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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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一、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

1、南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符合下列情形:

(1)具有本市市区城市的常住户口已满5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2、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

(1)与申购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3、除申购家庭夫妇外,下列人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人口:

(1)共同居住的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及其家庭成员;

(2)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3)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4)原同户籍的劳教或服刑人员。

4、下列房屋应 当认定为申购家庭的住房:

(1)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

(3)现实际居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房屋;

(4)因离婚失去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不满2年的;

(5)家庭成员转让或被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共有住房(含承租公有住房);

(6)已购买或已拆迁安置的房屋。

二、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南京公租房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现行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1700元以下(含1700元);

(二)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三)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五年。申请家庭中如有成员户籍没有迁入本市江南六区或迁入不满五年的,其成员应提供房产情况和住房保障的相关证明。

申请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不具备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二)申请企业在本市江南六区办理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四)单位劳动合同制员工人数在200人以上(含 200人)或市级一般预算收入的纳税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及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创业、创新型企业和其他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为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

1、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年以上且无住房;

2、年满60岁的孤老;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注:符合城镇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并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被拆迁家庭,本市无其他住房的,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也可以申请实物配租。

四、南京限价房申请条件

(一)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具有本市户籍,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无房家庭(含离异单亲家庭及已满35周岁的未婚个人)。

(三)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定向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人才。

申请人持《南京市保障性限价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住建委下属的保障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障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上述是南京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若是想申请保障性住房,可以对照看一下自己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的话就可以准备好资料,然后向南京市保障房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了。保障房管理机构会视当前的房源数量以及申请人数申请人条件等综合考虑分配的,有时也会采用摇号的方式分配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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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不得申报的情况。保障性住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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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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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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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有以下情况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保障性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不得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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