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该怎么预防?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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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风险的防范;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否则合同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二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风险的防范;三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有哪些,该怎么预防?

一、受让人资金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也就是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出让方履行了出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义务,受让人成为了出让方的合法股东,并开始行使股东权力甚至是控股权。但受让方应当缴纳的股权受让款未及时缴纳或仅部分缴纳。这种情况下,出让方有可能根本达不到当初出让股权的目的。甚至还有可能被受让方将原公司的资金、资产掏空。致使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受到巨大损害。

防范建议:

1、对受让人或受让公司资质及资信状况作必要的调查;

2、附加相应付款条件,或由受让方或第三方提供担保;

3、按资金到位情况逐步办理股权变动手续;

4、在受让人资金全部到位之后,再去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二、出让方一股多让的法律风险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有发生。即出让方因资金缺口大或企业资不抵债严重,为了骗取他人资金,以企业股权为诱饵,在受让方对该企业未作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通过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先行套取受让方的部分资金或定金,达到其金蝉脱壳的目的。这种股权转让一般都无法办理股权变动,受让方很难成为真正的股东。

防范建议:

1、受让资金交第三方托管;

2、要求出让方出具股东会议决议;

3、在股权变更登记之后才同意放款。

三、受让方或出让方主体资格不符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有时不一定发生在转让过程中,有可能股权转让伊始这种情况就出现了。如受让方或出让方主体资格不符时。这种情况下,不仅股权变动无法完成。而且股权转让协议也可能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必然会导致纠纷的产生。因此在股权转让中也要引起注意。

出让方主体资格不符的情形:公司尚未成立时股东及股权都尚不存在;股权已失效时也无法达到股权转让目的;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有特别约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管的转让期限限制尚未解除的;以及隐名股东私自出让股权的等等;这些情况下,出让方都是不能出让其股权的。

防范建议:

1、了解公司章程规定;

2、查阅公司出资证明,股权证书;

3、查看目标公司股东股份协议。

4、了解公司注册及经营状况。

受让方主体资格不符的情形:自然人不能作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营利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如果发生这些情况,也会导致股权转让的失败。

防范建议:

1、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有无特别规定;

