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邮寄立案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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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立案人员应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邮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直接签收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签收信件之日起计算;邮寄立案信件由法院收发部门统一签收后移送立案庭的,或者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接收移转的信件之日起计算。
法院邮寄立案如何处理

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只有依法办事做人才不会触犯法律。如果触犯了法律,就是犯罪了。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立案的。那么,法院邮寄立案如何处理呢?登记立案又有哪些规定呢?律图为您解答。

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

为规范法院邮寄立案的处理工作,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应进行收件登记、材料审查和立案指导工作。

第二条 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形式和内容。

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

第三条 当事人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法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法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第四条 立案庭收到邮寄立案材料后,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应将案件基本案情、收到日期、审查情况、审查意见、处理结果等录入立案审判管理系统。

第五条 立案人员应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邮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直接签收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签收信件之日起计算;邮寄立案信件由法院收发部门统一签收后移送立案庭的,或者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接收移转的信件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 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到法院进行身份审核,办理立案手续。

第七条 对于材料有欠缺或有其他需要补正的情形,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内容及逾期不补正的后果。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

若当事人坚持立案或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应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身份审核,由法院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

第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中需告知当事人的,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方式告知,指定合理的办理期限。

以电话方式告知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查;以书面方式告知的,应将邮寄立案材料一并退回当事人。

第十条 当事人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法院申请撤回立案材料的,可由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到法院取回立案材料,或者由法院将立案材料直接邮寄退回。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在法院告知的指定期限内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无合理理由逾期的,法院视为当事人撤回起诉、自诉或申请。

以电话方式告知、当事人逾期的,法院应将立案材料邮寄退回。

第十二条 对于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法院不予登记立案,按立案材料中的邮寄送达地址将立案材料邮寄退回。

第十三条 已经法院处理的邮寄立案,当事人未按法院告知办理的,就同一案件重复邮寄立案材料的,法院将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四条 按立案材料中的送达地址无法邮寄退回或重复邮寄超过一年的,法院将对立案材料予以销毁。材料中包含证据原件的退回当事人。无法退回的,予以搁置留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本院下发的其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对“立案如何处理”有明文规定,各有关机关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事情发展状态依法进行起诉。对于不符合立案的情况也作出了明文规定,在清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依法进行,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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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到进行身份审核,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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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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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电话方式告知的,应做好电话记录备查以书面方式告知的,应将邮寄立案材料一并退回当事人。
第十条当事人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申请撤回立案材料的,可由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到取回立案材料,或者由将立案材料直接邮寄退回。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在告知的指定期限内到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无合理理由逾期的,视为当事人撤回、自诉或申请。
以电话方式告知、当事人逾期的,应将立案材料邮寄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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