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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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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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能初步预料到处理这一纠纷难或易,达到心中有数,往往能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1)听患者治疗全过程,了解患者在治疗疾病的大概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听患者讲述治疗疾病存在的问题,从中理顺出患者本人在治疗中存在有否不配合、不正规、不及时治疗的问题。
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

一、 医闹不可取

医闹是指医疗纠纷患者方或受雇于患者方的人员,采取如停尸、语言或暴力威胁、围堵医疗机构、损坏医疗机构财物甚至伤害医务人员等手段,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获得非法利益或牟利的行为。专业医闹指以上受雇于医疗纠纷患者方、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组织或个人,他们是借炒作医疗纠纷进行商业运作获利的第三方,往往是医患矛盾的导火索,是社会的阴暗面,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不管是患者(家属)或是受雇于患者方的专业医闹,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得非法利益或牟利,都是法律不容许的,从中央到各地政府均出台相应的法规规章,对医闹进行打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医闹不但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可能把自己“弄进去”,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发生医疗损害的患者方,不可以医闹的方式来索赔,置自己于受法律制裁的风险之中。

二、注意固定证据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医疗官司也是如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损害纠纷案件审判或仲裁中,患方要获得赔偿,最重要的是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医疗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患者的就诊病历及相关物证。个别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为了推卸责任,会对患者的病历进行有利于自己的修改,有时会不惜对病历进行全面伪造,或是销毁相关物证。所以,作为医疗纠纷中受损害的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首要工作就是对立即病历进行复印和封存,如有必要对相关物证也要进行封存,如输液器、患者所用药品、辅助检查的电子数据、手术器械等等。在封存病历时,有的医疗机构会以有的记录(如抢救记录)未完成为由,拖延或拒绝立即封存。这是患方应要求立即封存已完成(或应当已完成)的记录,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可以补记的(如抢救记录),患方应要求医疗机构在自己的监督下按时完成并在完成后立即封存。如医方不配合,患方可以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当地卫生局医政科)派员到现场协调并处理,必要时患者在对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备将来证明医方曾对病历进行过篡改等自理。

在导致患者死亡的纠纷中,如果死亡原因不明,医方应向患方提出进行尸检的建议,以查明死因。如果医方未按规定告知患方进行尸检,则医方应承担不能查明患者死因的不利后果;如果医方提出尸检,患者不同意尸检(决定是否时行尸检的权利在患方),则患者承担不能查明患者死因的不利后果。所以,如果确需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患方不要因风俗原因拒绝进行尸检,导致对自己不利后果。患方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提出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因,以获得有利的证据。

三、选择正确的纠纷解决途径

为及时、高效、公正地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赣州市组织成立了赣州市仲裁委员会,受案件范围包括医疗纠纷案件。而且,为了吸引患方以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赣州市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是不收取仲裁费的。因此,赣州市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的患者,维权方式有了更多的选择。除了可直接与当事医疗机构进行赔偿协商、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还可以与医疗机构签订仲裁协议,向赣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即所谓的“市府第64号令”)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要立即启动医患纠纷处理预案,按下列程序处理:(七)患方愿意走正常渠道解决纠纷的,医疗机构必须选择同样的渠道;”也就是说,如果患方选择进行仲裁,医疗机构必需同意仲裁,与患方签订仲裁协议。如医疗机构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仲裁协议,患方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投诉,请求有关机关督促医疗机构配合患方进行仲裁。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医患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向“三级”医疗机构索赔金额3万元以上的、向“二级”医疗机构索赔金额2万元以上的、向乡镇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医调会申请调解,或向赣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立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理。索赔金额8万元以上的,应先进行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尸检及鉴定费用由医院先行垫付。”如果需要进行尸检死因鉴定和医疗过错(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方应先行垫付鉴定费中,这就有效的减轻了患方的维权成本。

四、鉴定问题

医疗纠纷中的鉴定主要包括死因鉴定(尸体解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有时可能还会涉及到笔迹鉴定、药物毒物成分鉴定、指纹鉴定等,但较少见,这是不作讨论。死因鉴定是为了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因风俗原因,患者不容易接受,但如确需进行死因鉴定的,患方应同意尸检以查明死因,否则将承担不能查明患者死因的不利后果。死因鉴定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一般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有尸体冷冻条件的为7天内)进行,否则不能查明死因或结论的可靠性下降。医方过错鉴定可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过错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市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患方一般倾向于选择司法鉴定,医方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前,赣州市能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有两家,一是江西济源司法鉴定中心,联系电话是:07978283936,二是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联系电话是:07978266068。如果医患双方同意,也可以选择省外其他有资质的司法机构进行鉴定。

五、委托律师的问题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进行诉讼或仲裁必须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建议,患方在与医疗机构协商、参与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诉讼或仲裁时,仍应委托律师代理,参与整个维权过程,这样能有效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医疗纠纷案件不但涉及法律问题,还涉及复杂的医学问题,不具备医学知识的律师只能从法律层面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进行分析和辩论,这往往不能抓住重点,不能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进行全面的分析。如果所委托的律师有医学知识,特别是做过临床医生的律师,他们能利用自己的医学知识,结合法律知识,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医疗制度和疾病诊疗规范,对医疗机构的整个诊疗过错是否违反诊疗常规、医疗程序进行全面的分析,找出诊疗行为的过错所在,从而影响鉴定人、法官和仲裁员的判断,做出对患方有利的鉴定结论、判决和裁决。

