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书时效性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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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重大复杂的事故,73天内作出。如果有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98天内作出。2、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58天内作出。3、一般需要检验、鉴定的,33日内作出。4、无需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交通事故责任书时效性规定是什么

在平时的生活中交通事故屡见不鲜,在发生事故后,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通知交警对现场进行勘验,用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在进行赔偿时,交通事故责任书有期限吗?大家都会疑问。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介绍交通事故责任书时效性的相关内容。

一、交通事故责任书做出期限

1、重大复杂的事故,73天内作出;如果有重新检验、鉴定的情况,98天内作出。

2、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58天内作出。

3、一般需要检验、鉴定的,33日内作出。

4、无需检验、鉴定的,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作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相关规定

1、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4、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责任事故书时效性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书没有有效期限的规定。在交通事故维权中主要涉及的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是2年内,当事人不起诉,丧失胜诉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上面的内容就是交通事故责任书时效性的介绍,综上所述,国家对责任书做出的时间的规定,由于事故程度不一样,期限也不一样。责任书并没有规定相关时效性,只是在诉讼中会对案件进行时效性规定,责任书只是作为一种证据而存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湖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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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归纳的第二种情况正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
第四项一致,但是如何认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至今缺乏明确的标准,从而导致第二种情况同第三种情况还是无从准确区分。可见,上述论述有积极的意义,但依然没有满足到可以判断所有强制性规范的程度。  还有学者认为,可以从强制性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来对效力性和取缔性规定进行分类。也共分三类。第一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某一类型的合同行为”,当事人不得为该合同行为,因为对于此类型的合同行为,只要发生就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问题,它与合同行为无关,相应的合同行为本身依然为法律所允许。第三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本身依然有效,不能履行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这三类行为中,第一类为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后两者为管理性规定。  这些归纳给出了以禁止对象为分类的思路,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不周延更加明显,从而导致应用性的欠缺。因为“某一类型的合同行为”同“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问题”没有进一步区分。没有给怎样“对号入座”一个可以判定的特征导向。如对保险业、金融业的从业主体资格限制,违法从事保险业或者吸储的按照这种说法完全可以认为是对“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问题”,这似乎是有效行为了。(因为,无法知晓这属于某一类型的合同还是“对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问题”。)但事实上为了保障特别重要的公共利益,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此行为是应认定行为无效,显然是效力性规定而不是管理性规定。    3重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方法    第一,从公法对私法的必要规制看效力性规范。  比如:公法若是大街马路上偶尔出现的威武而安静的交警,那么私法可看做大街上马路上的车辆、行人。后者各行其道,轻松、自由欢快。前者,安静地巡视着,保障道路的畅通和后者的安全。如果一个汽车发动机不小心熄了火,一下子没有启动起来。交警往往会过来帮助推车,让发动机发动,继续前行,保持路面畅通。这是公对私的干涉,但是管理性的,就像合同法里的管理性规范,通过补正手段让合同继续履行。但是,如果一个汽车,占道逆行,撞坏了另一辆汽车。这时,交警就可能要把该肇事汽车拖走,而不惜牺牲该汽车继续前行的权益。  交警动用拖车等处罚措施,就像合同法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的动用。而交警的劝导和帮助,则是管理性规范。如果交警过于频繁地动用处罚措施,不时地封路拖车;那么,将会造成很多车辆、行人无法顺利达到目的地,车辆行人就没有了自己自主的预期。相反,如果交警过于“无为”,任凭车辆横冲直撞,那么道路也会是凶险异常。交警的处罚和帮助两种方式要有良好的平衡。所以交警在无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少封路、拦车,从而让车辆行人走得了、走得好。  同样公法对私法的规范进行规制就是通过强制性规范来进行。依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宣告合同无效,是公法性权力对私法意思自治权利的彻底否定,打破了当事人对自我财产的处分安排,使合同利益落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当的社会秩序,这是必要的手段,但又必须慎重使用,否则会造成背离立法目的,侵害弱小者利益,有损交易安全和资源的顺畅配置。所以,把强制性规范进一步自分为强制性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等就应运而生了。  第二,认定强制性效力性规范的标准必须符合“悖法性、策源性、失补正性、当罚性”四要素。  
首先,如前所述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皆属于确定满足以上四要素的效力性规范。  
其次,对于触犯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构成四要素的理解。  一是“悖法性”。悖法性是指同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条款或原则相违背。  如果违反的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律,则不能直接以违反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来判断合同无效。这时候,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启迪思路的参考。审查该部门规章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那么,很可能该行为也直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此时则可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为由判断合同无效。如损害公共利益可为判断合同无效的理由。如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原则精神。如实行地方保护的法规。则虽然违反了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可以直接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为由,认定合同有效。 二是策源性。策,中国古代赶马用的棍子,一段有尖刺,能刺马的身体,使它向前跑。也有谋划,筹划之意。如策应。源,水流起头的地方如河源,泉源,源远流长,饮水思源。所谓策源性在文中意指规范自始即对行为及结果持根本否定的态度。即史尚宽所说,效力规定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而取缔规定(管理性规定)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判断是否具有策源性的方法,一是看规范侧重的是管理行为还是目的性行为。(或者管理行为的本身也包含目的行为。)不可容忍目的行为的,为具有策源性质的规定。二是具有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重大利益的直接触及性。三是一般规定侧重的是行为的内容,对主体资格鲜有规定,除非该主体资格事涉特别保护,并在合同关系中造成主要实质要件的欠缺,直接造成内容的不可容忍。  三是失补正性。从立法目的看,如果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而不是为了侧重内容的本身,并且其本身结果的出现并非不可容忍,甚至结果本身还有促进流转的益处,则是管理性规定。这管理性规定具有事后的补正性。所谓失补正性是指行为本身及其结果自始受到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不得补正后有效。  四是当罚性。所谓当罚性是指:该规范所指的行为,必须处罚,否则其行为及造成的结果“继续存在”会造成严重危害。如果禁止履行的已经实际履行了,在不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一至四项的条件情况下,为不当罚。比如,建成并实际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无资质的建筑承包人得按照合同主张权利。这时,由于建筑承包人已经按要求验收合格,并没有因为其主体资格缺乏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至于其应当履行行政上的管理手续,即要求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则是行政管理上的问题;虽然没有相应资质证书,在合同履行的实质要求都成就的情形下,却还用没有资质证书为由去断定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来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会构成过度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然字面上是把“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无效,但处理方式依然参照合同有效。所以,对于“不应当罚”的情形,不可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为,即使援用假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判定“合同无效”,也无法按照“合同无效”的定性去不加修正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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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时效吗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在勘查现场之日开始10天内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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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框架性合作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框架性合作协议书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方就尽快完成_________吨/年规模的建成投产,以及加快生产规模的扩大和附属产品的深度开发(以下简称合作项目)事宜,经协商特签订如下框架性协议:
第一章 总则    
一、合作目的_________。    
二、合作方式      双方原则上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合作方式:        1.由甲方为合作项目提供场地,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和设计图建设合作项目的生产车间和安装生产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2.由甲方提供合作项目的生产工人,产生的人员工资、福利由乙方负担;        3.乙方每月向甲方购买_________,用于合作项目的开发。
第二章 合作项目生产线的建设    
三、场地      甲方负责无偿提供土地一幅,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_。该幅土地用于建设合作项目所需的车间。    
四、生产车间的建设      乙方需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车间的设计图。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设计图为在上条提及的土地上建造生产车间。      在合作期间,该车间专用于项目的运作,合作期结束后,车间厂房归甲方所有。    
五、设备的安装      乙方需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供生产设备的工程设计图。甲方按照工程设计图安装生产设备,并确保设备的完好使用。    
六、费用的负担及支付      生产车间建设和生产设备制造、安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乙方在按照本协议

