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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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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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能初步预料到处理这一纠纷难或易,达到心中有数,往往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听患者治疗全过程,了解患者在治疗疾病的大概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听患者讲述治疗疾病存在的问题,从中理顺出患者本人在治疗中存在有否不配合、不正规、不及时治疗的问题。
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

一、 医闹不可取

医闹是指医疗纠纷患者方或受雇于患者方的人员,采取如停尸、语言或暴力威胁、围堵医疗机构、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甚至伤害医务人员等手段,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获得非法利益或牟利的行为。专业医闹指以上受雇于医疗纠纷患者方、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组织或个人,他们是借炒作医疗纠纷进行商业运作获利的第三方,往往是医患矛盾的导火索,是社会的阴暗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不管是患者(家属)或是受雇于患者方的专业医闹,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牟利,都是法律不容许的,从中央到各地政府均出台相应的法规规章,对医闹进行打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医闹不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把自己“弄进去”,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发生医疗损害的患者方,不可以医闹的方式来索赔,置自己于受法律制裁的风险之中。

二、注意固定证据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医疗官司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审判或仲裁中,患方要获得赔偿,最重要的是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医疗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患者的就诊病历及相关物证。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为了推卸责任,会对患者的病历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修改,有时会不惜对病历进行全面伪造,或是销毁相关物证。所以,作为医疗纠纷中受损害的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首要工作就是对立即病历进行复印和封存,如有必要对相关物证也要进行封存,如输液器、患者所用药品、辅助检查的电子数据、手术器械等等。在封存病历时,有的医疗机构会以有的记录(如抢救记录)未完成为由,拖延或拒绝立即封存。这是患方应要求立即封存已完成(或应当已完成)的记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可以补记的(如抢救记录),患方应要求医疗机构在自己的监督下按时完成并在完成后立即封存。如医方不配合,患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当地卫生局医政科)派员到现场协调并处理,必要时患者在对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备将来证明医方曾对病历进行过篡改等自理。

在导致患者死亡的纠纷中,如果死亡原因不明,医方应向患方提出进行尸检的建议,以查明死因。如果医方未按规定告知患方进行尸检,则医方应承担不能查明患者死因的不利后果;如果医方提出尸检,患者不同意尸检(决定是否时行尸检的权利在患方),则患者承担不能查明患者死因的不利后果。所以,如果确需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患方不要因风俗原因拒绝进行尸检,导致对自己不利后果。患方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提出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以获得有利的证据。

三、选择正确的纠纷解决途径

为及时、高效、公正地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赣州市组织成立了赣州市仲裁委员会,受案件范围包括医疗纠纷案件。而且,为了吸引患方以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赣州市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是不收取仲裁费的。因此,赣州市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的患者,维权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除了可直接与当事医疗机构进行赔偿协商、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还可以与医疗机构签订仲裁协议,向赣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即所谓的“市府第64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要立即启动医患纠纷处理预案,按下列程序处理:(七)患方愿意走正常渠道解决纠纷的,医疗机构必须选择同样的渠道;”也就是说,如果患方选择进行仲裁,医疗机构必需同意仲裁,与患方签订仲裁协议。如医疗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仲裁协议,患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投诉,请求有关机关督促医疗机构配合患方进行仲裁。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向“三级”医疗机构索赔金额3万元以上的、向“二级”医疗机构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向乡镇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会申请调解,或向赣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索赔金额8万元以上的,应先进行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尸检及鉴定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如果需要进行尸检死因鉴定和医疗过错(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方应先行垫付鉴定费中,这就有效的减轻了患方的维权成本。

四、鉴定问题

医疗纠纷中的鉴定主要包括死因鉴定(尸体解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时可能还会涉及到笔迹鉴定、药物毒物成分鉴定、指纹鉴定等,但较少见,这是不作讨论。死因鉴定是为了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因风俗原因,患者不容易接受,但如确需进行死因鉴定的,患方应同意尸检以查明死因,否则将承担不能查明患者死因的不利后果。死因鉴定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般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有尸体冷冻条件的为7天内)进行,否则不能查明死因或结论的可靠性下降。医方过错鉴定可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过错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市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患方一般倾向于选择司法鉴定,医方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前,赣州市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有两家,一是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联系电话是:07978283936,二是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联系电话是:07978266068。如果医患双方同意,也可以选择省外其他有资质的司法机构进行鉴定。

