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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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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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一、提取条件房屋类:

1、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2、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5、 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

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一,职工连续足额缴存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租住公租房,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第三,租住商品房,各地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二、提取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身份证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关联的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

3、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4、当年度月还款凭证(须有最新贷款余额、剩余期限等贷款信息,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5、借款借据或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借款合同里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利率等贷款信息齐全的可不提供)。

6、根据不同提取情形,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三、提取流程

1、携带提取材料,前往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和“建造自住住房贷款的” 的,经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前台扫描录入系统并成功办理提取业务。

3、在管理部门申请签定《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自动划转提取委托协议书》,签约时,本人须到场。

4、成功签约后,提取信息不发生变化的,按约定每一周年进行自动转扣。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计算方式说明:

1、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联名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合计其提取额度。

2、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家庭成员或婚前婚后情形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簿等证明材料。

3、首次提取与提前还贷提取的金额与额度的差额,其后可以追溯,两种情形分别只能追溯计算一次(该房已出售的不能追溯)。(注:由于新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的原因,此项业务开展时间另行通知)

四、提取时间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

3、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房在一年内凭该套房最多只能提取一次。

4、自动划转提取时间间隔:每人每一周年一次,系统每天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账户进行自动划转提取处理。

在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的问题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国家政策中,关于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正在逐渐放宽松,根据最新的消息,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三个月就可以提取,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住房公积金一年只能提取一次,希望大家能多参考以上的关于流程和提取时间等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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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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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1、如果想要提取公积金,职工首先要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会对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如果是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并加盖预留印鉴。
2、单位的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带上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相关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给本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为开户的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公积金中心会进行审批和录入,全都完成后会在单位填写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上加盖公积金审批专用章。
3、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个人持公积金中心已审批的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以及单位填写并签章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账凭证”,就可以去进行了开户的公积金中心办理转账业务,公积金中心将职工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账至其单位基本结算账户,由单位取出支付给职工。
其实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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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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