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损害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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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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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汽车货物运输限额赔偿的法律条款,相关内容基本以原则性规定的形式存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汽车运输损害如何赔偿?

一、汽车运输损害如何赔偿

在委托汽车运输货物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的,可以要求承运的运输公司赔偿所造成的货物损失。

对于货物损失额,如果在托运时有保价的,则应根据保价赔偿相应的货物损失;也可根据托运方与实际货物接收方相应的合同价格、销售发票等来确定货物损失;如果没有办法提供直接的货物损失依据的,也可以在诉讼中委托物价部门对货物损失进行估价。

如果双方就货物损失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二、关于运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条文

1、《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货物运输损害赔偿有哪些注意事项?

1、要确认货物损害坏事实、时间、价值等。

2、看是否有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货物明细,如有,看运输合同、托运签收单等的约定,有约定则依据约定赔偿;如无,则托运人需要另行举证证明托运事实及货物价值,以及注意托运单中或背面是否有托运合同、最高赔付约定及是否签字认可。

3、看是否由保险公司承保,有则走保险理赔

4一般商业货运公司与邮政货运有区别,邮政法规定了邮政最高赔付标准,但一般商业货运虽说有的在托运合同中约定了最高赔付标准,但适用的主要是合同法,在如托运人有足够证据证明托运货物价值及远远大于最高赔付标准时,则可主张实际损失价值。依据司法实践,不乏得到法院支持案例。

5、如是货物买卖过程中的托运,则需注意货物风险转移时间,运费的承担主体等。

6、建议托运人托运贵重物品或价高物品,尽量投保,并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物流公司托运,并一定注意办理好托运手续及保留相应凭证,一旦发生货物丢失或损坏,及时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以尽可能避免损失或减少风险。

由此可见,贸易公司在委托物流公司进行货物运输的时候,要认真签署运输协议,这是以后索赔的依据。当货物在运输过程受到损害时,要依照合同违约条款处理,要求保险公司介入,并向物流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协商不成的,还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了解这些汽车运输损害如何赔偿的知识,对于今后维权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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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规定货运事故赔偿数额按以下规定办理:1、货运事故赔偿分限额赔偿和实际损失赔偿两种。2、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3、未办理保价或保险运输的,且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的,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赔偿。4、货物损失赔偿费包括货物价格、运费和其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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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铁路运输损害赔偿前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
3、铁路运输造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及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但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不低于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四十。
4、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员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与机动车一方之间,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责任;双方均无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对受害人实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应当承担份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5、在非铁路运输企业实行监护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道口管理单位有过错的,铁路运输企业对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道口管理单位追偿。
6、对于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等职责的单位,因未尽职责使该铁路桥梁、涵洞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行人、车辆穿越铁路线路造成人身损害的,铁路运输企业按照本解释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单位追偿。
7、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
8、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旅客人身损害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有过错的,应当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9、车外第三人投掷石块等击打列车造成车内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人民应当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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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误工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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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损害赔偿的标准
(二)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实际损失赔偿;货物实际损失高于声明价格的,按声明价格赔偿;货物能修复的,按修理费加维修取送费赔偿。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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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道路运输运输许可证办理要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书
  为了拉近市汽车行业与本市消费者之间的距离,促进市汽车行业的发展,我公司于建立汽车品牌4店,为市汽车行业的发展献出一份绵薄之力。
  本公司成立已有5年,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配置了先进的维修设备,拥有一批先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还有长期合作的客户群体,是小型汽车销售、维修为一体的企业。
  公司在汽车4店销售及维修技术上,对维修、销售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培训;并拥有多种先进的汽车专业维修检测设备,能系统完善的对车辆进行保养和维修。我公司车辆施救服务中心现有救援设备,售后服务车一辆、售后工作车一辆。本市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能让汽车用户享受最快捷 、方便的维修。
  同时我公司本着以“用户至上、信誉第一”为宗旨,为客户营造一个舒服的销售、维修环境,我们对销售大厅、维修车间、 接待大厅及客户休息室设计舒适优雅,让客户在购车、修车之余享受家的感觉。在与客户沟通上,成立了顾客关怀中心,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对顾客进行定期回访,与客户随时保持联系,让客户切实感受到选择汽车就是选择了放心。
  我公司汽车4店具备正常运营条件,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已到期,特此申请道路经营许可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维修车间。我司拥有租用场地书面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为___年。停车场和维修车间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规定建造规划。现共有___2经营场地,其中,汽车维修占地_ 2,展区占地面积__2,停车场占地面积 2。
  
