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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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如何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

如何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

一、回避的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回避事由,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其次,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

最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

二、回避的申请

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则是办案人员存在回避的情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则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回避事由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提出回避申请。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上述人员法定代理人。同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亦可要求回避。

尽管法律规定申请回避可口头申请,但实务中书面申请更能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

三、回避的决定

在办案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后,是否回避的决定将根据不同人员所属单位、所担任职位而有所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处需注意,是有检委会而非检察长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则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在讨论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院长不得参加。另外,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则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总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而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以及院长的回避则须由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申请回避被驳回的救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规定了申请回避被驳回时的救济途径。

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在两日内,或经负责人批准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批准人。若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其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答复申请人。而对于检察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同样可以在五日内提出复议,此时检察机关应在三日内答复。而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被驳回后,实务中多为当庭申请复议,但需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复议。

有了上面的介绍,大家对于如何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以及对于被驳回的申请如何救济有了深入浅出的认识,在这里小编还要提醒大家,提出回避申请一定要对于办案人员在所办案件中存在关联关系、利害关系提出初步证明,这样才会让回避申请的提出具有意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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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请回避权,需要当事人的授权。
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申请回避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 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 参与案件的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 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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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对于审判人员的范围,《若干规定》明确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回避方式和程序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粼5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可见我国回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并用。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应主动退出该案件的审判及其他相关工作;申请回避则是仅属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申请,说明理由,如果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提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案件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的人或机关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上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不同,相应地,提起的具体程序也就不尽相同。
(一)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就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如果裁判确有错误,则只能通过再审程序进行纠正。在本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是本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对本院审判人员和合议庭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因此,本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指令到达法院之时,为再审提起之日。下级法院接到指令后,再审的审理即应开始,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应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由下级法院作出裁定,进行再审。至于哪些案件适用提审,哪些案件适用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民事诉讼法未做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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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回避的人员
不可以对证人和见证人申请回避
在诉讼程序中,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不能申请证人回避。
见证人:司法机关根据需要邀请的到场观察监督某项诉讼行为的实施,必要时可以作证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又称在场见证人。比如,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勘验或检查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或者搜查被告人的人身、物品、住所,或者扣押被告人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文件,或者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时,都必须邀请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到场观察和监督其有关行为的实施,并由其在当场制作的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在民事执行中,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提取时,也要邀请见证人到场。
人民在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如果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送达人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在送达证上证明拒绝的事由,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将文件留下,即认为已经送达。见证人不同于证人。证人由案件本身决定,不能任意选择,只对案件事实本身的有关情况作证;而见证人则是根据需要产生和决定,可以选择,同时他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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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侦查人员在回避的决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当事人在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过程中,均可申请回避,如回避的申请被驳回,可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回避也有专门规定。关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自行回避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除外。应在回避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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