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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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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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2、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3、土地承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4、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5、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不仅使农民的土地得到了有效保障,还提高了农民生产劳作的积极性,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下文是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比较长的承包期,如耕地的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并赋予农户承包地的使用权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2、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主要是发包土地,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等。义务主要是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等。

(2)承包方的权利主要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等。承包方的义务主要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等。

3、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1)在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2)除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地的调整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强调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保证结婚离婚和丧偶妇女能够有一份承包地。

(4)对土地承包中的继承问题作出规定。承包人死亡的,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以及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

法律规定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对流转的方式、流转的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5、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还分别对发包方、承包方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

二、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得到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基本权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土地承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1、公开原则。

发包方应及时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承包的程序要公开,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承包方案依法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组织实施。

2、公平原则

主要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

3、公正原则。

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

四、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1)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按照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征用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3)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4)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2、土地承包的当事人都有义务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依法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

(3)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约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造成损害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承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4)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5)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集体土地的行为,可以要求行政、司法机关给予保护。

2、对承包方的保护

(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对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特别规定,保障结婚、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在承包期内,除法定情形外,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

(3)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以及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4)承包方可以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强迫或者阻碍。

(5)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六、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进行。流转的目的也是为了承包关系稳定,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

(2)必须是农民自愿。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3)主要应当在农户之间进行。工商企业长期租赁和经营农民的承包地,会带来很多隐患,目前不宜提倡。工商企业投资农业主要应当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资源开发,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4)必须依法进行。

(5)坚持有偿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原则总共有六项,分别是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以及保护承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为了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改革势在必行。施行《农村土地承包法》是农村改革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虽然实践中有诸多困难,但这是改善农村经济体制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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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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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一般是农村集体的成员,其中包括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包括其他村集体的成员,或者是本村与他村集体的成员的联合。在有些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是非农村集体的成员。
从承包人的组成看,包括个人家庭承包、合伙承包、集体承包等。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宜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应当签订承包合同。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承包农村土地,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客体的特殊性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载体。
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具有长期性
土地是一种可以永续利用的生产资料。经营者只有拥有长期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才有增加投入、用心养护、改善地力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土地生产力。由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为农村土地,而农村土地的生产、开发周期都很长,故合同的期限一般也较长。短的几年,长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
4、承包人依法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人对承包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范围内的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1条第3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沙滩、水面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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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源要素加权法:根据资源配置水平,如,地形特点、基础设施配套、区位优势等情况,确定相应的流转浮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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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因素调整法:根据自然灾害、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特定因素,经双方协商可依法对土地流转价格作出相应的调整。特定因素包含的内容和土地流转调整价格由土地流转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原则:
(一)坚持土地流转与土地确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现有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继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在确权、确地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土地承包者的权益。
(二)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特色主导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明确的主导产业方向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划,引导土地承包者以多种方式流转土地,使土地向特色主导产业集中,发展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
(三)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设施农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设施农业的总体规划,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和设施农业方向发展。
(四)坚持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围绕龙头企业加基地加农户的模式推进土地流转,建设规模经营面积大、标准化生产程度高、产品安全可靠的产业化生产基地。
(五)坚持土地流转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推进土地流转,逐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根据流转双方需要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进行,其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转包。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二)出租。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三)互换。互换是指在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转让。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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