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房产抵押担保没有登记担保人有责任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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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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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的成立依据的是合同成立原则,即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只要求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成立时,抵押担保物权则已经依法成立,不再强制要求当事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民间借贷房产抵押担保没有登记担保人有责任么?

一、抵押担保没有登记担保人有责任么?

依据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有关抵押担保物权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的成立依据的是合同成立原则,即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只要求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合同成立时,抵押担保物权则已经依法成立,不再强制要求当事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二、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三、有何要进行抵押担保?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成为抵押权人以及成为第几顺序的抵押权人的事宜无权作出禁止性规定。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经存在着顺位优先的抵押权,抵的权人的权利实现就会受到障碍,就会有风险,但如果进行抵押权登记,就可以给抵押权取得人提供足够的警示,使之了解设立后顺位抵押权的风险,从而为其行为选择提供全面的法律帮助。正由于抵押权登记的警示功能,各国法律都规定,在同一物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且不考虑该物的价值是否低于债权人的价值。

综上所述,按照最新《物权法》规定,双方签署抵押担保合同后,对应的抵押担保权就已经成立,不需要再去办理抵押登记。也就是说民间借贷房产抵押担保没有登记担保人有责任的,当借款人违约,不继续还款时,担保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继续对未还部分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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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未登记是否承担担保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未登记是否承担担保责
抵押合同签订后即可生效。所以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一、抵押登记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法》第38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二)抵押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未登记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以往,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我国实际已经改变了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制度,按最高人民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新的《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签订后即可生效。所以没有进行抵押登记也要承担担保责任。
三、抵押合同的签订与责任承担
1、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须约束最高抵押合同。这是因为按传统抵押制度,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成立而成立。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于设立在先,主债权一般尚未发生或未完全发生。但某一客户贷款在同一时间内,并非只有最高额抵押方式,也可能有其它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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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有效吗
[律师回复] 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有所区别和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依据《物权法》第178条之规定,《物权法》施行之后,《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未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的请求权类型
按照区分原则,在抵押合同有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享有两种请求权。
第一是登记请求权,即登记权利人针对登记义务人,请求协助办理抵押登记的权利;
第二是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担保义务的权利。
在抵押合同有效前提下,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设立抵押权,就抵押物取得优先受偿权,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与债权人基于抵押合同所创设的担保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债权
债权人行使不同请求权的结果分析
当抵押人违约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可能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抵押合同上担保义务等三种责任。未办理抵押登记与抵押人无关时,抵押人仅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具体如下:
1.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能够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当债权人行使登记请求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抵押人应承担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2.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例如抵押物被查封的的情况下,当债权人要求抵押人赔偿因未进行抵押登记给其造成损失时,参照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无论抵押人是否违反抵押登记的义务,根据区分原则,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来清偿债权,也就是说,只要主债务人未依约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就该标的物变价来实现债权。所不同的是,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权,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请求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义务。
根据物权法所规定的区分原则,是否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该自身予以判断。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形下,抵押人负有两种义务,一是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二是承担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抵押人违约未给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不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担抵押合同上的担保义务,此时构成请求权竞合,债权人可以择一行使。债权人行使不同的请求权,会导致抵押人承担不同性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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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抵押登记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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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担保合同的两方当事人早订立合同时,都已经是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抵押担保的权利或承担抵押担保的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分类,还有如下几项规定:

1)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

2)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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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两个当事人都对做抵押担保的意思是真实的。要是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就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为此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就会变得无效或者是可以被撤销的。
3、抵押担保合同不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要求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需要参照一定法人法律规范,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去订立。
4、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要确定或是可能。这个就是说,你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两个人,不管是哪一方都能够按照合同上说的去做的。另外,需要注意地是,在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是有效,但没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却没有生效。所以,在抵押合同有效前提下,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就能够取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当然,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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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必须登记的抵押权,如未登记,只是抵押权可能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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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有所区别和冲突。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依据《物权法》第178条之规定,《物权法》施行之后,《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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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能够继续办理抵押登记情况下,当债权人行使登记请求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抵押人应承担协助债权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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