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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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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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倒闭一般都有外债,不会单单只欠员工工资,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向法院申请资产保护及公司资产清算拍卖,公司破产,其所有资产应当优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其次才用来支付所欠债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什么?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第126条第1款)。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指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调整范围包括两层意思:

(1)从空间效力上讲,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这里的“农村土地”,不是指广义的农村土地(即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2款),也不是仅指农用地(即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而是特指狭义的农村土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分析,具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果园、桑园、茶园等用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作为这里的“农村土地”,其性质属于用于农业的土地,是指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而使用的农村土地。显然,狭义的农村土地,不包括建设用地和“四荒”外的未利用地。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以及相关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限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物权,拥有承包权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它的客体是农村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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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指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指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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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想承包村里面的农田地,但是因为我不太懂这个知识。我看了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我想问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人具体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十二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
由此看发包方是指第十二条中规定的主体,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户,需为农村居民,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承包主体不必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居民也没有严格限制,但应考察其是否具备农业经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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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什么意思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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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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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在流转土地经营权之前的承包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有基于民事行为的,也有非基于民事行为的,以下予以分别说明:
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非基于民事行为而取得承包经营权
在这里主要是继承问题。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中没有规定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有不同的看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而有限地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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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登记机关,经营权出租具体指什么?
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的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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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什么意思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是指对家庭承包土地确权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以更好地保护所有权人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就是依据法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强化对农村耕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家庭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核心是确权,重点在登记,关键在权属调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一个环节一个环节地做好工作。步骤如下: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把档案清查、整理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权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已经建立登记簿的,补充完善相关登记信息;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五)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修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实行确权确股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为确权确股;承包方有意愿要求的,发包方可以向承包方颁发农村集体的土地股权证。为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衔接,今后可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承包农户可以自愿申请、免费换取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的证书,避免工作重复和资金浪费。抓紧研究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册和权属证书办法,在条件具备时实施。
(六)推进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建立与地方互联互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避免重复建设和各自为政。以县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结果和现有资源为基础,逐级汇总,完善、建立和省地县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汇总和动态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协议,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七)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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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十年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延期三十年是什么意思 我国农村土地从1984年到1998年开始 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没有调整,直接延长30年到2028年,也就是说,按照国家现在政策,土地承包关系将延长到2057年12月31日。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限,主要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又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既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又符合农村实际,是比较合理的期限。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需要明确的是,延长的是土地承包权,而不是经营权,指的是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时间从 第二轮承包期结束点起算。也就是说,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是不会将原来的承包关系打乱重新发包,更不会随意打破原来土地的界限,也就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中,拥有土地的村民将会再继续拥有土地,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后,要注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时间,土地承包期后,要重新领取《土地经营权证书》。 农村什么时候会再重新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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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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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方案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取得“四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方式主要有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 招标投标,是指招标方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向有意投标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外部农业生产者发出招标邀请等方式,发出招标信息,列出招标条件,由各有意承包的农业承包经营者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书面提出自己响标要求的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者的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采用招标投标方式发包“四荒地”,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资信情况良好和经营能力强的农业经营者作为中标方,有利于调动农民和社会的资金和力量,将过去闲置的“四荒地”资源重新优化配置,形成新的生产力。招标投标活动要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一种公开的竞买活动,其最大的特点是公开性和竞争性。它由竞买人提出各种标价,通过公开竞争,由拍卖人通过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接受某项出价,而一经拍定,合同便告成立。拍卖是“四荒地”资源承包形式中主要的形式。通过拍卖“四荒”,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分开协商的方式,与一般的协商不同的是,公开协商要求发包“四荒地”公开进行。包括与谁协商公开,协商的内容公开,协商议定的结果如承包的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等都要公开。以此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发包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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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是集体经营还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经济,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济组织。  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可以是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如我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各种合作社、城镇的股份合作制、职工持股会以及职工有控制权的有限、股份、合资、企业集团等。简要地说,人们在现阶段已经普遍认同的,“职工共有、民主管理、共享利益、形式多样”是我国集体经济的基本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土地流转的重要形式,也是目前国家倡导的,发展规模化农业、设施农业的乃至向现代农业发展的为重要手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属于集体经济吗”这个问题太过泛泛,如果可以请您再仔细描述。而从我的经验来看,不同形式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结果可能大不相同。  比如,传统的农民间的土地互换应该还在集体经济的范畴中,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也是集体经济的一部分。  而在土地出租中,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这种形式我们难用传统的标准界定它的属性。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但承租经营权的却往往是私人企业。我认为,如果是以现金形式承租土地,那么依然是单纯的私有制企业。如果农民以土地承包权入股私人企业,那么应该是新型的混合所有制,也就是说具备一定集体经济的色彩。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能转让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吗
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对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是指承包人对承包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民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权,享有占有土地自己使用、收益和在一定范围内处分经营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称村民。村民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基于成员权,每个村民对集体所有的土地都享有承包经营权。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农村福利性质,不论长幼,不论男女,凡村民人人有份,且每人有一份,它是村民赖以生存的民事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属于国家所有而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土地的概念是广义的,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面等。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所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发包给村民,村民就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允许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农民集体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发包给村民,村民对该土地享有使用权。
村民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村民可以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放心地投入,精心地耕作,换得丰硕的收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具有流转性。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
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定要严格条件,慎重进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延期一年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延期三十年是什么意思 我国农村土地从1984年到1998年开始 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没有调整,直接延长30年到2028年,也就是说,按照国家现在政策,土地承包关系将延长到2057年12月31日。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限,主要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期限太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又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既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又符合农村实际,是比较合理的期限。 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需要明确的是,延长的是土地承包权,而不是经营权,指的是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时间从 第二轮承包期结束点起算。也就是说,延长土地承包期限,是不会将原来的承包关系打乱重新发包,更不会随意打破原来土地的界限,也就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中,拥有土地的村民将会再继续拥有土地,延长土地承包期限后,要注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时间,土地承包期后,要重新领取《土地经营权证书》。 农村什么时候会再重新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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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具体指的是什么
挂靠经营即是指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与另外的一个经营主体达成挂靠协议,然后挂靠的企业、合伙组织、个体户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挂靠的经营主体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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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您关于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范围包括什么,我们公司最近想去承包土地所以让我咨询一下这方面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
  第十二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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