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争议很大。我们认为,医疗纠纷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在医患之间的,因患者对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医方发生的争执。其特点是:
1、存在于诊疗过程中。医疗纠纷必须是针对诊疗护理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而提出,除此之外的医患纠纷不属于医疗纠纷。
2、主体是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是产生于医患之间的纠纷,其他人不能成为医疗纠纷的主体。
3、客体为患者的人身权,主要是:命权或健康权。我们可以把医疗纠纷作如图的分类:医疗纠纷当中有医疗事故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所谓医疗服务合同,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的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当然,就医疗服务合同来说,有其特殊之处,在特殊情况下,诊疗护理行为的产生不是依合同为依据的,而是基于紧急避险和无因管理,其性质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关系有明显的区别。医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病员病情加重,受到一般损伤和病苦的事故。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特征是一致的,惟一的不同是损害后果程度上的差异。至于到底是否是医疗事故,还需要通过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根据医疗事故的不同级别,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追究其不同的责任。对于重大的医疗责任事故,要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中特别加入了一条新的罪名,即医疗事故罪。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是就医疗事故如何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如果当事人以侵权纠纷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该受理。因此,对医疗纠纷要根据纠纷的性质,选择适当的方式和手段来告诉,从而准确、及时地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二、纠纷的性质是什么
医疗纠纷案件在告诉前,一定要搞清纠纷的性质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不搞清,就会造成讼累,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也给自己心理上和精神上造成更大的伤害。
如果是合同纠纷,即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就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打合同官司,但一般不能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不属于合同纠纷,则必须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以及相应的等级,然后到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或将被依法驳回起诉。这起案子的法律援助律师认为是合同纠纷,"因为,当时医院决定给孟某做鉴定了,实际上形成的是一个要约和承诺。如果说医院做不出完全准确的结论来的话,也应该明确地告诉她准确率是多少。但医院的结论很确定。所以,我们认为医院对这个事是有责任的"。而法院认为"此案是在诊断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所以,这个案件不是合同纠纷,而是医疗纠纷"。结果法院驳回起诉,并要求原告做医疗鉴定。因此,搞清纠纷的性质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如果按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处理医疗纠纷必须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鉴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若向法院起诉,法院则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只有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当事人才有权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如此一来,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预先"裁决"。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三、医疗事故的诉讼时效期间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种保护又是有期限的,这一期限在法律上叫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权利人到法院打官司也打不赢了,胜诉权消灭了,但诉权和实体权利还存在。也即起诉的权利还存在,你愿意告,法院就应该受理;实体权利还存在是说诉讼时效期间过了,但侵害人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事实以及应付的赔偿义务还存在,侵害人自愿赔付,受害人仍然有权收取。因此,受害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第一百三十七条又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从1994年8月4日齐女死亡时算起,到齐某起诉时即1996年8月6日,其间已经历时2年。从表面上看,似乎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其实,此案并没有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告诉是没有问题的。
确定了要求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就具体诉讼请求进行研究了。一般来说,死者的家属除了可以提出请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医疗费、住院费、陪护费、误工费、营养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外,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责任者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在当时由于《民法通则》本身规定的局限性(只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现在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不再无法可依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并不完全明确法律上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真正意义,只是从表面时间上来看诉讼时效超过没有,这是不行的,也是很危险的。如果权利人相信了这样的说法,就有可能真的造成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发生,从而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找律师进行咨询诉讼时效到底超过了没有,有没有法律上所说的中断事由发生。同时,也可以及时采取一些其他方法(如上述)来补救。总之,不努力到最后,就不能轻言"已败"。现实中发生很多的所谓的被打败,往往不是他人把你打败了,而是你自己把自己打败了。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所总结的有关医疗纠纷官司多长时间的没有相关内容,相信不少人已经对此已经有所了解了,此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在参考之余,也一定要结合有关医疗纠纷官司的相关法律知识。作为当事人一定要明确掌握法律关于医疗纠纷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要在法律保护的期间,及时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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