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运合同承运人有什么义务
1、承运人应当按时、按地、安全地完成运输义务。
2、通知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法定义务。
3、数个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4、货物在运输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二、货运合同承运人承担什么责任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在运输过程中,下列情形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可免去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有以下四种免责情形: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
3、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
4、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因承运人的过错而导致货物灭失或者是遭到损害,托运人是可以追究承运人责任的,但如果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范围内,承运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承运人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才行,否则依然免不了要承担货物灭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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