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五险一金比例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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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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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7.5%,个人2%。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程度,用人单位缴纳费用在0.6%-2%之间确定,职工本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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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每个上班族都要接触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我们在这个社会生存的一种基本保障,很多人都办理了五险一金,但不知道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我要提醒你不同地区五险一金缴费的标准是不同的,那么吉林五险一金比例是多少呢?接下来365律师小编为您介绍。

一、吉林五险一金比例是多少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个人缴费费率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0%,个人缴费比例为2%;

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2-1.9%,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个人缴费比例为0.5%;

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为7%。

二、五险一金公司缴纳比例

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各地缴纳比例不一样。

三、五险一金是什么 缴纳比例怎么算

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要根据每个地区的政策。例如:北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缴纳比例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0%,个人缴纳比例2%+3元大病统筹失业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缴纳比例0.2%,工伤保险:单位缴纳比例1%,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纳比例0.8%,个人不缴费,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12%。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从以上问题的解答中,相信您对五险一金的缴纳比例一定也有所了解了。除此之外,五险一金的缴纳额度在每个地区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的。如果您是吉林的居民想了解吉林五险一金比例的详细信息,您可以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了解更多。同时您也可以随时咨询我们律图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答疑解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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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五险一金比例是多少?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7.5%,个人2%。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安全风险程度,用人单位缴纳费用在0.6%-2%之间确定,职工本人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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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您好,2018年吉林市,外地透析病人报销比例有变化吗
[律师回复] 以涟水县为例,农村合作医疗队以外摔伤的报销75%。因意外伤害的住院患者,出院后还需提交由户口所在村(居)签字盖章的意外伤害引发的原因确认证明以及医院的病案记录,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经调查、审核,属实后予以报销;责任由第三方负责的,不予报销;住院患者自己也承担部分项目外责任。在市外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医院住院治疗的医保患者,应有县人民医院出具证明在前往行政服务中心开具转诊证明后入住。出院后,由参保人或家属带医药费原始发票(复印件无效)、住院医药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及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医保卡、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报销医药费用。以涟水县为例,因以外摔伤的报销比例为75%。参保患者须凭本人医疗卡、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凭户口簿),经确认身份后,在我院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刷卡报销,日报销上线为30元,在我院住院的患者,出院结帐时直接报销,报销比例为75%。但是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证明及记录的,不予受理。报销周期为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受理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新农合业管中心稽查人员调查、审核,属实后予以报销。责任由第三方负责的,不予报销;住院患者自己也承担部分责任的,凭协议书或相关证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农合窗口报销自己承担部分的医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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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缴费比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的,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完全由企业承担,个人无需缴纳。在具体缴费比例方面,各地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比例可能因地区、行业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在实际缴纳过程中,企业和个人应遵循当地社保部门的规定和通知,确保准确无误地缴纳社会保险费。若是对五险缴费比例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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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朋友过段时间打算去吉林打工,所以想替他提前问一下吉林劳动监察条例都有哪些?麻烦大家了,谢谢。
[律师回复]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情况实施监察:
(一)用人单位遵守招用人员规定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职业培训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九)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
(十)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情况;(十
一)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十
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受理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
(三)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下列权力:
(一)进入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要求用人单位、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
(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可当场予以处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不得泄露案情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参与被检查单位安排的任何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
(五)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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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退休涨工资的比例是多少
人社部、财政部已发18号文件,按照5%左右的总体水平,为12月底前退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从年1月起补发。 最早的上海市上调养老金已于5月18日发放到位。吉林省也已制定实施细则,并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预计7月份开始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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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户口在吉林交的社保在外地交的能在吉林交吗
[律师回复]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办理社会保险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企业代理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登记证;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社保卡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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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社保缴费比例吉林是怎样的?
社保缴费比例吉林是养老保险应当是按照单位20%个人8%的比例来进行缴纳,如果是医疗方面的保险单位应当是缴纳7%,本人缴纳2%,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工伤保险是需要根据区别来对待,个人不需要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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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想问一下,吉林省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条例有哪些内容?哪位律师可以说一下吗?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和出国从事劳务、研修活动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条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三)当事人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四)条款完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
第五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
  实行租赁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用人单位,其租赁经营者或者承包经营者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据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劳动合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还可以订立以下条款:
  
