此法院主动审查管辖权吗答案是肯定的。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法院管辖的,可适用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侵权纠纷不能协议管辖,只能法定管辖。
  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需注意的是:
(1)协议管辖是指纠纷当事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条款中或在起诉前以书面协议形式确定管辖的法院,其适用的范围国内为合同纠纷;涉外的有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22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要件方能成立:?1?协议管辖只能就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法院达成协议。?2?只能就合同纠纷协议管辖。当事人对合同以外其他民事纠纷不得约定管辖。?3?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这是对当事人协议管辖方式的限制。?4?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5?协议管辖不能违反民诉法及法规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所以,若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的一个时,且当事人是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的形式约定由该法院受理本案,案件可不移送。若该法院不具有上述所说的条件,则应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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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被驳回还有上诉的必要吗?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管辖权异议当事人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是对于管辖权异议上诉被驳回,许多人也会质疑可不可以申请再审呢针对这一问题,目前是认为不能申请再审的,主要有以下三点理由。
1、在法律依据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2008年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解释将其限于“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情形。该再审事由在2012年修法时被删除,这也成为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再审的立法依据。
2、无论是《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还是专门受理抗诉案件范围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均未将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纳入再审范围。尽管《解释》条文似乎并未明确将管辖权异议裁定排除在再审对象之外,但就条文起草技术而言,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作列举,实际上就是对其他裁定作了排除。考虑到管辖权异议的救济已经通过一审程序及二审程序来保障,从程序稳定性讲,允许对该类裁定申请再审将严重拖延诉讼,且实体判决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判决申请再审予以救济,故最终未规定对该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3、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上述条文规定了这两类裁定可以申请再审。而发回重审、中止诉讼等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义务,也不能申请再审。为避免挂一漏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就不允许申请再审的裁定逐一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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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必须要书面的吗?
管辖权异议并不是必须要书面的,但是通常情况之下的话,是需要提出书面的申请书,这样的话也是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一定的处理的。需要在法定的期限之内作出相关的审查并且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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