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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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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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

一、回避的事由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回避事由,具体如下:

首先,对于办案人员与本案相关人员有特定关系的,应当回避。如办案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包括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

其次,办案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回避。《法官法》《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法官、检察官等人员的业务规范,对于为本案当事人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宴请、索取当事人财务的办案人员,因其可能存在徇私舞弊之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办理,应予回避。

最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考虑到刑事诉讼进程中不同阶段办案人员的职责、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如同一办案人员在担任侦查人员后,又担任检察人员,对案件难免会有先入为主的看法,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可能,故此亦属回避事由。

二、回避的申请

回避可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自行回避则是办案人员存在回避的情形,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则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办案人员存在回避事由或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提出回避申请。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以及上述人员法定代理人。同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亦可要求回避。

尽管法律规定申请回避可口头申请,但实务中书面申请更能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

三、回避的决定

在办案人员自行申请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后,是否回避的决定将根据不同人员所属单位、所担任职位而有所不同。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而对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处需注意,是有检委会而非检察长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的回避则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同时在讨论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时,院长不得参加。另外,关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的回避,则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由院长决定。

从上述规定可总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的回避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而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以及院长的回避则须由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申请回避被驳回的救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规定了申请回避被驳回时的救济途径

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公安机关应在两日内,或经负责人批准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批准人。若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其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答复申请人。而对于检察院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同样可以在五日内提出复议,此时检察机关应在三日内答复。而对审判人员的回避被驳回后,实务中多为当庭申请复议,但需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复议。

有了上面的介绍,大家对于如何申请公安办案人员回避以及对于被驳回的申请如何救济有了深入浅出的认识,在这里小编还要提醒大家,提出回避申请一定要对于办案人员在所办案件中存在关联关系、利害关系提出初步证明,这样才会让回避申请的提出具有意义。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黄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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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警察学院毕业的,所以一毕业就去考了公安,一做就是好多年,现在我自学了司法课程并且考取了相关学位就改作律师了,但是我知道有一项回避制度,就是想问问公安改做律师后需要回避么?司法人员及律师的回避制度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不需要回避
回避适用的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回避的法律后果: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
一、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权限: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四、作出回避决定及复议决定的时限: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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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员工加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程序限制《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对加班的界定是“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也即用人单位出面,与员工及工会协商,员工服从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安排。这是企业安排加班的一般程序,只有经过了这样的程序实现的超时工作,才可以视为加班。因此,在日常的实践中,也不乏员工主动加班的情形。我们认为,如果员工只是自愿延长工作时间,并未提前知会公司,这就不算是正常的加班工作。企业无需对其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等责任,因此建立规范的加班审批制度非常重要。
二、工资计算影响加班工资计算的因素:一是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加班时间小时(日)数,三是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本公式为:加班工资=小时(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小时(日)数×计算标准(150%、200%、300%)。为了控制企业的用工成本,同时便于加班费的计算。人事部门可将工资拆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提成等项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最好与基本工资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了,加班费由此得以降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项分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以各项工资的总额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能以“标准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某一项或几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额度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三、工时制度企业的法定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为了控制加班的潜在法律风险,人事部门应与员工协商,尽量采用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使用综合工时制,有利于企业依据工作情况,灵活地安排员工工作。即便偶然地超出综合工时制的约束工作时间,仅以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即可。企业通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也可将加班时间平摊至淡季或其他空闲时间里,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加班费的开支。
四、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指的是员工与企业在发生加班纠纷时,由谁提供证据以支持纠纷裁决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固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rr因此,企业应规范完备的工资支付凭证,能够明确反映当月的加班工资,并有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对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等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将这些证据保留至劳动者离职后至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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