五、委托律师的问题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必须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建议,患方在与医疗机构协商、参与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诉讼或仲裁时,仍应委托律师代理,参与整个维权过程,这样能有效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案件不但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复杂的医学问题,不具备医学知识的律师只能从法律层面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进行分析和辩论,这往往不能抓住重点,不能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如果所委托的律师有医学知识,特别是做过临床医生的律师,他们能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结合法律知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医疗制度和疾病诊疗规范,对医疗机构的整个诊疗过错是否违反诊疗常规、医疗程序进行全面的分析,找出诊疗行为的过错所在,从而影响鉴定人、法官和仲裁员的判断,做出对患方有利的鉴定结论、判决和裁决。

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包括稳定情绪、避免医闹、证据固定以及选择最佳途径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等。纠纷解决的途径包括私下协商、调解以及诉讼。我们知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进行相关维权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如果注意处理技巧,选择最佳方式,仍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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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患者打不赢医疗官司?
  
1、患者不聘请律师的缘故
  打官司是一项涉及很多法律经验也技巧的工作,这是毋庸置疑的,没有律师的指导和亲自参与往往是一塌糊涂,败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尤其医疗纠纷,更是如此。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往往做些越厨代庖的事,受累不讨好。另一方面又不懂得及时搜集证据,错失良机。
  
2、律师没经验的缘故
  医疗纠纷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很多,要求律师必须有一定的医疗诉讼经验才能够全方面把握,细节处把关,帮助患者及时全面的搜集有利证据,防止医院篡改病历等作弊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
  
3、没有医学专家参与的缘故
  医疗纠纷最重要的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因为律师往往没有医学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做医疗鉴定时只有医学专家参与鉴定听证才能更好地揭穿医院方存在的问题。
医疗 官司
  
二、怎么打赢医疗纠纷官司?
  
1、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2、如何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3、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容。《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除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在这一原则下,一般都应是因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引起的。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就相关鉴定事宜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4、医疗事故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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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抚养费的证明——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二)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1、对于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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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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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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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许多人对离婚证据收集三技巧或者证据的收集并不在乎,其实这很重要。当你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你的诉讼请求,则法官考量的证据会存在偏差的可能性,因此证据的采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至关重要,所以需要您掌握更多的证据收集技巧。上述情况证据的收集是关于感情破裂、子女抚养归属权和财产证据的相关经验总结,在证据的认定和收集上都非常复杂。对于什么样才能成为证据,哪种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大,涉及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等,如果法庭上能拿出一个比较证明力度强的证据,将有利于法官公正合法的处理案件,更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事先,如果有律师的指导,可以让你很明确的去收集相关证据。
怎样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调解的技巧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关合同纠纷调解的基本知识是如何的 1、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行政调整? 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调解。这种由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叫做行政调解。 行政调整与仲裁中的调解不同之处表现在: 行政调解与仲裁和诉讼调解比较,程序简便,方法灵活,解决纠纷比较及时;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履行,但是,如事后有一方反悔的,仍有权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而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调解,则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调解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3、行政调解的机关、地点和有关手续主要有哪些? (1)行政调解机关:主要指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区、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区、县的,原则上由合同纠纷发生地或被诉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2)行政调解的地点:应贯彻方便当事人参加的原则,可以在调解机关进行,也可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行政调解的手续;一般应先由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纠纷简单或当事人要求紧急的,也可由当事人口述,调解人员做笔录代申请书。通知对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可以采取书面通知,也可以电话等形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做行政调解书(有的也可以不制做),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以备存案。 具体行政调解程序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号令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答: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1)已向人民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属于何种性质?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下,以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形式。它既不同于仲裁机构的仲裁,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理办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为前提,一方不愿调解的,工商机关不能受理;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我朋友现在和一个医疗事故有关,医疗事故证据技巧是什么?到底有什么规则呢?如何判定呢?
[律师回复] 在新规则的背景下,关于医疗事故证据技巧是患方提起医疗侵权之诉也应审慎:
  
(1)起诉之前,最好要分析一下医疗机构究竟掌握了那些证据。
  
(2)损害结果必须由患方举证,可通过比较医疗行为实施前后的健康或身体状况来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依一定程序申请损害后果的专门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死亡病例,如对死因有不理解的,特别是死因不明的,一定要书面申请在死后48小时内,做尸解进行病理检查。
  
(3)虽然新规则不要求患方就被告过错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问题举证,但如果患方能够举证证明被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则患方的胜诉把握将明显增大。因此,患方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能获得的就医资料。
  