二、我司拥有充沛的技术人员: 高级维修工名和中级维修工名,技术负责人员名和质量检验人员名。
  
三、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四、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情况均属实,敬请领导考察与监督。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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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损害赔偿责任怎么算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一条货物运输途中,发生交通肇事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承运人应先行向托运人赔偿,再由其向肇事的责任方追偿。第八十二条 货运事故处理过程中,收货人不得扣留车辆,承运人不得扣留货物。由于扣留车、货而造成的损失,由扣留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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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 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 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 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 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 (2)乙方回复认可书 (3)甲方装货 (4)双方验货签收 (5)发往目的地交货 (6)收货单位验签 (7)验收后取回单 (8)将回单交回甲方 (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 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 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 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 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 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 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 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 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 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 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 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 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 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 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 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 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 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3、本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 月 日至2005年 月 日 7.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 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 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我现在需要进行运输一批煤,现在需要签订一项合同,请问一下有关煤炭汽车运输合同范本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煤炭汽车运输合同范本,如下: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公路运输服务管理规定,为确保公路运输服务质量,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合作行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煤炭运输服务事项达成以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信守:
  
一、 甲乙双方的基本责任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承运30000吨煤炭,从 运至 各站及储煤场,各站和储煤场到1号站、2号站、3号站、4号站煤炭倒短运输业务。
  
2、乙方应在运输能力、运输时间及运输可靠性等方面甲方的要求,并根据甲方的运量,提供运输车辆,确保服务质量。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运输任务后,应严格按照甲方的委托运输任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道路运输任务,并对甲方的运输业务全过程安全负责。
  
4、运输结算以甲方煤场验收过磅吨位为准,乙方按煤矿发货磅码单及运费结算联到甲方库房对账,并开据运输发票到甲方财务科结算运费。
  
5、甲方将煤的运费按( 各供热站)每吨40元结算(含装卸费、倒短费),甲方负责煤场的堆放及清理。过磅费用由甲方负责。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至 年 月供暖期有效。
  
三、车辆运输服务管路要求及事项
  
1、乙方运输车辆应遵守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工作人员的管理,按指定地点卸煤,如不服从管理,将从乙方的运费中按200元/每次扣罚。
  
2、乙方运输车辆途中如有换煤、卖煤、卸煤等损害甲方利益现象,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根据情节,处以扣除乙方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3、乙方运输车辆应加遮盖、防止抛散、复磅时,超出正常损耗(按3‰)部分,超出部分煤款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扣出。
  
4、甲方的发货清单一式四份,经双方人员签字确认无误后甲、乙双方留存,供热站人员签字后,作为有效运输结算凭证。
  
5、乙方承运甲方的货物时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安全送达,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乙方无故延迟承运时间等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其他事项
  
1、乙方运输车辆在供热站内工作时,应注意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如发生事故,全部责任有乙方承担,乙方负责赔偿并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
  