2、请专业人士指导。

此外如要转让公司股权,还需了解清楚出让方所属公司的性质、股东构成、经营状况、税赋情况、资产抵押、经营策略、及有无贷款及对外担保等事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要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无论成功与否,都要对转让约定责任的承担。对于这些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技巧,如有不懂,可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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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怎样进行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接到通知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会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公司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可判令公司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一个记载。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使若无权属的支持,则没有正当性实践中,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种。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 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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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要如何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愈加严重。部分企业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出现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大部分企业为了融资而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实践中,因股权转让的不规范操作,引发了大量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防范各类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可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认真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确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目标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格。
首先,应确认目标公司已经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才依法成立,目标公司的股东才能实际享有股东权。
其次,应确认转让方已依法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转让方应已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拥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已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
(二)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上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方在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未经上述程序,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同意其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所设定的限制,股东原则上应当遵守,人民一般也认可其效力,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事实上造成了股权转让的禁止,造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所以,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公司股权的转让,否则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以下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张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张某在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非股东李某。但是,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只是约定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利用其管理技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了修改,并对董事长的变更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张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李某未支付对价为由诉至,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认为,其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的,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默示的意思。经审理后认为,如果李某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那么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李某主张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于是,判决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分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股权转让生效的后果则是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进行了适当的履行,股权转让才能生效,受让方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可见,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股权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受让方只能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享有股权。因此,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
另外,应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效。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支付了价款,但甲与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协助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遂向,称因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经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要求甲与公司协助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得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分别是移交股权和支付价款。具体体现为,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并请求和协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则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变更工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只要股权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并履行协助义务,无论公司如何处理,转让方均不需再承担责任。因此,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受让方并不能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以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变更工商登记。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对于转让方而言,应注意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价款的风险。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也能以要求受让方支付定金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来防范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总之,若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应规范的进行操作。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风险,防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股权转让要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股权转让要怎么防范风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愈加严重。部分企业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出现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大部分企业为了融资而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实践中,因股权转让的不规范操作,引发了大量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防范各类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可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认真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确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目标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格。
首先,应确认目标公司已经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才依法成立,目标公司的股东才能实际享有股东权。
其次,应确认转让方已依法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转让方应已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拥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已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
(二)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上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方在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未经上述程序,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同意其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所设定的限制,股东原则上应当遵守,人民一般也认可其效力,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事实上造成了股权转让的禁止,造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所以,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公司股权的转让,否则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以下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张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张某在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非股东李某。但是,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只是约定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利用其管理技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了修改,并对董事长的变更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张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李某未支付对价为由诉至,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认为,其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的,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默示的意思。经审理后认为,如果李某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那么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李某主张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于是,判决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分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股权转让生效的后果则是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进行了适当的履行,股权转让才能生效,受让方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可见,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股权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受让方只能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享有股权。因此,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
另外,应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效。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支付了价款,但甲与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协助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遂向,称因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经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要求甲与公司协助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得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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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变更工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只要股权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并履行协助义务,无论公司如何处理,转让方均不需再承担责任。因此,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受让方并不能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以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变更工商登记。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对于转让方而言,应注意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价款的风险。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也能以要求受让方支付定金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来防范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总之,若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应规范的进行操作。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风险,防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股权转让要怎样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愈加严重。部分企业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出现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大部分企业为了融资而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实践中,因股权转让的不规范操作,引发了大量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防范各类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可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认真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确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目标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格。
首先,应确认目标公司已经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才依法成立,目标公司的股东才能实际享有股东权。
其次,应确认转让方已依法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转让方应已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拥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已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
(二)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上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方在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未经上述程序,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同意其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所设定的限制,股东原则上应当遵守,人民一般也认可其效力,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事实上造成了股权转让的禁止,造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所以,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公司股权的转让,否则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以下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张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张某在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非股东李某。但是,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只是约定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利用其管理技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了修改,并对董事长的变更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张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李某未支付对价为由诉至,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认为,其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的,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默示的意思。经审理后认为,如果李某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那么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李某主张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于是,判决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分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股权转让生效的后果则是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进行了适当的履行,股权转让才能生效,受让方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可见,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股权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受让方只能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享有股权。因此,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
另外,应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效。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支付了价款,但甲与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协助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遂向,称因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经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要求甲与公司协助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得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分别是移交股权和支付价款。具体体现为,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并请求和协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则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变更工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只要股权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并履行协助义务,无论公司如何处理,转让方均不需再承担责任。因此,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受让方并不能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以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变更工商登记。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对于转让方而言,应注意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价款的风险。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也能以要求受让方支付定金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来防范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总之,若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应规范的进行操作。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风险,防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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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新股东自负风险怎么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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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有风险,如何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怎样进行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接到通知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会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公司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可判令公司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一个记载。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使若无权属的支持,则没有正当性实践中,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种。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 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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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要能怎么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愈加严重。部分企业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出现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大部分企业为了融资而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实践中,因股权转让的不规范操作,引发了大量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防范各类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可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认真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确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目标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格。
首先,应确认目标公司已经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才依法成立,目标公司的股东才能实际享有股东权。