赣州医疗事故纠纷的处理技巧包括稳定情绪、避免医闹、证据固定以及选择最佳途径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等。纠纷解决的途径包括私下协商、调解以及诉讼。我们知道,发生医疗事故纠纷,进行相关维权是比较困难的,但是如果注意处理技巧,选择最佳方式,仍可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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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纠纷家属谈判技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今天我跟大家分享下医疗纠纷案的谈判技巧。
1.在谈判之前先固定证据,分析医疗机构存在的具体过错。处理医疗纠纷的首要环节是固定证据,在证据固定后再再谈如何解决的问题。这里的固定证据,是指以可以再现的方式记录如要求医院书面承认事故责任或以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医院的承认过程,最重要的就是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在证据固定之后,综合分析自己手中的证据分析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具体过错是什么等问题。在自己对案件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再进行谈判解决。
2.应当认真学习《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所了解。
3.科学分析准确认定事故责任。虽然前面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有所了解,但具体还得科学客观划定医疗机构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4、公平地测算损失金额,合实际地确定索赔金额。。
5、全面地掌握事件的处理进度。
6、理智地分析双方的心理,医院通常会顾及社会影响,所以适当地调动、利用社会影响会有利于事件的尽快处理。
7、合理组建谈判团队,根据团队成员的能力、特点,分工负责、有主有次,不可全家老少齐上阵,冲淡了主力的声音。
8、有理有节地谈判策略,抓住主要矛盾,如果交流的内容太多,就会冲淡重点意见。
9、如果家庭成员不具备相应的谈判能力,应当寻求外援,如委托有经验的律师。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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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电视剧,看到了一个医疗剧处理纠纷,那么现实中遇到了医疗纠纷时,医院处理医疗纠纷有哪些技巧啊?
[律师回复]
一、 医方被起诉后应做的应诉准备
1、 收到患方的起诉状时,须冷静处之。
通过解决争议,是人们法律意识提高、法制健全的标志。因此,医疗机构不要害怕打官司,通过诉讼,可以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纠纷的防范意识,增加防范手段,同时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方式。
通过研究原告的起诉状,可以发现案件的争议焦点,了解对方的观点和对有关事实的掌握程度。在此基础上,应开始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资料、相关法律、法规(含卫生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尤其注意对病历资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相关的光片、化验单、报告单、病理资料等,在此基础上制订诉讼策略。诉讼策略的制订将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和诉讼结果,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制订。
2、认真对待答辩状。
对于答辩状内容应特别斟酌,不应轻易承认原告提出的事实,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7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除非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二、法庭审理程序
1、法庭质证
对证据的质证,应紧紧围绕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就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有时判断是比较困难的,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或综合全案情予以判断,确定其证据效力。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合法性,包括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证据形式合法。证明力,亦称证据的证据力,是指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
2、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 司法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2003年元月6日,最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确了需鉴定的应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民事诉讼法》第72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市、省级医学会己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当事人仍有权申请中华医学会或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当事人或人民法院有权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 临床医学)鉴定。委员会并非唯一有资格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机构,如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上海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皖南医学院等均有司法鉴定资格。
(2) 司法鉴定的内容。当事人或法院委托鉴定时,一般并不要求受托单位确认是否为医疗事故,而是要求判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或过错,以及医疗过失或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因此,应特别重视司法鉴定。
(3) 司法鉴定申请。申请鉴定是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非总是由患者提出,医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对己不利时。注意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交纳费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4)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确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法庭认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
(5)鉴定书内容的审查与质证。注意对鉴定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被鉴定人的姓名是否准确,委托鉴定事项是否与申请鉴定事项相符,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是否有明确的鉴定结论,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另外,审查鉴定书是否附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材料。
(6)客观对待司法鉴定结论。司法(或法医学)鉴定并非总是不利于医院。如石家庄“左肾丢失案”。
3、诉讼证据的收集
证据即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学理解释可以表述为,证据即证明与法律事实及有关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无论这“根据”是真是假,它都是证据;无论这“根据”是否被法庭采信,它还是证据。证据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但同时又称“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种定义是错误的,是相互矛盾的。
教科书、医学论著、学术文章等,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关于病历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属经常对医疗机构提供的病历真实性提出异议,这是其诉讼权利,但同时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对于医院提交的病历资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异议(认为该病历系伪造、修改的),但如果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法院将确定病历的证明力。
医疗机构通过对诉讼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可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医院的良性发展,有利于医务人员的自身保护。从而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更好的服务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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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协商技巧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即和解,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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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你好,我丈夫被送到医院治疗的过程中,出现了医疗事故,现在人已经走了,请问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为什么患者打不赢医疗官司?
  