2、如发生不可抗拒因素或交通事故,预计不能按时到达的,乙方应立即电话通知甲方并说明情况。
  
3、对于乙方接触到甲方的运输业务及各种商业信息,乙方不得透露,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的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章:
  20 年 月 日
废机油运输可以用汽车吗,废机油运输货车可以用汽车吗
[律师回复] 废机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第八类危险废物,必须经有资质的回收单位才能进行处理。废机油中含有致癌、致畸等有毒物质,对人体和环境危害极大。司机运输涉嫌违法。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7类:第l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第7类:腐蚀品。其中前5类都是燃爆危险品,后2类中很多物质也具有燃爆危险性。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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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损害赔偿的条件是什么
汽车运输业之车辆,因行车事故致人、客伤害、死亡或财物毁损、丧失,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医疗费用由汽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负责支付外,其赔偿金额之标准如:1、死亡者,最高金额新台币二百五十万元。2、重伤者,最高金额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3、非重伤者,最高金额新台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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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对于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如何约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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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律师回复] 对于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承运人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损害赔偿包含哪些标准
[律师回复] 承运人对运输中旅客的伤亡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依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与旅客之间订立旅客运输合同后,即承担了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目的地的义务。因此,承运人应当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如果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旅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法律性质上来讲,是一种严格责任,即只要旅客在承运人的运输工具上发生伤亡事故的,承运人都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旅客伤亡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
对此,《铁路法》、《民用航空法》也作了相似的规定。《铁路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民用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是旅客的伤害。所谓伤害,不仅包括旅客身体的损伤,还包括旅客的死亡及所着衣服的损毁。旅客所受的伤害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承运过程中,运过程一般指旅客进站检票和出站验票之间,对于航空运输,是指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的过程中
在货物运输中,运输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应当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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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损害赔偿的原则是什么?
目前在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汽车货物运输限额赔偿的法律条款,相关内容基本以原则性规定的形式存在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如《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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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汽车运输合同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汽车运输合同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运输合同范本
甲方(托运方):
地址: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公路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具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运货物及起止地点
1.
1、 托运的主要货物为:
包装:甲方确保产品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标准包装。
属性:化工产品
1.
2、 货物的起运地点:
1.
3、 到达地点:永红化工指定的送货地点。
1.
4、 甲方托运的其它货物及服务内容,以货物运单或补充协议说明。
第二条:操作流程
(1) 甲方发出运输指令
(2)乙方回复认可书
(3)甲方装货
(4)双方验货签收
(5)发往目的地交货
(6)收货单位验签
(7)验收后取回单
(8)将回单交回甲方
(9)甲方承付运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3.
1、甲方至少提前8小时以电话或书面传真形式向乙方发出运输指令,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货物名称、数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目的地址及联络方式方法等信息。如发生特殊情况,甲方在乙方派出车辆前3小时有权对合理的内容进行变更。
3.
2、甲方保证所托运的货物不属于国家违禁品。
3.
3、甲方负责对乙方有关责任人和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运作要求培训。
3.
4、因甲方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无法抵达目的地或找不到收货人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3.
5、甲方保证按合同要求在乙方向甲方提交相关单据时及时结算运费给乙方。
第四条:乙方责任
4.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乙方应及时操作转运货物,安全、准时、准确地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目的地并派送到门。
4.
2、司机把货物送达目的地后,若客户对货物有任何意见,司机绝对不可以与客户发生争持,应立即与乙方负责人联系,并将事件及时回报给甲方。
4.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中所列运输时间执行,若因特殊情况,货物没有按预订时间到达时,乙方应及时与甲方
取得联系,向甲方汇报并进行处理。若甲方调查中发现有不合实际的情况,有权做出处罚。
4.
4、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丢失、淋湿、货损、交货不清、货物破损等,概由乙方负责。
4.
5、由于自然灾害或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由于未及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甲方损失应由乙方负责赔偿。
4.
6、甲方若委托乙方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保险,并对投保的货物承担全部的责任。
4.
7、乙方不得向甲方员工赠送财务,若经发现,甲方有权处理乙方未结运费。
第五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5.
1、费用的结算标准为:详见附件《志成物流货物运输报价表》
5.
2、结算方法为: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发生的运输费用,乙方需交付有效作业凭证及结算汇总表,经甲方审核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运费,如遇节假日则时间顺延。如有扣除的款项,应在运费中扣除。货到提付运费的甲乙双方都备有底根,以便于查账。
第六条:违约责任
6.
1、因甲方提供资料不齐全而导致乙方无法送达或者延误送达,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现甲方所提供的收货人联系电话、地址有误,必须及时与甲方联系寻求解决办法。否则损失由乙方负责。
6.
2、乙方错运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乙方必须无偿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过期送达的,按甲方规定条列处理。如果造成货物误收而丢失,乙方应照价赔偿。
6.
3、由于乙方的过失造成货物过期到达,超过《公路运输价格表》上双方所约定的时间(且没有取得甲方的认可),每次乙方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00元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造成乙方交货延误,影响执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经双方协商可适当放宽到货时间。
6.
4、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不在合作,双方在一个月内结清所有运费。
第七条:文本及时效
7.
1、本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出具法人资格文件合其他注册资料。如属法人委托人签署的,应有法人委托书原件。
7.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3、本合同有效期为2004年 月 日至2005年 月 日
7.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
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如乙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必须提前15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未结运费。
7.
6、本合同全部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均有责任保守秘密。
第八条:变更与终止
8.
1、合同如有变更或者补充,经协商一致后,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8.
2、本合同终止后,合同双方仍承担合同终止前本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该履行而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8.
3、合同如需提前终止,须双方书面同意。
第九条:纠纷及其仲裁
若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申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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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中,运输人对运输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应当承担
[律师回复]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该如何约定
[律师回复] 对于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该如何约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违约金怎么约定
1、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
2、航空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在外国;
3、事故的发生地在外国。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较为复杂,它既有国际公约调整,又有国内法调整,既可识别为违约责任,又可识别为侵权责任,其法律适用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合理,同时也影响到一国的航空事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仍不完善,在理论上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二、相关知识: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的损害赔偿应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华沙公约意义上的所谓“国际航空运输”,包括以下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
1、根据当事人各方所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别是在两个不同的缔约国的领域内;
2、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
3、运输的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虽都是位于同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但在某个非缔约国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除了这三种类型的航空运输是《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之外,其他任何类型的运输都不是该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三、涉外航空运输损害赔偿金
目前,航空法中对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对其他赔偿主体具体赔偿标准,国际上并没有统一规定,各国法律规定也各异。以航空法中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规定来看,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的赔偿数额为1202000普安卡法郎,每件行李为5000普安卡法郎,1971年《危地马拉议定书》为1500000普安卡法郎,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双梯度责任制,我国国内航空运输的赔偿标准为40万元人民币,国际航空运输为双梯度责任制。无论是国内航空运输,还是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旅客的损害赔偿标准有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责任限额;二是规定了惩罚规则,即承运人在某些法定条件承担的是无限额责任。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取消制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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