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怎么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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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都可以,1、建议立即着手聘请律师。聘请律师是一个双向选择的事,双方谈妥后与律所签订合同,缴纳律师费,办理相关手续。2、律师介入早,且处理得当,能更好德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报捕前介入,很多情况下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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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怎么确定

刑事侦查有两个时间非常重要: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我们称之为拘留;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我们称之为逮捕。在我国,两个阶段都是刑事侦查阶段,就律师介入而言,没有任何区别。

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是怎样的

在大部分国家,无论是拘留阶段还是逮捕阶段,律师都可自由地会见犯罪嫌疑人,具体包括:

1、律师可以直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必经过侦查人员批准或同意,且侦查人员不在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时间不受侦查人员安排和制约,完全由律师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的会见在安排上反而优于侦查人员;

3、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会见通常在警察局,由侦查人员安排,会见的场所一般为独立的封闭的屋子,侦查人员不在场,也不能用录音或监听设备。

律师与犯罪嫌疑人面对面交谈,中间不隔玻璃、不用电话。律师在看守所等地会见犯罪嫌疑人,由看守所提供场地,与起诉后会见的条件和要求相同,即单独的房间,面对面交谈,不用电话,不能监听;

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所谈论的内容不受限制,可以谈论案情,可以给予指导,包括告诉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等。让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还是配合侦查人员讯问以及怎样配合,完全由律师根据具体案情及辩护策略决定,侦查人员不能干预,更不能强迫律师怎样做。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一般为案件侦查阶段,当然是否聘请律师这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的。而对于应当由律师提供辩护,但没有聘请的话,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一般会为其进行指定辩护。而实践中,律师会见嫌疑人,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这方面的内容律图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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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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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律师介入时间多久
刑事审判中,辩护律师介入的时机很关键。犯罪嫌疑人被侦查审讯或强制措施时,就能委托辩护律师了,而且侦查阶段只有辩护律师能受托。早点让律师介入,能提供法律意见,比如申诉、控诉、改强制措施这些帮助,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也能让他更好地理解案情,为辩护工作打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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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委托人介入权和第三人介入权的区别
[律师回复] 我国《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
第三人订立合同时,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的,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这一条实际上是规定了被代理人的介入权。在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本身并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是在发生第三人违约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代理人应该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从而使委托人得以介入到这个合同关系中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本人都可以行使介入权。未被披露的本人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不能行使合同介入权:

一,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是相抵触的。也就是说,代理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排除了本人本应享有的介入权。

