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资产评估办法 第三条的规定。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向商务委提交的文件
行政许可(备案)申请表 (法人签字、盖公章),批准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签字;独资企业且无董事会,则出具一份申请书,阐明变更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协议书(合同章程修改协议书应写明修改的条款,需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属外商独资,则投资方签字即可。修改协议视为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和延续。如提前终止合同、章程,需提供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
转股协议书 (包括以下内容: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转让股权交割期限方式。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协议的生效与终止。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转股各方签字盖章)。
新董事会名单复印件(须有董事本人亲笔签名、职务、委派方)新董事委派书(委派方法人签字并加盖委派方公章)及新董事身份证复印件。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此文件无须公证)。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此文件无须公证)。若新投资中方是公司,需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中方公章)若新投资中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承诺书(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向工商局提供的材料
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签字、盖章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审批机关的批复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
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资格证明应按公司设立时的有关要求提交);
新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资独资企业股权转让流程如上所述。当外资独资企业进行股权登记的时候只要按照上述的流程进行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外资独资企业不但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相关登记,还需要到商务委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不要将外资独资企业和普通的公司弄混,两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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