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肇事事故后,交通警察会给当事人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然后当事人依据这个责任认定书来承当责任索赔等,汽车保险公司也是按照这个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来理赔的。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包含哪些内容?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书未盖章该怎么办?律图为您解答。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1、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3、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要求
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必须完善签名、盖章手续。依照《刑诉法》第120条第l款和《处理程序》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重新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由事故责任认定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审判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查终结的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案件,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往往只加盖鉴定单位印章而没有鉴定人签名,有的鉴定人的名字系打印而不是亲笔签名,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员补签。如果只有签名没有加盖单位印章,审判人员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鉴定人员补盖。
上述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应包含的内容和相关要求,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该包含上述这些内容,如果交通事故责任书未盖章或者缺少签字等等当事人可以找相关单位补盖补签。如果相关部门推诿不给补,当事人可以向其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投诉,或者申请复核或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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