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发生在哪个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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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应该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发生在本诉已经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当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代表依职权提出追加当事人时,应以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前为限,同时兼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发生在哪个时间?

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公民的法制观念越来越强烈。当人们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越来越多的人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起诉对方时,也会存在遗漏的被告,那么,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发生在哪个时间?接下来,律图小编就结合实践跟大家探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时间点。

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时间点是怎样的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时间点,结合实践活动,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不言而喻,不论是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代表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发出追加通知,或是因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申请而由法院被动追加,均须将时间控制在本诉已经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

2、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发出追加通知及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追加申请的恰当时间,应该在有相应证据显示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及申请人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之后随即及时提出,原则上以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前为限。具体情况应区别如下:

(1)如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举证期间的,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追加申请,而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也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发出追加通知。

(2)如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开庭前准备期间或法庭调查阶段的,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之前提出追加申请,而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也应在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之前发出追加通知。同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有权决定重新进行法庭调查或者补充调查,而有关当事人(含依法追加的当事人)也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应的请求,对此,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法支持。

(3)如确因特殊原因导致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时间处于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之后的法庭辩论阶段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依法予以审查,严防本诉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借此无理拖延或阻碍诉讼程序的依法继续进行。对情况确实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准予追加,并决定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补充调查或恢复法庭调查,而有关当事人(含依法追加的当事人)也有权向法庭提出相应的请求,对此,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法支持。

(4)对于在法庭辩论结束之后方才知悉追加当事人的有关法定事由的情形,原则上本诉当事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无权因此提出追加申请,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也不得再决定重新进行法庭调查、补充调查或恢复法庭调查。对此,负责本诉审理的主审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继续审理并作出裁判。

(5)对超过前述有关期限而延迟提出追加申请的,有关的当事人有权提出相应的程序失权抗辩。主审法官或合议庭依法不应再依职权发出任何追加通知,而面对所有延迟提出的追加申请,均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书面告知有关本诉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采用依法另案起诉或及时上诉、申诉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以确保诉讼的时效性及司法裁判的效率。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代表以及当事人提出追加当事人的,应该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发生在本诉已经立案而诉讼正在进行之中。当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代表依职权提出追加当事人时,应以法庭调查阶段结束前为限,同时兼顾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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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李某承揽张某工厂的某项安装工程,同时负责采购原材料,但双方约定李某采购的原材料需要经张某认可。之后,李某与王某签订买卖合同购买原材料,张某在李某保留的买卖合同上签字同意代购,但是没有在王某保存的买卖合同上签字。现张某没有付清李某工程款,李某没有付清王某货款。原告王某以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货款,而李某此时认为其是代理张某进行货物买卖,因此申请追加张某为共同被告,而王某并没有申请追加张某为被告。依据李某的申请,以张某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追加张某为被告。
请问张某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被告是否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能否依据被告的申请追加被告
首先,处理案件的一个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作为诉讼的主动发起人,享有主张由谁承担责任的权利。应根据原告的请求决定请求是否有理,是否应予支持。而被告作为诉讼的被动承受者,主张对原告之诉是否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对于被告申请追加的被告或
第三人,应慎重处理。是同一法律关系,必须采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予追加。否则容易造成滥列主体,混淆法律关系。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审案件,如果未列某主体,二审认为应列,则会发回重申。风险较大。所以从实际出发,可以列上,经实体审理后,无责任主体可判其不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必须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从这一规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成了的职权行为,追加的处分权、决定权不在当事人,而在。当然,这样规定是否科学,是另一个方面的问题。实践操作中,原告与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是否申请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当事人申请的可能,无论原告申请还是被告申请,均不属于诉讼法禁止的范围,起决定权的还是。追加与否是的职权范围。
本案中,张某是否为必要共同被告,取决于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结算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张某只负责与李某结算,张某之所以要求李某对外采购要经张某认可,是出于质量监督上的要求,李某对外的采购仍然由李某负责,那么,张某就不是适格的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中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提讼,引讼程序发生的人,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当然包括被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申请追加。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被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方可受理案件。但是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一类问题。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受理阶段在民事诉讼中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笔者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当采用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传唤应诉的人。”谁,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被告不得申请追加被告。若是允许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混乱了原被告之间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申请无理的,此时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身份上发生了重合。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不侵犯国家。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例如交通事故案件,原告仅肇事司机,而未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那是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关。笔者同意
第二种观点,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导致肇事司机拒赔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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