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关系到了合同的成立,而且关系到了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和责任等问题,因此,其在实践中意义重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其区分是依有关理论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的:
1、依法律规定予以区分。
凡法律明确规定某种行为就是要约或要约邀请,当然应按法律的规定做出区分。
我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依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予以区分。
所谓当事人的意愿,就是指根据当事人已经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其实施的行为,在主观上认为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由于要约无非是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要约中应包含明确的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的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订约的意图仅仅是动机。
3、依订约提议内容是否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定。
在要约的内容中须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这样,只要承诺人一旦承诺,合同即可成立。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提出要约,故其不必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即使表意人提出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他在提议中业已声明不受该要约的拘束,或已明确提出需要进一步协商,以及需要最后确认等,由于难以确定其是否具有明确的订约意图,故不能认为此种提议是要约。
4、依交易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予以区分。
询问商品的价格在交易习惯中即被认为是要约而并非要约邀请。当事人之间凡多次从事特定物品买卖,且始终未改变买卖货物的品种和价格时,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一方只要向对方提出买卖的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5、综合各种因素考虑具体的提议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在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时,还应当考虑到诸如:是否注重相对人的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是否需要实际接触;发出的提议是否可以使他方产生要约的信赖等。
在未接触相关法律知识时,我们的大部分人本以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就在于是否实际达成合约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上,相关类型与情况还是比较复杂的。读完本文以后,相信大家对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有了一个大致的认识,如果需要深入探讨的,可以咨询律图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