(一)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二)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三)试用期;
  
(四)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其他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有关培训内容的条款。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招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查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该劳动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认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日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条件;订立已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时间。
第十三条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手续。当事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也可以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其劳动关系的确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二)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
  
(三)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含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四)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有学徒期、见习期的,试用期包括在学徒期、见习期内。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约定生效时间的,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签字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1天的24时为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七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的;
  
(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劳动者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其他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可以依法解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应当对劳动者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调动工作、变更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办理社会保险或者户口、粮食关系迁移手续的,须持《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到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劳动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规范文本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制定,用人单位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必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合同的订立、终止和解除等情况,在《劳动手续》中予以记载。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劳动手册》由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失业和退休期间,由本人保存。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当事人双方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应当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或者扣押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或者未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劳动合同的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被处罚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吉林省劳动合同备案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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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和基数是多少?
1、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3、医疗保险:单位6-4%,个人2-4%。4、工伤保险:单位1%,个人0%。5、生育保险:单位1%,个人0%。(六)住房公积金:一般是单位8%-12%,个人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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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有一个远房的亲戚住在黑龙江吉林省,但好像治安不太好,家人挺担心的所以想问一下关于吉林省治安处罚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铁序,加强旅馆业
治安管理
,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保证
旅馆业合法经营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所有宾馆、旅店、车马店;营宿的饭店、浴池、贷栈、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设旅馆的地点,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厂、库保持安全距离;
二、房屋建筑要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必须坚固安全,无倒塌危险,无漏雨现象,应有安全、消防等各项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
四、具有店簿室、寄存处等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并核发《旅馆业登记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检查合格并核发《卫生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
》,方可营业。
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由铁路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实行发证管理。
第五条 《旅馆业登记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按照《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
关联法规:
第六条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合并、迁移地址、变更负责人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停止经营旅馆业的,应将《旅馆业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七条 经营旅馆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从业人员的治安岗位责任制,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八条 旅馆接待旅客,必须凭旅客的居民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以及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登记,登记簿存留三年,以备查验。
会议集体包房,可由会议承办单位按店簿项目统一登记。
夫妻
包房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无证件旅客由公安机关指定的旅馆接待。
城镇个体旅店不准接待军、警和其他携带枪支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十条 旅馆应设置旅客财物保管柜、箱或者保管室、保险拒,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奇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寄存设备差的旅馆,不得接待携有巨额现金和贵重物品的旅客。
第十一条 旅馆从业人员治安职责:
一、严格
执行
住宿登记、验证、会客、寄存等项安全制度,积极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
二、对违反住宿规定的旅客,要报告旅馆负责人,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三、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被通缉的罪犯和携带违禁物品的人员及其他行迹可疑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相关
调查
处理。
第十二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会)、音乐茶座等娱乐场所,除按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吉林省文体市场管理条例》管理。
第十三条 旅馆客房原则上不准出租,确需出租的,必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当地情况,可由县以上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指定专门旅馆承办出租业务。
第十四条 旅馆客房不得作为职工家属宿舍和单身宿舍,如确有需要必须另辟通道,严禁与客房混杂。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内开设的旅馆,出入口、通道及其他安全设施必须单设,不得与居民混用,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条 接待机动车辆的旅馆,须经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接待机动车辆投宿。
第十七条 旅馆内严禁存放旅客携带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
第十八条 旅馆内严禁进行卖淫嫖宿、赌博、吸(扎)毒,
传播淫秽物品
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旅馆内严禁酗酒闹事、大声喧哗等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是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依法惩办危害治安和侵犯旅馆及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应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礼貌待人;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协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 四条第一款、第 六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 十一条、第 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馆违反安全规定经指出不加改正的,公安机关可发出警告通知书或
传唤
负责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构成犯罪活动场所,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旅馆应予查封,缴回《旅馆业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 八 、 九 、 十七 、 十八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对自觉遵守本细则,在安全管理、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旅馆和从业人员,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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