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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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

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

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

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

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非法证据的特征:

1、侵犯的法益

非法证据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或冻饿晒烤等精神折磨的方式为手段,通过直接侵犯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特别是人身权而获得的,因此该违法取证行为即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也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严重违背了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2、证据真实性

非法证据由于是侦查人员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的方法,迫使被询问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痛苦或恐惧的情况下做出供述,严重剥夺了其陈述的自愿性,极有可能是背离案件事实真相的虚假供述。因此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一旦被采信极易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错案。

3、违法程度

取证方法的非法性,主要表现以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以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方式去获取证据,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违反了刑事程序法,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刑讯逼供罪

4、法律后果

非法证据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严重违背司法理念,违反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其造成的后果无法通过事后补救得以修复。因而不具有可逆性和可补救性,不存在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可能。其自始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经发现应当一律排除。

5、适用规则

非法证据适用强制排除规则,因其严重违背国家人权保障价值理念,助长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容易导致错案。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无论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一律不得作为证据适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依据,

通过以上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据种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主要举例说明,使我们能更很好的了解到非法证据。由非法证据和证据的区别和对比,使我们能够更加清晰的判断非法证据和证据的区别,在生活中更好的保护自己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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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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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姐姐去法院起诉姐夫出轨要离婚的时候被要求出示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如何排除
[律师回复] 证据的法定种类—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 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证据的法定种类—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物证,书证
物证:
(1) 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 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 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辨认;、鉴定;、侦查实验;、将物证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书证:
(1) 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具有直接证明性;、具有稳定性;、具有物理性;、具有思想性。
2、 证人证言
(1) 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 特点: 、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 、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 、了解案情; 、能够正确表达意志; 、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3、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鉴定结论
(1) 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 特点: 、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 作用: 、 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 、 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 、 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6、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 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7、 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证据的法定种类—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 书证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就是指证人将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非法证据怎么进行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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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非法证据排除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 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非法证据排除的步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包含哪些步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步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包含哪些步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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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有哪几种情形
1、执法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制作的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2、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时制作或提查收集证据材料。3、律师或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4、执法机关以非法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调查收集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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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排除下列非法证据:
(一)被告人翟××2014年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
(二)含有翟××唾液的烟蒂。
事实与理由:
翟××涉嫌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你院提起公诉,作为被告人翟××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翟××2014年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含有翟××唾液的烟蒂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一、被告人供述的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
被告人翟××因涉嫌抢劫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至4月16日之前,侦查人员对翟××进行数次讯问,翟××并未承认自己抢劫了被害人瞿××。2014年4月15日,侦查员武××、沈××以指认现场为名,将翟××从××县提出,带至××县公安局刑警队审讯室,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对翟××进行审讯。翟××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抢劫,武××、沈××和另外两名侦查人员轮番上阵,用警棍电击、老虎钳夹手指、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等方法对翟××进行,同时还恐吓翟××:一时不供述“抢劫”经过,一时不送回。由此可见,翟××2014年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是侦查人员的结果,侦查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严禁”、“侦查人员讯问已送交羁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内进行”、“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规定,翟××的此份供述属于侦查人员采用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
申请排除此份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有;
(一)2014年4月15日、16日,翟××被提出、送回的相关手续和出所、入所时间记录;
(二)2014年4月16日,翟××被送回时的体检记录;
(三)翟××手上因留下的伤痕;
(四)讯问过程没有录音、录像。
二、烟蒂的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对案发现场的勘验、检查,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也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不得少于二人。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本案中,公安机关勘查现场虽然不少于二人,但最先进入现场的胡××先于他人四十多秒,而且此人还是××县公安局聘用的协警;整个勘查过程没有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说烟蒂是在现场提取,但提取烟蒂既没有制作提取笔录,也没有将其列入现场提取物品清单,现场录像也看不出这一过程,烟蒂来源不明。公安机关如此勘查现场、提取物证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进行补正。
申请排除此份证据的相关线索、材料有;
(一)侦查人员进入现场时的录像;
(二)证明胡××系协警身份的照片;
(三)没有烟蒂提取笔录。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你院排除上述非法证据,请予准许。
此致
××市中级人民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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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根据证据分析的意见,排除哪几类
[律师回复] 一.意见规则分为哪几类意见规则将作为证据的陈述分为两类:一类是体验陈述,指陈述人就自己所体验之事实而作的陈述;另一类是意见陈述,指陈述人以其特别知识和经验,陈述其判断某一事项之意见。前一类陈述为证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人)的陈述,后一类陈述为鉴定人的陈述。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意见规则确立的理由是: 1.认定事实、作出判断系法官职责所在,证人责任在于提供法官判断事实的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2.法庭需要证人提供其经验事实,而意见和推测则非证人的体验,因此并无证据用途,而且容易导致立证混乱,可能会因提供有偏见的推测意见而影响法官客观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二.意见证据予以排除的例外意见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区分事实和意见。一般说来,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关系密切,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意见证据予以排除。例如, 1.相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 2.某种状态,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 3.年龄与容貌。 4.气候。 5.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 6.精神正常与否。 7.物的占有和所有等。这些事实情况,实际上难以用非判断方式来表达。因此可以视为意见规则的现实性例外。
怎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直是冤案的重要原因,它的危害并不仅仅是遭受暴力时身体所承受的痛苦,更大的危害在于被取证之后可能要承受的罪名和牢狱之灾。以往,对的处罚,只能以“罪”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而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在地位不对等、司法人员有所偏袒的情况下,遭受刑讯的嫌疑人很难证实“自己被刑讯”这个事实。要想更有效地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注意:
1、提出申请的时机:在签收《书》或开庭审理时;
2、提出申请的内容: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内容;
3、找个好律师:在他会见你的时候,你就把自己被刑讯这事告诉他,把可供调查的线索告诉他,让他去进行调查,有利于排除非法证据。
《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内容,这一程序最大的优势在于,不需要嫌疑人证明“被刑讯”这个事实,只需要证明“可能存在刑讯”。这就大大减弱了遭受刑讯的人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他们不需要提出确切的依据来证明一个事实,只需要提出可供调查的线索来证明一种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意见、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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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7种规定是什么?
非法证据排除7种规定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对于非法证据进行排除,但是如果要申请排除的话,必须要提供相关的清楚或者是材料。这主要就是为了防止有人故意的拖延诉讼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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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他们家的一块土地上面了有了纠纷,起诉到法院去了要去证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1.非法言词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1)非法言词证据的非法方法:
A.刑讯逼供;
B.暴力、威胁;
C.其他非法的方法(引诱、欺骗等)。
(2)非法言词证据的类型[不含鉴定意见]: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B.证人证言;
C.被害人陈述。
(3)非法言词证据法律性质[法律后果]: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规定】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检察院规定】
①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为。
②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2.非法实物证据: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的物证、书证[非法实物证据只有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才有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由裁量是否排除]。
