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及范围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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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备将来使用。证据有灭失的可能。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及范围是什么

一、概念介绍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民事诉讼或仲裁均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仲裁机构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确定争议的原因,从而正确地处理纠纷。但是,从纠纷的产生直至案件开庭审理必然有一个时间间隔。在这段时间内,有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难以取得。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可能给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的审理带来困难,《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

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通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据存在地点,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和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和理由。另外,对于诉讼前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可依照有关公证程序进行。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只能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根据《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因此,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4、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备将来使用。

三、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的范围

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以上就是律图的小编对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及范围进行的相关介绍。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分为依职权主动进行和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且保全证据的方法,可以根据证据的形式不同,采取的措施也不尽相同。证据有灭失的可能以及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都可以进行证据保全。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证据保全应当在开庭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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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主要适用于下几种: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小额诉讼程序概念。
小额诉讼,是指基层的小额诉讼法庭或专门的小额适用比普通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的诉讼程序审理数额甚小的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在我国小额诉讼程序专指基层及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但是该案件标的额要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类的诉讼就叫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二、小额诉讼程序的最高收案标的金额。
根据新民诉法,该标的是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769元,根据这个标准,也就是说标的额应该在一万四千元左右。随着每年数据的更新,会有不同变化。各个省份也会有一定幅度的变化,比如说湖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0028元,那么百分之三十就是12020元。
三、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与不足。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诉讼效率的高效,诉讼成本的低廉,以及一审终审的便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程序简便灵活,例如使用填充式诉状、允许口头答辩、灵活的传唤方式、不开示证据、非工作时间开庭、判决可不说明理由等等。
(二)、法官在小额诉讼中具有较大的职权,能动性增加。例如:为迅速发现真实,法官可以依职权询问当事人,主动调取证据;可以根据当事人陈述做出判断,而不需严格的证据证明;法官可以主动提出调解方案等等。
(三)、小额诉讼以效率为导向,意在以低成本解决纠纷。收费低廉,同时限制律师代理,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但是其缺点也是不容忽视的,主要体现在。
(一)、小额诉讼适用于范围太窄。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的是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而且标的也不大。这些案件大部分能调解,即使不能调解,判决一般也不会上诉,而且更谈不上会改判、发回重审,所以这类案件可以说对于适用小额诉讼意义不大。而对于
(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3)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了小额诉讼程序的作用。
(二)、小额诉讼程序限制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也就意味着我国的民事案件应该是给当事人上诉的权利的。而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人民权利的保障。
(三)、小额诉讼程序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由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简单,举证期、答辩期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使法官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程序中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小额诉讼程序的前瞻
小额诉讼程序是分配正义理念支配之下所建立的诉讼制度。基于供给与需求永远存在紧张关系的经济学判断,在一个国家司法资源有限,而公民对公正的追求没有止境的条件下,通过对部分案件简化程序、降低成本的方法,以牺牲程序公正及可能牺牲个别案件的实体公正为代价,保证诉讼的效益与诉讼的成本相当,使更多的当事人能享有平等使用诉讼制度、接近司法的机会,并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和普通诉讼程序的协调实现社会整体正义总量的增加。正是因为如此,我国在新的民诉法上引进了小额诉讼程序,并随着实践的运用,小额诉讼程序会不断的改进、完善。相信小额诉讼程序将会对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克服司法弊端、解决司法困境起到重大作用。
我有一个朋友现在起诉到法院他的老公犯了重婚罪,要求法院给判刑,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什么案件范围?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若干意见》将上述情形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表述为: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3)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按照管辖的规定,此类案件属于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权力归属人民检察院。因此,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要以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者建议为必要条件。所谓人民检察院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所谓同意,是指人民检察院起诉时未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而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而人民检察院接受人民法院的建议。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依据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上列三类案件中,第一类属于轻微的公诉案件,第二、三类属于自诉案件。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都必须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一条件,案情应当相对简单,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须进行专门的侦查工作。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注意,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
(3)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此外,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3)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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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审理的哪些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只有基层人民及其派出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一审案件。除此之外,中级人民以上的审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而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问题,最高人民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作了如下解释:“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调查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另外,该意见还列举了三种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经按照普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特点:
1、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审理的案件。
2、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3、简易案件只能对初审案件。
4、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5、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
7、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序。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人民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
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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