二,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人身因素而与其缔约的。如果第三人非常注重代理人的人身因素,如自身技能和支付能力等,身份不公开的本人不得行使介入权。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的人身因素是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约的唯一基础。第三人往往明确地只想和代理人缔约,而不愿意和其他任何人缔约。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在缔约时,知道本人的存在,就不会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结合同,完全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这条规定的实际上是第三人的选择权,即当出现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代理人违约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就享有选择权。具体说来,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其中一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另外一人。第三人对其中一人提讼程序本身就是他作出这一重要抉择的决定性证据。即使第三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也无权对另外一人再行。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理念是:第三人仅仅和一个人进行交易,基于公平的原则,他只能要么代理人,要么本人。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即第三人选择的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根据公平原则,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因为,第三人不是在匆忙中作出选择的。如果在第三人未获清偿的判决中,被告是代理人,第三人也可免除代理人责任,而向本人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还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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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抓到后,律师介入可以介入吗
[律师回复] 在犯罪嫌疑人
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理由如下:r第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给其信心。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完全处于被动地位,面对的铜墙铁壁,阴森的环境,内心是极为恐惧与害怕的,其迫切希望有人能给予帮助及信心,使其坚强,正确面对;而这个人,只有律师才能做到。内心的信念,是最重要的。r
第二、监督办案人员依法、依规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现阶段,未必办案人员都能够依法、依规审讯,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如果犯罪嫌疑人遇到这种情况,他是否能够保证清醒的头脑,即使其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处于这种弱势地位的情况下,也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律师的介入可以很好的监督办案人员依法办案。r
第三、律师可以了解案情,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有效的防止上当受骗。很多犯罪嫌疑人被抓,其家属根本不知道原因,对案件的真实情况一无所知。此时此刻,家属迫切的想了解其犯了什么罪是否严重什么时候可以恢复自由是否需要判刑如果判刑大概判多久在心急如焚的情况下,病急乱投医,随意听信他人,到处找人,找关系,乱花钱,到头来一场空,一点效果也没有,花费钱的同时还没有任何成效,反而使犯罪嫌疑人陷入更为被动的局面。如果你及时聘请律师,律师会依法、依规为你方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会在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时、彻底的了解真实案情,从而可以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严重程度。为犯罪嫌疑人拟定计划,依法尽早使犯罪嫌疑人重获自由。r
第四、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普及相关法律,教其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权,使犯罪嫌疑人心里有底,更为大胆的保护自己。r
第五、律师可以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如果在审讯的过程中,办案单位有违法行为,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此时此刻是无能为力的,其只能委托律师为其申诉、控告。微信关注国晖律师事务所,掌握更多法律知识。r
第六、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犯罪嫌疑人被抓后无论是其本人还是家属都希望能够尽早重获自由。获得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律师可以根据案情,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获得批准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获得自由。r
第七、律师时刻把握案件的进度,正确把握案件所处阶段(公安、检察院、)。r特别提醒:如果到了审判阶段再聘请律师,律师了解案情时间紧迫,可能相对会影响律师的作用,故尽早聘请律师极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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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时间多长
刑事案件中,律师早点介入对嫌疑人很有利。从被侦查机关询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开始,嫌疑人就可以找律师了。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辩护,被告人则可以随时更换律师。律师的早期参与能为嫌疑人提供全面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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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增值税收入确认和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收入指的是对应增值税事项进行申报纳税,
所得税申报所指收入是含了应增值税收入以及应营业税的收入,还有其他应纳入计缴所得税的相关收入事项。
增值税是价外税,是销售商品过程中单独收取的部分,是不计入会计的利润的,在核算时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增值税不用加入收入中。但另说明增值税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在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中会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增值税的核算需要准确,避免错误。
“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商品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上要求销售商品时需同时满足国税函[2008]875号文第一条
(一)规定的条件,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贵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先开具发票,虽然商品未发出,但按规定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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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间介入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尽早参与十分关键。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起,就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能够马上提供法律咨询,让嫌疑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与侦查机关沟通,律师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此外,律师还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效保护嫌疑人的权益。律师的早期参与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嫌疑人的权利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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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中介服务费收入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其实所谓的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就是房地产中介公司在进行房产相关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用,而且这项服务费是买卖双方都需要向中介方支付的。一般来说,中介费是房屋成交价格的1%到2%左右,不过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中介服务费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一般是按照业内的行业标准或行业习惯来收取。 2、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也是不一样的。涉及房屋租赁的中介收费,不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租,均按照半月至一月的成交租金标准来收取,双方协商一次性收取。 3、而房屋买卖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至2.5%收取。对于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来协商决定,可以适当地提高标准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成交价的3%。房地产中介服务费除了买卖、租房以外,还包括房产咨询费,一般可分为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4、一般普通的咨询报告每份收费在300至1000元左右,而对于技术难度比较大,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消耗大量人力的时间的咨询报告,通常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当前我国的房地产中介服务都实行明码标价的收费制度,一般的中介服务机构都在其经营场所或者交费的醒目位置公示有关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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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间介入的
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间介入的?刑事案件律师最好能在案件的早期阶段就介入,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律师就可以介入。2、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复制全部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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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
(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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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时间点是多久
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时间点是多久?刑事案件律师最好能在案件的早期阶段就介入,这样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律师就可以介入。2、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查阅、复制全部案件材料,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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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委托人怎样行使介入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人怎样行使介入权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
(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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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怎么行使介入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人怎么行使介入权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
(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中介公司入职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中介员工入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任乙方为部。 二、聘任时间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的薪资为元。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乙方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突出,考核成绩达标,可随时终止试用,转为正式入职。 三、试用期薪资为元/月。如在 第一周终止试用,薪资按每日20元算,不扣除餐费;超过一周终止试用的,按原定的试用期薪资标准算,扣除餐费。 四、乙方的薪资为元/月。(在职期间的薪资调整依据个人工作表现及岗位考核达标情况决定;提成根据各部门的具体规定给付;奖金则依据个人表现,按照公司的奖励制度给付)。 五、乙方的薪资由甲方在每月的15日发放(若薪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则做顺延发放)。 六、乙方在职期间,可享受多项福利待遇(见附件一)。 七、乙方在职期间,如工作成绩突出,公司将给予额外奖励。 八、乙方在职期间,考勤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出勤记录及公司考勤制度执行(加班计时以乙方所在部门主管的加班安排记录为据);每月出全勤可获100元全勤奖励! 九、乙方在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工作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3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3个月为试用期。如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 第二条所规定的转正标准,则甲方有权延长乙方试用期或给予终止试用处理。乙方是否转正须以甲方签发的人事变动文本为准。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考核指标 (一)、乙方职位为:高级经纪人。 (二)、乙方的工作职责为: 1、 为甲方招揽房地产中介服务代理、物业租售、物业金融业务等事宜,并为甲方赚取业务佣金。 2、 乙方应将其招揽的业务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及时、全部交给公司,乙方无权取消、取走、隐瞒上述任何资料。 3、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在本人提成中扣除应纳之税和所欠甲方的债务。 4、 乙方服从及执行甲方制定并公示的最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通知,签订本合同视为完全清楚了解制度内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架构》、《中联房产招聘、培训、转正、调职、离职管理规定》、《薪资及提成制度》、《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盘客管理暨房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及签约规范管理规定》、《店面形象要求制度》、《业务部门绩效管理制度》等(下统称为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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