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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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的精神 比照《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机动车 包括承包承租的机动车下同 从事客、货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均须适用本规定。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在进行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因此我们要严格按照每个省市的规定进行处理。那么,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都有哪些呢?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的精神, 比照《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凡利用机动车( 包括承包、承租的机动车, 下同) 从事客、货运输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交通运输安全管理, 均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 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负责对违反本规定者的处罚。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参加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 同交通安全委员会签定交通运输安全协议, 完成协议规定的交通运输安全责任指标。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查中发现并提出应消除的交通运输安全隐患, 必须按限期消除。

二、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等制度, 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 保持车辆机件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 不得上路行驶。

三、雇用驾驶员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应负责对驾驶员进行交通运输安全教育和管理, 合理安排驾驶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 督促其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等活动。不准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雇用机动车驾驶员的, 必须按本市个体工商户雇工管理的规定办理, 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雇用持有非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 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被雇用的驾驶员进行交通管理法规及驾驶技术复验, 合格后方准办理雇用登记。

二、持雇用合同于7 日内到当地安委会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三、禁止雇用在职、离退休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员。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机动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 按照当地交通安全委员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 参加交通安全学习、教育等交通安全活动, 执行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受雇驾驶员对雇主提出的有碍交通安全的要求, 须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个体工商户执行本规定成绩突出的, 应给予奖励; 对违反本规定的, 比照《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视情节轻重, 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实现交通运输安全责任指标或交通安全状况经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处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二、雇用驾驶员未经复验、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或违反规定雇用驾驶员的,视情节轻重,处30元以上300 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复验或补办备案登记; 对雇用不合格驾驶员的, 责令解雇。

三、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起一般交通事故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每起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 除按本条处罚外,可责令其停止机动车上路行驶1至10天。

第八条 个人拥有的非生产经营运输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单位按照《北京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统一管理; 无工作单位的, 可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关于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我们要注意,和其他的省市一样,不论是什么交通事故,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我们都是要严格按照规定去处理的,不得违反规定,在进行收集证据的时候,也是一定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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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签字后结案。并出具调解书、执行期限等字据。
1
1、调解期满、经二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或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终结调解。由当事人向人民提出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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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肇事将加重处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将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即
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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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方严重过错承担全责按照新标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其中一方“触犯”了A类行为,另一方无过错,即没触犯AB两类,且没有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过错,那么触“A”方将负全责。但是,如果甲触犯了A,乙触犯了B,甲将负主要责任,乙为次要责任;如甲同时触A、B两类,乙只触了A或B,那么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如双方均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两类行为,双方将负同等责任。
3、触犯数“罪”不并罚新《标准》将施行吸收原则,以形成原因定责效果。事故一方如触犯了多条规定,但所犯过错均与事故本身无关,交管部门将不予考虑,不累计处罚。如一起追尾事故,后车没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触犯了A;同时轻微超速,触犯了B,交管部门在衡量其事故责任时,将主要考虑其A类违法行为,不考虑B.因为导致追尾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未保持安全车距,超速只是一个有可能加重追尾后果的因素,不是肇事原因,所以超速将不计入事故责任认定中,一并处罚。现行认定标准执行的是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办法》仅规定了总的原则:根据当事人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定责。由于没有具体规定,交警办案经验、对法律的理解常影响最终结果。与此相比,新标准细化了交通肇事的各个细节,明确了每一个细节对应的事故责任。以A类“机动车未按规定停放事故”规定为例,详细分解了“未立即开启报警闪光灯,未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等9种情形。《标准》认定12种负全责违法行为、A类14种需负主要责任的严重过错行为、B类(共3种32条)部分行为:违反行驶速度规定;未按规定停放;在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临时停车;未按顺行方向临时停车,车身右侧靠道路边缘超过30厘米;在信号灯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在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未停在停止线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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