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权转让税收有哪些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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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单从其合同名称字面意义上来看,一般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及借贷合同的印花税率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到底应该如何征收印花税税企双方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股权收益权转让税收有哪些问题

股权收益权转让信托和互联金融领域出现,其主要形式就是出让人将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股权收益权转让税收合同花税涉税问题的分析具体是怎样的?下面律图的小编将带来相关的介绍,供大家进行了解。

一、股权收益权信托简介

股权收益权信托主要是一种结合股权质押方式采取的信托融资变通方式。其大致操作模式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即融资人)将自有限售股股票的收益权交由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发行资金信托计划,最后融资人在信托期限届满时再溢价回购该股票的收益权。

在此期间,信托公司为了能够在信托期限届满时安全收回信托资金,通常会要求融资人在转让股票收益权的同时将该股票收益权质押给信托公司,或者要求融资人委托第三方为其做担保。若融资人到期履行了回购义务,则信托公司解除这部分股票收益权的质押;若融资方无法履行回购义务,则由信托公司在二级市场将这部分股票及其收益权变卖,收回投资资金。

二、股权收益权信托的实质-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收益权信托融资的对象持有的是限售股,融资方转让限售股股权受限,又需要融通资金,于是融资方会委托信托公司根据其所持有的股票市场价值及未来收益打一个折扣,为其做信托融资的安排。信托期限届满时,若融资方能够收回这部分股权,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兑现一部分收益返给信托公司作为融资费用。股权收益权信托其本质上相当于用股票的收益权做了一个押券融资业务。

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发行操作思路基本上是为限售股股东提供质押贷款,解禁后,原股东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渠道卖出股份,向投资者返还金并给信托计划持有人兑现收益。由此看出,融资人和投资人与信托公司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实质上属于一类借贷性质的合同。

三、股权收益权借贷合同印花税涉税情况分析

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单从其合同名称字面意义上来看,一般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了解到信托计划下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其实质为借贷合同的一种。由于股权转让合同及借贷合同的印花税率存在较大差异,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到底应该如何征收印花税税企双方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附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9)鲁税三字4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件》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借款金额计税贴花。这里说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金融组织,我省现已批准的金融组织有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基金会、住房储蓄银行、财务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等。

《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财产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第十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通过上述文件分析,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若就其字面意义直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按照借贷合同征收印花税,税率则为万分之零点五。可以看出,两种不同情况下税率相差十倍。由于股权收益权信托是一种作为结合股权质押方式采取的信托融资变通方式,融资方和投资方与信托公司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实质上是一种借贷性质的合同。签约双方应当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政策法规的规定,分别按合同注明借贷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在各自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印花税。

通过对上述文章的阅读,小编相信对股权收益权转让税收等一系列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关于股权收益权的内容还有很多,比如,股权收益权一般采用"购买收益权+回购"的模式等。如果您对上述问题还有疑问的话,可以咨询律图网站的律师,专业的律师会为您解答疑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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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计算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时一定要注意:币种换算问题。也就是说应将转让价和成本价都先换算为原投资时的币种,进而计算出股权转让所得,再换算为人民币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6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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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纳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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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下列行为已完成的:
1.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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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股权抵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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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四、纳税地点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
五、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一)股权转让收入的计算包括:
1. 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
3.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二)股权原值的计算: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三)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六、下列情形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税务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二)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一)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方法依次如下:
(一)净资产核定法
1.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2.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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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所讲的自然人股东的股权或股份不包括:
(一)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的转让
个人投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税发(2011)50号、财税(2000)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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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限售股也有单独的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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