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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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批按照“拆旧建新、一户一宅、不突破户型标准”的原则,农村个人建房控制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翻建、扩建个人住房。在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办理“两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绍兴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对于浙江绍兴的农民来说,土地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有了宅基地,农民才能在上面建筑房屋,正常生活。土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审批一直非常严格,对不满足条件的申请坚决退回,很多城市都有其自身的宅基地审批制度。那么绍兴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怎样的?请看下面律图小编整理的这篇文章。

一、绍兴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是什么?

1、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原则。申请建造新房的,必须拆除或依法处置旧房,原宅基地应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国土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

2、坚持乡镇审批、县管转用原则。进一步下移宅基地管理重心,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审批模式要求,切实提高宅基地审批效率。

3、坚持节约集约、盘活存量原则。按照“控制单家独院、规范多户联排、鼓励多层公寓”的建设思路,创新建设方式,引导农民由分散居住转向适度集中居住。引导开展空心村整治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优先盘活村内空闲建设用地;鼓励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严格保护耕地。

二、绍兴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1、农户申请。申请建房户向户口所在村书面提出建房申请,并提出旧房处置意见,村委在认真调查农民建房用地需求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优先落实无房户和危房户建房用地的原则,召开村民委员会讨论确定建房名单,在村公示栏公示5天无异议后,填写村级审查意见,以村为单位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2、联合审查。乡镇(街道)收集建房申请资料后,会同当地国土所、规划部门等部门到现场踏勘。对申请建房户建房条件、规划选址范围用地地类、地质灾害、农转用报批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3、乡镇(街道)审批。相关资料乡镇(街道)审核后,由乡镇(街道)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拟审批对象、规划选址、用地面积、旧房处理等情况在行政村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填写审批意见,报越城区或镜湖新区国土分局备案。国土分局汇总到市国土局加盖市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4、县管转用。对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农民建房用地,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出农用地转用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申请,乡镇(街道)在上级下达的建房指标额度内或落实拆旧复垦地块基础上审核同意,报越城区或镜湖新区国土分局审核后组件报越城区人民政府审批,中心城区内的仍需报部、省审批。农转用或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经批准后,由乡镇(街道)负责供地审批。涉及林地、水域的由乡镇(街道)汇总审核后报相应部门审批。

三、绍兴农村宅基地审批对象是什么?

审批对象必须是越城区行政区域农业户、未享受过经济适用房的世居非农户(含土地征用的非农户)、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侨胞、港澳台同胞、外籍华人。

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持有原所在单位或原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房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经村、镇(街道)及国土部门同意调剂宅基地随同转让的除外;

3、户口虽已合法迁入,但原籍宅基地尚未退还集体的;

4、原农村住房已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公寓式安置的;

5、房产继承人中户籍在本村的而放弃继承的;

6、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综上所述,绍兴市对宅基地审批坚持一户一宅、乡镇审批、盘活存量等原则。绍兴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包括农户申请、联合审查、乡镇审批等环节。绍兴土地管理部门为了严格审批程序,对农民要求提供的资料也很多。绍兴市农民如果有申请宅基地的需求,首先要看看自身是否具备条件,然后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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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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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证明申请人的原住宅用地情况和家庭成员现居住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上报县人民政府。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国土资源所牵头协同乡镇政府人员根据《建设用地批准书》和《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实地放样,划定范围,填写《放样记录卡》,放样参加人应当在《放样记录卡》上签字。放样后,用地申请人方能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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