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由哪个机关发文?

最新修订 | 2024-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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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由哪个机关发文?

大家知道,我国实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因而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公民对土地只是拥有使用权。我们所熟悉的“征地”,就属于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形式。那么,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是什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由哪个机关发文的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应由哪个机关发文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需收回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收回。县级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需收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收回,相关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第七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注销土地登记。

二、收回国有土地的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通过以上的回答,大家应该已经知道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是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发文的。符合收回国有土地条件的有五种情形,公共利益需要、城市规划需要、使用期限届满、停止使用、经核准报废,如果是前两种情形,国家需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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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甲方拟将位于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地块概况
甲方转让给乙方使用的地块东西长 米,南北宽 米,面积为 平方米。该地块的界址为: (具体位置及数据详见附图)。
二、转让期限
甲方转让给乙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期限为 年。具体以甲方取得的国有土地合法手续标注的使用年限为准。 年后如需延续,则参照国家出台的有关土地使用权延续政策执行。
三、土地使用费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 年土地使用费总计 元整( )。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认并保证,甲方有权转让本协议所定地块,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完全能力。
2、甲方确认并保证,在乙方实际获得本协议所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前无任何抵押、债权或债务以及民事纠纷,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任何权益。
3、在乙方全额缴纳使用金取得该地块使用权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或转让给第三方。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该地块的使用要做到合理规划,永久性建筑物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他人的利益。如因乙方的规划使用出现有关矛盾和问题,由乙方自行协调解决。
2、该土地使用权期满后,乙方有权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延续该地块使用权。
3、如因国家或政府规划需征用该地块,乙方在该地块上形成的所有实物享有与国有土地上拆迁补偿同等价格的权利。
五、任何一方订立本协议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订立本协议后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本协议的权利和义务。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地块情况明细表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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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规范国 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 《合同法》等和省、市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 -则,经过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权, 其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和政府对其拥 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 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无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第二条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市 (县) 街 道 村,面积为 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图》所示。附 件一《土地示意图》已经双方确认。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宗地, 土地用途为 用地, 乙方利用该地块 。
在租赁期限内,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在该地块上新建永久性建筑物, 乙方如须改变本合同规定 的土地用途,须取得甲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调 整土地使用权租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该幅土地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存在的建筑物、 构造物及建筑附着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 有,具体数量、位置及使用概况详见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造物、建筑附属物清单》, 该附件双方已经确认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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