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江湖里,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凭借专业的知识和无畏的勇气,为当事人的权益而战。赵骄虎律师就是其中的佼佼者。他是江苏丰典(高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也是“守护者”刑事辩护团队的负责人,拥有超过14年的执业经验。
赵骄虎毕业于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的他,自踏入法律行业以来,就深耕刑事诉讼业务,尤其在刑事辩护、不起诉、取保候审等方面有着卓越的表现。执业十余年间,他成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数百起,累计承办民事、行政、刑事案件1000件以上,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辩护成果。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起养老项目非吸案,来看看赵骄虎律师在法庭上的风采。2011年,被告人甲X注册成立X养老服务管理公司,在南京市多地设立线下网点,并招聘了乙X、丙X等人员。2014年至2019年间,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投资X老年公寓养老项目”为名,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公诉机关指控,公司累计吸收资金1亿余元,造成损失6000余万元,其中本案辩护对象庚X参与吸收资金900余万元,造成损失500余万元。
在接手案件后,赵骄虎律师迅速投入到工作中。他针对案件核心争议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首先,他指出指控庚X的非吸数额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诸多问题,不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其次,涉案数额中多数为员工投资,相关人员、金额应扣除,同时庚X自行投资及返利也应扣除;再者,庚X涉及的员工及员工亲属投资,并非其主动吸收、也无授意,量刑时应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存”区分;最后,他着重强调庚X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情节,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家庭情况特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对辩护意见审查后,法院虽未采纳“单位犯罪”“员工投资数额扣除”等意见,但采纳了“庚X系从犯、具有自首/退赃/自愿认罪情节”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庚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在这起案件中,赵骄虎律师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他精准梳理庚X的从犯、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明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为从宽处罚奠定了基础;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及家庭情况,重点主张缓刑适用,有效说服法院采纳该意见;最终助力被告人获得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判决,避免了实刑羁押对个人及家庭的冲击,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赵骄虎律师始终践行着“必用吾之所学,践行吾之诺言”的执业理念。他用专业和智慧,在法律的道路上为当事人撑起了一片晴朗的天空,他的专业精神和职业操守,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尊敬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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