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算是童工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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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所以说为未满16周岁就是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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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因此,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实践中,却时有出现一些不法企业雇佣童工的情况。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究竟怎样才能算是童工呢?详细内容,各位可以通过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样才能算是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所以说为未满16周岁就是童工。

我国《劳动法》第15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该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因此,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因此,单位不能招收未满16岁的童工。

二、可以用童工的企业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禁止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特殊情况下如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确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其它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学徒工,无论学徒工是否获得经济收入,均应视为违反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

在未成年人当中,具体分为了童工与未成年工,这其中怎样才能算是童工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属于法律意义上面的童工。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企业雇佣童工,并且克扣童工工资等情况,法律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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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算是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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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算是童工及使用童工承担的责任
童工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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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满16岁算童工吗?那种才算收童工
[律师回复]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具体分析如下:
1、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扩展资料: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国际法禁止的童工劳动有三类:绝对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在国际上规定的奴役、贩运儿童、债役劳动和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在武装冲突中强迫儿童服兵役、卖淫和色情服务以及非法活动。由为该种类的工作具体规定的最低年龄以下的儿童从事的工作(由国家立法按通常的国际标准确定),而且,这种工作因此可能妨碍儿童受教育和全面的发展。由于其性质、或是工作条件而损害儿童的身体、心理或道德健康的工作,即被认为是“有危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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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怎么样才算童工
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童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 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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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国家规定多大才不算童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叫做未成年工。法律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
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
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
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
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
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
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
七)锅炉司炉。
国家规定多大才不算童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叫做未成年工。法律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
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
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
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
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
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
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
七)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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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算是童工,哪些单位可以招录童工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所以说为未满16周岁就是童工。一般情况下禁止企业非法使用童工,特殊情况下如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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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国家规定多大才不算童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叫做未成年工。法律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
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
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
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
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
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
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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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失踪多久后才能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  针对妇女儿童失踪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该《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因此,有儿童失踪的家长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警方则应及时立案,而且最开始的24小时是寻找孩子的“黄金时间”,及时立案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查找。
儿童失踪多久后才能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  针对妇女儿童失踪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该《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因此,有儿童失踪的家长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警方则应及时立案,而且最开始的24小时是寻找孩子的“黄金时间”,及时立案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查找。
儿童失踪多久才可以报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儿童失踪多久才可以报案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利润高,这种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因此我们应予以足够的重视。
一般情况下都是24小时作为时间限制的,但儿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区别对待。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儿童可能存在人身安全会危险,或者说儿童是随时可能会受到侵害。那么你随时都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这个是不受时间限制的。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力求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
现在,儿童失踪信息平台已经投入使用,平台主要用于公安机关打拐民警发布、查看案件时使用,走失儿童的家长和一般的群众用不着进入平台。但平台登记的失踪儿童信息会第一时间发布到新浪微博上去。公安部、各省、市、县5000多名打拐民警接入平台,可在儿童失踪报案的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并在儿童失踪地500公里范围内可用新浪微博和高德地图推送信息。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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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几周岁不算童工才能被录用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16-18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可以使用,只是某些工作不能要求他们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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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暑假工怎么样才算是童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暑假工算不算童工,怎么处罚 暑期工不算童工。 法律一方面严格禁止使用童工,另一方面又规定由学校组织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参加的社会实践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释》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这就使一些企业,企图利用此规定规避自己的义务,不与打工的学生签署协议,如果学生在打工期间发生了工伤等意外事件,因为不视为就业,将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二、非法使用童工怎样判决处罚 1、非法使用童工的判决之罚款处罚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三、雇佣童工的含义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雇佣童工(16周岁以下),童工无罪,招用单位应按未成年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罚。第六十八条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规定多大才不算童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叫做未成年工。法律有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
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
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
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
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
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
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
七)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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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多少岁才算童工
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 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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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失踪多久后才能立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  针对妇女儿童失踪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0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该《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首先采取紧急措施。经审查,属于自己管辖的,依法立案侦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因此,有儿童失踪的家长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警方则应及时立案,而且最开始的24小时是寻找孩子的“黄金时间”,及时立案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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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构成拐卖儿童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怎么样才构成拐卖儿童罪?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誉,而且还侵犯了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其侵害的对象由其所侵害的客体的多重性所决定,亦具有多重性,一般包括依在执行解救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助执行解救活动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被拐卖、绑架的妇女或儿童。
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所谓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我国目前履行这些职责的机关、组织主要为公安机关、民政、妇联。故主管解救工作的也主要是这些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
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中的“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进行的解救行为。
“阻碍解救”中“阻碍”的行为多种多样,如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
本罪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
本罪不要求有具体的危害后果,只要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无论是否得逞,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是非常宽泛的,但只有那些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虽然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实施了阻碍解救的行为,但其如果不负有特定的解救职责,便不能构成本罪。这里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务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具有“解救”的内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解救职责,解救职责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具体指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检察、、民政、妇联等部门中主管、分管和直接参与解救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上述人员负有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者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以及安置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职责。
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怎么样才构成拐卖儿童罪?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样才构成拐卖儿童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日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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