四、
第五条之规定提供车间设计图和生产设备的工程设计图后,甲方应及时根据乙方的设计作出工程预算并交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预算后,需于__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预算出的费用。      甲方应保存工程中有关的收、付款凭证,待工程完成后与乙方进行实际结算。实际发生的费用与预算不符的,由甲方多退少补。
第三章 合作项目的运作    
七、新产品的开发及工业产权的归属      由乙方负责进行新产品的开发,甲方在此声明不负担任何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开发_________衍生物的新产品,工业产权归乙方所有,但甲方在合作项目的运作中有优先使用权。    
八、生产安全管理和三废处置      合作项目生产安全的管理和三废处置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在此声明对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不负任何责任。如因生产安全管理和三废的处置出现问题而导致甲方受有关部门处罚或进行民事赔偿的,应由乙方向甲方作全额赔偿。但因甲方提供的_________不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引起的除外。    
九、劳动力      甲方负责提供合作项目运作所需的部分工人。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每名工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_________元/月,福利保险_________元/月,甲方发放上述费用,并按月与乙方结算。乙方每月_________日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    
十、水、电、蒸汽      合作项目运作所需的水、电、蒸汽均由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但费用由乙方负担。具体标准如下:_________。      乙方每月_________日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    十
一、其他      由于提供的土地位于甲方厂区内,乙方进出甲方的厂区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物资登记和其他有关手续,并遵守甲方的厂纪厂规。
第四章 购买    十
二、数量      乙方每月需向甲方购买不低于_________的_________,用于合作项目。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或季度等)日向甲方提供_________使用计划,以便甲方及时准备货源。    十
三、价格      甲方提供的_________以计量表计量后按照_________元/公斤(含税价)计算。甲方提高价格原则上应与乙方现行协商。    十
四、质量和检验      甲方承诺提供符合有关行业标准的_________。甲方提供的_________应附质量标准。乙方于收货后_________日内与甲方共同对_________作质量检验。    十
五、交货期和付款期      甲方的交货期为每月_________日,乙方付款期为收货后_________日内。
第五章 合作期    十
六、正常的合作期      如无本协议
第十七条所规定之情况发生,合作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双方如认为有必要继续合作的,可于合作期终止之前_________日内续签合作协议。    十
七、协议的解除:      如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_________。      如发生下列事项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_________。
第六章 违约责任    十
八、违约金      乙方如有以下违约行为的_________,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十
九、赔偿损失      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需进行实际赔偿。违约方按照上条规定已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尚不足补偿对方实际损失的,仍应就不足部分作出赔偿。
第七章 其他    二
十、协议的生效和协议文本      本协议经双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留正本_________份。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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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效力如何
1、交通事故认定是不可诉的行政确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这一法律事实的确认和证明,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2、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民事强制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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