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单位不服应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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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用申请撤销,可以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对基层法院的判决不服,还可以向中级法院上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劳动争议仲裁单位不服应该怎么办?

对于劳动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申请仲裁的权利。用人单位在申请仲裁后,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单位不服,应该怎么办?哪些情况单位可以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下面律图小编根据整理的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重点讲一讲。

一、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怎么办?

1、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8、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但此处仅限于劳动者为适格主体。对于单位能否向法院针对于第47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第49条规定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赋予了劳动争议双方平等的诉权,即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即为体系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第5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3、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劳动争议发生后,一般应在法定期间内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哪些情况下,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综上所述,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撤销裁决方面的不同权利,劳动者对裁决不满,可以提出上诉。而劳动争议仲裁单位不服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30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像仲裁委没有管辖权、程序应用有误、材料作假等情况发生时,单位都有权申请撤销裁决。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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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服仲裁裁决怎么办?
单位不服仲裁裁决的话,可以通过继续起诉的方式让法院将这个生效的裁决撤销或者判定是违法时效的,然后依照法院再次作出的裁决回到劳动仲裁的部门要求重新仲裁或者直接在该法院要求用判决的形式解决本次的劳动纠纷并作出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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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怎么区别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律师回复] 对于如何区分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区别
1,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
市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2,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不同
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根据仲裁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市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区县级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区县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在京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由国家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据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处王友芝处长透露,5月1日之前的人事争议原则上不受理,由其上级机关或通过来解决。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而实行属地管辖。
3,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权利不同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规定了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所有的仲裁员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等性,这种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没有此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
7、4
8、4
9、5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救济程序。
一、“一裁终局”的情况由本法第47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者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8条中予以规定:
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三、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9条中予以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四、“一裁两审”的情况由本法第50条予以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例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因违反规定予以赔偿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因工伤追索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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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单位不服怎么办?
仲裁裁决单位不服可以在受到裁决书之后的半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起诉时除了需要提交裁决书之外,还需要提交上诉状、单位的身份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的劳动者的身份证明等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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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应该怎么处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不服的可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
7、4
8、4
9、5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如何维护自己权利的救济程序。
一、“一裁终局”的情况由本法第47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形: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这些争议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劳动者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8条中予以规定:
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三、用人单位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在第49条中予以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四、“一裁两审”的情况由本法第50条予以规定:
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例如: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因违反规定予以赔偿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因工伤追索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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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申请人:住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住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住所:委托代理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辩称:本委查明: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实,足以认定。本委认为:根据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二、
三、(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该项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非一裁终局适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第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二○年月日书记员:
三、劳动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45条对劳动争议处理中的期间计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
(1)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间。
(2)期间以日、月、年计算。
(3)期间开始之日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法定节假日是指1949年政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4)期间不包括在途中时间。仲裁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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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可以吗?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起诉可以,若是想要向法院起诉,需要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日之内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超过期限没有起诉的,仲裁机构下发的裁决书会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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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消费争议的仲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因消费而产生的纠纷,可以能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仲裁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仲裁的优越性仲裁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愿、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是双方自愿,并达成仲裁协议;
(2)向哪个仲裁组织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一般来讲,采用仲裁的方式进行索赔,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1)当事人应间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和仲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前提,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没有订定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则仲裁机构不会受理仲裁申请。
(2)消费者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目前,我国受理消费者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社会团体仲裁,主要是各级消费者协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另一种是国家仲裁,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仲裁委员会等。
(3)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及证据、证人等事项。仲裁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后,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双方,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反悔的,仲裁机构应依法仲裁、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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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争议能申请仲裁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域名争议可以申请仲裁吗
域名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域名争议是指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争议主张。
关于域名争议可以与CNNIC认证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联系争议事宜,目前的争议解决机构有两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和国际仲裁中心。
需要注意的是,CNNIC主要负责制订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认证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其本身并不介入域名仲裁。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在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中。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专家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不影响专家裁决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任何人或机构在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与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冲突时,都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投诉。这些冲突一般包括: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相近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被投诉人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被投诉人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能怎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向有管辖全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3.在仲裁时效内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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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是否可以起诉?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满是否有权起诉? 对劳动仲裁结论有异议的用人单位,可在收到劳动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程序由对裁决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相应法院提出,具有法律性质和严格程序要求,判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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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争议仲裁是什么含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特点
1、审理时限短;
2、专业化高;劳动争议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3、是一种准司法;
4、是一种介于行政与司法之间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5、劳动争议仲裁不收取费用,且一般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四、劳动争议仲裁适用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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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哪起诉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要是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的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只能有条件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但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以外的事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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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受理的劳动争议有哪些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开除、除名、辞退、劝退、勒令辞职、责令限期调离和辞职、离职(含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面实施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一次性罚款)等惩戒影响实体劳动报酬权益享受而发生的争议。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9、因劳动者人事(职工)档案转递发生的争议。
10、因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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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动者押金、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财物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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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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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下列纠纷则不属于受理范围: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4、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6、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劳动争议仲裁包含哪些步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包含哪些步骤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有哪些步骤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二)组成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三)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 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四)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五)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十五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十五日。
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仲裁的,不能直接到法院去起诉,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律师回复]   这是法定的程序,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于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人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该条款赋予了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5、47、48、49、50条对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以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讼的情形做了不同规定,区分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也进一步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平衡划分,从程序上给予当事人权利以公平、有力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分别在该法第48、49条中作出了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不同主体所享有的不同诉权的划分。该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该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有向人民的权利,但此处仅限于劳动者为适格主体。对于单位能否向针对于第47条的规定的仲裁裁决直接向人民的问题,该法作出了第49条规定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针对六种法定情形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用人单位才能向人民。同时,该法第五十条赋予了劳动争议双方平等的诉权,即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即为体系解释,从上述法律规定上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中第5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的规定。  综上,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即劳动争议发生后,一般应在法定期间内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人民,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2008年5月1日施行以后,根据该法第4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但不得向人民提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带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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