A.收集该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
B.因部分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而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法院规定:认定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应当综合考虑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以及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情况];
C.提供物证、书证的一方无法对该物证、书证的瑕疵予以补正、合理解释。
【检察院规定】
①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造成严重损害;
②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瑕疵进行补救;
③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常理及逻辑的解释。
【提示】合理解释是举证方为使其违法取证行为得以谅解所需达到的一项证明标准:
①解释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有证据证明(解释应当有一定事实根据);
②解释应当合乎情理,有一定的说服力;
③解释所反映出来的情况与案件内的其他证据和事实能够相互印证,不能出现不合理的矛盾;
④允许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前提是来源确实(对来源不明的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排除非法证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诉讼阶段: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判决的依据。
1.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应当将其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意见的依据;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予以排除,不得将其作为起诉决定的依据;
3.法院在审判阶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
(1)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法庭经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A.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B.法庭调查的顺序由法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确定。
三、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新增规定、旧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如何进行监督】: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检察院对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行为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A.收集证据的方法确为非法的:检察机关有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B.收集证据的方法是合法的:检察机关不必提出纠正意见;
C.证据手机的合法性无法判断:适用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排除证据的适用。
2.检察院对于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具体监督措施:
A.提出纠正意见;
B.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法院对合法性存疑证据的调查责任:
(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
(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
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4)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类型:法庭调查。
2.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
A.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B.辩护人;
C.诉讼代理人。
3.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主体提供线索、材料责任】: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A.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B.只要这些线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3.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责任):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4.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3个):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人员:相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说明文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非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
【提示】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有正反两方面:
①确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②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收集证据的可能性。
五、法院非法证据审查、调查、排除规则:
1.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A.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B.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材料的除外。
2.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3.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A.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B.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4.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A.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B.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5.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
(1)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
A.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B.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4.经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6.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情形:
(1)第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2)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陈其象律师提示】
①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
A.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B.法庭应当供述的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②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个理念:
A.针对的对象是国家公权力的滥用、制裁的对象是非法侦查行为;
B.性质是对公民权利救济的一种利益平衡机制;
C.启动的是对控方行为合法性进行裁判的程序。
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
A.只适用定罪阶段,不适用于量刑阶段、预审阶段、纪律惩戒程序;
B.只排除用以定罪的证据,而不排除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
【补充1】被告人供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一、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1.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1)被告人提出方式:
A.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B.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2)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在开庭审理前、庭审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
A.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B.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二、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1.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证据。
2.经审查:
A.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B.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三、控方证明:
1.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其他证人出庭作证;
2.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3.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4.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提示】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四、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是否合法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五、【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
1.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
2.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
【补充2】非法取得的供述言词证据的法律后果:
一、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
1.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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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该如何进行排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 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律师回复] 刑诉法第54条确立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一些内容,为律师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有效辩护提供了法律依据。首先,确立了三种排除的后果。
1,强制性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依法必须排除,即使它是真实的、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
2,自由裁量的排除。即物证、书证的取得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被排除;
3,可补正的救济。即一些技术性的违法,可以责令侦查人员去补正。
4,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法律后果、启动程序、证明标准、调查程序、救济方式。
5,规定了程序审查优先原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法庭辩论前都可以申请。一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法官就要中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优先审查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只有把程序问题解决了,给出一个裁判结论,才能恢复案件的实体审理。
6,确立了侦查人员和相应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以此来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最后,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在启动这个程序中,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应的线索,之后举证责任倒置,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证明侦查程序的合法性,如果公诉人证明不了,法院就一律作出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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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7种规定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非法证据排除7种规定是什么,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是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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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非法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有什么依据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 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 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 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 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 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 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 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 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 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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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怎么启动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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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非法证据种类有哪些
1、收集或提供主体不合法的非法证据。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3、内容不合法的非法证据。即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或与案件事实无联系的事实材料,因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对案件真实的查明毫无意义而为非法证据。4、表现形式不合法的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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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非法证据排除的步骤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包含哪些步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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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包含哪些步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的排除有哪些途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包含哪些步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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