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诉讼以谁为被告?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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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请求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撤销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被告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又将该财产转让出去,那么,债权人也可以以转得人为被告,此时的被告并不涉及到债务人。
撤销权诉讼以谁为被告?

一、撤销权的含义

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以谁为被告

1、 依请求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为纯粹的债权请求权,是债权人直接请求受益人返还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所受利益的权利,这里的撤销只是返还请求的前提,而并非是对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不当处分行为的否定。因此,撤销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被告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又将该财产转让出去,那么,债权人也可以以转得人为被告,此时的被告并不涉及到债务人。该理论的优点在于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对第三人的影响,符合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创设的宗旨,但是,该理论在法律条文上难以找到依据,并且,在仅需撤销债务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不当处分行为即可达到目的的情况下,如债务免除、抛弃等,此时无需请求返还,该理论对此难以做出合理的解释。这种理论已经基本上没有立足之地。

2、 依形成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极端的形成权说与两诉合并的形成权说均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的结果是使得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与受益人之间的不当处分行为溯及的消灭其效力。因此,债权人依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所提起的诉讼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行为为单独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则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如果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只是达成协议并未实际转移占有时,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不应列为被告。责任说与前两种形成权说略有不同,依据责任说的观点,撤销的效果是使受益的第三人处于以其取得的财产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的状态,换言之,受益的第三人只是被置于一种物上保证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责任),因而对于债务人的地位并没有发生任何影响,此时,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受益人或者转得人,而不必以债务人为被告。

3、 依折衷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折衷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和请求财产返还两种性质,是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请求归还脱逸财产的权利。在债权人不主张归还脱逸财产,而只请求撤销不当处分行为的情形下,此时的撤销诉讼就是形成之诉,折衷说与形成权说在这种场合是一致的,均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即债务人行为为单独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则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又请求归还脱逸财产,此时的撤销诉讼就是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学术界对于作为被告的转得人的范围认识并不统一。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的撤销权诉讼以谁为被告这一问题的相关回答,一般情况下诉讼过程中的被告是很明确的,但是在债权人行使撤诉权这一权利时,被告就不是普通诉讼中的被告确定方式了,在撤诉权诉讼中,被告是根据情况的不同而确定的,被告人的确定是与债权债务人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的,上述内容中小编详细的介绍了在什么情况下该由谁来承担被告人的责任,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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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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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撤销权诉讼以哪个为被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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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被告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又将该财产转让出去,那么,债权人也可以以转得人为被告,此时的被告并不涉及到债务人。
2、依形成权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债权人依据实体法上的形成权所提起的诉讼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
3、依折衷说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
在债权人不主张归还脱逸财产,而只请求撤销不当处分行为的情形下,此时的撤销诉讼就是形成之诉,折衷说与形成权说在这种场合是一致的,均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即债务人行为为单独行为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行为为双方行为时,则应以债务人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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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
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
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
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
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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