其次,应确认转让方已依法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转让方应已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拥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已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
(二)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上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方在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未经上述程序,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同意其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所设定的限制,股东原则上应当遵守,人民一般也认可其效力,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事实上造成了股权转让的禁止,造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所以,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公司股权的转让,否则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以下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张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张某在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非股东李某。但是,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只是约定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利用其管理技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了修改,并对董事长的变更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张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李某未支付对价为由诉至,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认为,其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的,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默示的意思。经审理后认为,如果李某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那么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李某主张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于是,判决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分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股权转让生效的后果则是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进行了适当的履行,股权转让才能生效,受让方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可见,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股权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受让方只能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享有股权。因此,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
另外,应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效。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支付了价款,但甲与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协助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遂向,称因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经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要求甲与公司协助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得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分别是移交股权和支付价款。具体体现为,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并请求和协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则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变更工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只要股权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并履行协助义务,无论公司如何处理,转让方均不需再承担责任。因此,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受让方并不能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以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变更工商登记。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对于转让方而言,应注意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价款的风险。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也能以要求受让方支付定金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来防范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总之,若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应规范的进行操作。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风险,防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股权转让要要如何防范风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全球金融危机愈演愈烈,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也愈加严重。部分企业因金融危机的影响而出现生产、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大部分企业为了融资而采取了各种措施。其中,股权转让成为企业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实践中,因股权转让的不规范操作,引发了大量的股权转让纠纷,给当事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股权转让协议的当事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注意防范各类风险,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的股权转让仅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
股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否则会因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可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出资证明书等书面材料,认真审核转让方的主体资格,确认转让方是否具有转让目标公司股东权的主体资格。
首先,应确认目标公司已经经工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目标公司才依法成立,目标公司的股东才能实际享有股东权。
其次,应确认转让方已依法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转让方应已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拥有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已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
(二)受让方为非股东时,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上的要求。《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方在向受让方转让股权时,应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若未经上述程序,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因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程序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因此,受让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前,应当要求转让方提供公司同意其转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和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材料。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股权转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约定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认定为有效。公司章程对有限责任公司向外转让股权所设定的限制,股东原则上应当遵守,人民一般也认可其效力,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在事实上造成了股权转让的禁止,造成股东无法转让股权。所以,除非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上是禁止公司股权的转让,否则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给付对价
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因价格不明而导致合同无效。以下这个案例就能很好的说明这个问题:
张某为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70%的股权。张某在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公司股权的20%转让给非股东李某。但是,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只是约定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应对公司进行投资,并利用其管理技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进行了修改,并对董事长的变更进行工商登记,但是没有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张某以股权转让合同为有偿合同,但李某未支付对价为由诉至,并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认为,其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的,尽管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但从合同中可以看出这是双方默示的意思。经审理后认为,如果李某是以向公司投资和管理为对价取得20%股权,那么双方应该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李某主张的默示的意思不能成立。于是,判决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转让价格,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三)分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和股权转让生效的区别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移转给受让方,受让方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股权转让生效的后果则是股权发生转移,即受让方取得股东资格。因此,只有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进行了适当的履行,股权转让才能生效,受让方才能真正取得股东资格。可见,受让方即使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且合同已经生效,在公司履行变更登记程序之前,尚不能认定受让方已取得股东资格,股权转让合同也不能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让方又再次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公司股权就属于第三人所有。受让方只能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规定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而不能主张享有股权。因此,为防止因股权转让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产生的争议,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股权转让后尽快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只有在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股权转让才真正完成。
另外,应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未进行工商登记而无效。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为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甲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乙,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支付了价款,但甲与公司未依合同约定协助乙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乙遂向,称因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合同无效,要求甲返还价款。经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要求甲与公司协助乙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不以工商登记为生效要件,当事人不得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三、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股权转让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分别是移交股权和支付价款。具体体现为,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公司,并请求和协助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则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变更工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只要股权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公司并履行协助义务,无论公司如何处理,转让方均不需再承担责任。因此,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受让方并不能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而只能以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为由公司,请求判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变更工商登记。
受让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对于转让方而言,应注意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价款的风险。转让方可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也能以要求受让方支付定金或者提供担保等方式,来防范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总之,若企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融资,应规范的进行操作。在签订和履行股权转让合同时,注意防范可能产生的各类法律风险,防止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尽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股权转让合同风险怎么防范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怎样进行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接到通知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会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公司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可判令公司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一个记载。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使若无权属的支持,则没有正当性实践中,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种。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 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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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风险有哪些,该怎么防范
股权投资必须注意的五大风险包括投资决策风险、企业经营风险、资本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和执行风险。投资决策风险投资决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项目定位不准和决策程序的遗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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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问一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股权转让风险防范
[律师回复] 风险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程序性风险。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解决方法:建议购买方在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时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风险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
如果股东人数变为一人,则必须符合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解决方法:如果股东人数变为一人,则必须符合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注意一般公司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一人公司的严格条件。
风险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风险四:股权转让中公司负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负债应包括出让股东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包括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均不是股权出让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
解决方法:在风险分担的商议中,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风险五: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在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解决方法:不要忽略对这部分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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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风险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程序性风险。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解决方法:建议购买方在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时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风险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
如果股东人数变为一人,则必须符合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解决方法:如果股东人数变为一人,则必须符合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注意一般公司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一人公司的严格条件。
风险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风险四:股权转让中公司负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负债应包括出让股东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包括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均不是股权出让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
解决方法:在风险分担的商议中,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风险五: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在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解决方法:不要忽略对这部分责任的规定。
问一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股权转让风险防范
[律师回复] 风险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程序性风险。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解决方法:建议购买方在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时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风险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
如果股东人数变为一人,则必须符合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解决方法:如果股东人数变为一人,则必须符合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注意一般公司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一人公司的严格条件。
风险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风险四:股权转让中公司负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负债应包括出让股东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包括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均不是股权出让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
解决方法:在风险分担的商议中,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风险五: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在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解决方法:不要忽略对这部分责任的规定。
你好关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股权转让风险防范
[律师回复] 风险一: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前程序性风险。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会因程序的瑕疵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
解决方法:建议购买方在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时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同意出让方股东出卖其股份的《股东会决议》。
风险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股东人数限制风险。股东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后,公司的股东数额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份公司股东人数应为五人以上,也就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突破五十个的上限,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五个这是公司设立的条件,也应为公司存续的条件,股东转让股权不得导致股东人数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结果。
如果股东人数变为一人,则必须符合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解决方法:如果股东人数变为一人,则必须符合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注意一般公司与一人公司的区别,一人公司的严格条件。
风险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目标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同时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董事也可能不尽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风险四:股权转让中公司负债的风险分析与防范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负债应包括出让股东故意隐瞒的对外负债和或有负债。或有负债包括受让前,目标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的潜在赔偿,或因过去侵犯商标或专利权、劣质产品对客户造成伤害等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这些均不是股权出让方故意不揭示或自己也不清楚的负债。
解决方法:在风险分担的商议中,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
风险五: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在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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