(4)找一名敬业的,能分析、运用医疗文件及文献资料的律师代理。
  以上是笔者对患者的忠告。
  医院怎么办针对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为了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医疗侵权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日常工作中,一定要重视收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为此,要提高医护人员收集资料的能力,掌握收集资料的技巧。以护理程序中应收集的资料为例,收集的途径是:病人和与病人关系密切者,病历及各种检查报告,其他医务人员,文献资料。资料的种类有主观资料和客观资料。收集资料的方法是:观察、交谈、体检、查阅文献。在实际工作中,要使之贯穿一体,灵活运用,相互联系,才能获得准确、全面和真实的资料。这些资料可用来相互证实或检验。一旦发生医疗侵权纠纷,这些资料即可用作证据材料。
  
(2)对本院所实施的各种诊疗护理方法、措施,进行一次清理审查,重点审查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重新认证并收集有关这些方法、措施的安全性资料,停用那些效果不确切、安全性不明朗的诊疗护理方法或措施。对那些侵袭性较大的诊疗护理措施,或目前暂无新法替代的,确属需要继续使用的,一定要如实向患者就该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安全性问题予以说明,履行有关手续。
  
(3)诊疗护理过程中,需采用的实验性诊疗护理措施,一定要按有关程序报批并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
  
(4)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
  
(5)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安排专门人员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等。
  
(6)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及时、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必要时进行病理检查。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由死者亲属签字确认,以往那种“口头告知”随着新规则的颁布,医疗机构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同理,发生损伤的,如损伤原因不明,应及时申请损伤原因的鉴定。
  
(7)医护人员勤谨、敬业、好学,做到基本功扎实是预防医疗过错侵权的关键措施,特别是面对危重病人的紧急医疗,更显示出基本功扎实的重要性。总之,做好上述工作后,医疗机构面对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新规则,也同样能应对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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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技巧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医疗纠纷处理技巧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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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伤残鉴定技巧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需要发生事故后一年以内,有当事人或用人单位,给当事人申报工伤。r然后等当事人伤情稳定,申请办理伤残等级鉴定。依据评定的伤残等级,当事人享有相应补偿。r《工伤保险条例》:r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r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r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r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r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r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r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r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r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你好,我们家的孩子在医院用错了药物,我想问问医疗事故处理技巧有哪些,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可以通过双方共同协商处理(私了)、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民事诉讼司法程序处理。其中,调解原则贯彻始终,司法鉴定结论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各种处理途径的科学依据之一。
有多条合法途径可解决医疗纠纷,如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调解,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有些地方还出现了民间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医疗纠纷。
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如未能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这时患者及家属可以就双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医疗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主要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两类。其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又可分为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同的案由适用法律不同,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亦不同。
在提请诉讼时,因为专业性较强,最好请具有法律和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提供帮助。而且,作为原告,从案由、被告、诉讼请求的确定,到赔偿数额计算、涉及鉴定时陈述材料的书写等都需要仔细推敲,同时还需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限制、管辖法院的选择及证据材料的组织等。希望以上对医疗事故处理技巧有哪些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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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技巧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医疗纠纷处理技巧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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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你好,毕业之后,我被分派到村庄当村官,没有接触过很多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想咨询下解决纠纷的技巧?
[律师回复] 关于农村矛盾纠纷调解,回答如下:
”针对农村不能类型、不能特点的常见矛盾纠纷,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可以有效提高了调解成功率,现就具体做法总结如下: 一是对婚姻纠纷,采用“冷却待机调解法”。即先冷却处置,待双方气消趋于理智后,再选择时机调解。 二是对人身伤害赔偿纠纷,采用“求同存异调解法”。此类纠纷核心问题在于赔偿,调解时着眼于化解主要矛盾,不纠缠细枝末节,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三是对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采用“亲情感化调解法”。针对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调解时侧重于传统美德教育,使当事人重新认识亲情的可贵和树立尊老爱幼的观念,以便真正解决问题。 四是对经济纠纷,采用“判例参照调解法”。对于经济纠纷,调解之前,可将类似的调解或判决案例提供给当事人,供其参考,使当事人了解该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及处理结果。 五是对界址、引水、通行等相邻关系纠纷,采用“现场听证调解法”。这类纠纷往往当事人各执一词,情况千差万别,调解时应到现场勘察了解,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和村干部、邻居和亲朋好友参加,由当事人陈述理由,出示证据,大家共同评判是非,作出合理的结论,最后再说服有过错的一方,促成纠纷的调解。 六是对重大复杂矛盾纠纷,采用“相关部门联动调解法”。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单凭调委会或某一部门,往往难以奏效,可以协调
所涉及到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共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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