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调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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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2、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3、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除此之外,因伤可能致残及相关赔偿期限、数额等,在未对伤残级别、赔偿期限等问题作出司法鉴定前不具备调解条件的,不适合进行赔偿调解。

不可调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要是大家认为所有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在公安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话,那么这样的想法就是大错特错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交通事故一般是不允许进行调解的。那实践中,不可调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可调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不少当事人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希望通过交警部门调解,这样可以避免一起诉讼,当然能够调解的交通事故在国外被称为幸福车祸,没有人员受伤双方能够调解赔偿。我们在此提醒并非每次都能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在下面的情形下,是无法通过公安机关调解来解决问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5、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

6、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二、哪些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虽然相关的交通法律法规虽然允许并鼓励当事人对事故进行私了,但是,正如事事都有一个界限和范围一样,交通事故并非都可以私了,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如《程序规定》第十三条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第七条就规定了七种情形的事故,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这七种情形是: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2、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特定药品的;

4、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7、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前三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是因为这几项行为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尤其是2、3项所列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如果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实际上就是放纵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

上述第4、5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这是由相关法律对私了适用范围所决定的。第6、7项情形当事人不得自行协商解决,主要是因为包括许多单方事故在内,车辆碰撞的固定物一般是交通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往往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的损失。

一般来讲,只有当事人共同有意愿调解的,向公安交警部门提出申请,那么才会进入调解程序。至于法律中规定的不可调解交通事故的情形主要有六种,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介绍。若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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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调解有哪些方式 1、双方调解。即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调解,是调解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具体是先由原告(或被告)提出调解方案及理由,再由被告(或原告)提出协商意见,经不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调解成功。双方调解适用于大部分民事案件的调解,对具有一定文化素养、法律意识,比较通情达理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间有一定感情、交情、友情基础的效果更好。 2、单方调解。即由分别与当事人做工作,以取得双方一致意见,是双方调解方式的补充。具体是由法官通过谈话、信函、电话、以及其他现代化通讯等方式分别征询当事人调解方案,反馈对方当事人意见,提出自己看法和意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3、三方调解。即邀请双方当事人以外的有关人员协助调解,是双方调解方式的扩大。具体是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时,邀请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或身份的人员参加做当事人工作,协助进行调解。三方调解适用某些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即俗称“不当家不作主”的,或者当事人的思想需要开导以及需要施加一定社会压力、影响才能调成的案件。 调解的方法 调解的方法多种多样,笔者根据审判实践归纳出以下部分方法: 1、中庸法。即折衷解决的方法。引起民事纠纷的产生的双方当事人通常均有一定过错,或者与双方当事人有一定关联,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让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往往比较容易接受,双方都会认为自己是胜诉者,不需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既有面子又有里子。 2、正义法。即以法律和传统道德为标准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用法律具体规定和传统道德规范作为对照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的是非,并据此明确责任,既能保护合法者的权益,又能让违法者心服口服。 3、价值法。即以经济价值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对多个调解方案举棋不定、纠缠不清时,引导当事人在考虑取舍的问题上注重实在的结果,即以追求经济价值的大小为目标,不要在其他事情上过于计较。 4、效率法。即以快速解决纠纷为目的进行调解。在当事人为调解方案中的给付标的大小争执不下时,引导当事人从解决速度上考虑取舍。如缩短给付期限,一次性给付,当场兑现等,能使僵持的矛盾顺利得到解决。 5、情感法。即利用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进行调解。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启发他们回忆过去,恋在以往的交情、友情、感情的份上,积极做调解工作,往往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6、感动法。即法官用真情去感动当事人促成调解。承办法官为当事人着想,不厌其烦地反复做工作,同时力所能及地为当事人设身处地的解决某些实际困难,往往能让当事人深受感动,接受法官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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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和对方离婚的时候因为财产判决的问题提出复议,请问行政复议的有调解吗?调解有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一)行政复议调解适用两类情形 根据《条例》,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包括两类:

一,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二,对当事人之间的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也可以进行调解。
(
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与羁束行政行为的区别 《条例》所称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相对于羁束行政行为而言的。划分两种行政行为的标准是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没有或很少有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被称为羁束行政行为,如征税行为。反之,行政主体对行政法律规范的适用有较大选择余地的行政行为则被称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中的罚款。
(
三)行政复议调解的注意事项
1.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条例》所规定的调解并不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复议机关的调解才能进行。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另一种是复议机关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这里的自愿不仅是指双方自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而且包括自愿履行调解结果。此外调解还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
2.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
首先,内容须完整。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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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行政复议的有调解吗?调解有哪些情形?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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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能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等等。下文中,将具体为大家介绍“交通事故不能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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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调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调解的;等等。下文中,将具体为大家介绍“不可调解交通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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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申请交通事故调解,哪些情形交警不给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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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不适用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3、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4、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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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律师回复] 对于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一、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
如果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交通警察对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当事人在事故现场图上签字时,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交通事故现场图是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记录,事故当事人接到警察要求其签字确认后,首先要核对现场图与事故现场是否一致,对于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要求警察解释,如果认为现场图与事故现场不一致的,可以要求警察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无误的,当事人应当在现场图上签字确认。
如果当事人无理由拒绝签字,交通警察可以在现场图上记录当事人决绝签字。本现场图依然存在证据效力。

二、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鉴定的时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地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五、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死者亲属在几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强制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权得到检验、鉴定结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七、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八、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九、当事人可以申请几次重新检验、鉴定、评估?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时限与检验、鉴定的时限相同。

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事故责任的种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在导致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定各方的责任,作用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作用相当的,承担同等责任;作用小的,承担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结果改变的,应当根据重新检验、鉴定结果在五日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有那些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有如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成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对无法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交通肇事逃逸未破案的是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必须进行调解损害赔偿工作?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
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七、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八、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九、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十、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一、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二、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三、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四、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二)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四)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六)确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五、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六、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八、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出的回避申请?
对当事人认为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可以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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