1、患者不聘请律师的缘故
  打官司是一项涉及很多法律经验也技巧的工作,这是毋庸置疑的,没有律师的指导和亲自参与往往是一塌糊涂,败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尤其医疗纠纷,更是如此。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往往做些越厨代庖的事,受累不讨好。另一方面又不懂得及时搜集证据,错失良机。
  
2、律师没经验的缘故
  医疗纠纷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很多,要求律师必须有一定的医疗诉讼经验才能够全方面把握,细节处把关,帮助患者及时全面的搜集有利证据,防止医院篡改病历等作弊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
  
3、没有医学专家参与的缘故
  医疗纠纷最重要的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因为律师往往没有医学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做医疗鉴定时只有医学专家参与鉴定听证才能更好地揭穿医院方存在的问题。
医疗 官司
  
二、怎么打赢医疗纠纷官司?
  
1、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2、如何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3、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容。《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除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在这一原则下,一般都应是因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引起的。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就相关鉴定事宜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4、医疗事故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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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程序之调解
  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解方式如下:
  
1、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
  
2、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
  
3、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第三方来进行行政调解。第三方处于居中地位,通过规范教育,说服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司法鉴定
  如果医疗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等级是多少。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程序包括委托、受理、鉴定、出庭等。
  
(一)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之法律诉讼
  司法鉴定之后可以进行法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举证、持证,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法院判决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受理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间原一审判决不生效。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期满未上诉或两审终审后,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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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朋友开了一个公司,等我们公司后面变强了之后,他们把他的股份拿出去,分了一个小公司,那企业债务纠纷诉讼技巧分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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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官司技巧包括哪些
1、医疗纠纷的证据搜集2、医疗鉴定3、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4、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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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调解的基本技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关合同纠纷调解的基本知识是如何的 1、什么是合同纠纷的行政调整? 是指合同管理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调解。这种由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叫做行政调解。 行政调整与仲裁中的调解不同之处表现在: 行政调解与仲裁和诉讼调解比较,程序简便,方法灵活,解决纠纷比较及时;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由当事人自行履行,但是,如事后有一方反悔的,仍有权依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而仲裁中的调解和诉讼调解,则都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调解必须坚持四个原则: (1)公平的原则 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 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 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 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不能充当“和事佬”,无原则的“抹稀泥”。调解成功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须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3、行政调解的机关、地点和有关手续主要有哪些? (1)行政调解机关:主要指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区、县的业务主管部门。双方当事人不在同一个区、县的,原则上由合同纠纷发生地或被诉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2)行政调解的地点:应贯彻方便当事人参加的原则,可以在调解机关进行,也可在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3)行政调解的手续;一般应先由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纠纷简单或当事人要求紧急的,也可由当事人口述,调解人员做笔录代申请书。通知对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可以采取书面通知,也可以电话等形式。调解达成协议,可以制做行政调解书(有的也可以不制做),由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以备存案。 具体行政调解程序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9号令即《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4、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合同争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哪些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答: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的,调解申请不能受理: (1)已向人民的; (2)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的调解属于何种性质?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下,以调解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一种形式。它既不同于仲裁机构的仲裁,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理办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调解申请,必须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调解为前提,一方不愿调解的,工商机关不能受理;在调解中,一方当事人不愿继续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不得用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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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谈判技巧的合同签订技巧是?
[律师回复] 对于商务谈判技巧的合同签订技巧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4)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与规范方法,你会发现甲方的权利与乙方的义务多是对应的、条理清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目的.从而列定,提供使用指导。

5)制作合同条款提纲、交易过程。但是、核心利益与风险规范展开.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如,突出核心条款。4.主次分明、定时、行文简洁:定质。2.可操作,以交易环节为主线、可执行。3.各方权利义务商务谈判技巧的合同签订技巧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售后,确定双方交易或合作的过程.3、保量、保修,加以有关条款,后制定正式的合同文本。买方支付价款、指导、配件、维修:质量瑕疵、无歧义。

3)分析本单位和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核心利益.可以确定的双方合作的内容是:1、预付。在拟订合同文本时:保质、交付;考虑设置合同解除权及违约金条款,直至合同履行完毕。合同条款条理和布局有些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习惯采用。使合同达不到明晰交易过程、验收、售后服务、交付迟延、交易程序清晰明了、及赔偿责任条款,围绕前面已设计的合作内容。采用这样的方法极极易造成混乱、付款等等.本单位在本合同中的核心利益.制作合同条款提纲。合同条款提纲、取得付款优惠条件、维修。4,而有些交易过程是相互交错的。

6)制作正式合同文本、保证条款。5。

2)以时间发展为线索;卖方及时提供保质保量的货物,甲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这样的方式来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多采用的是、定量、保修。合同条款的表述的要求1.意思准确、配件。以买卖合同为例、供量不足,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2,接受对方履行、无矛盾、保时:

1)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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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赔偿谈判技巧有哪些
1、认真地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为法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准绳,即使不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不上法院也同样要以法律为准绳。2、科学分析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因为事故责任是赔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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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要确定交易或合作的主要内容
我的的一个亲戚放高利贷,但是收回来的钱很少,请问一般高利贷收账技巧有哪些呢?可以给我一点建议吗?
[律师回复] 房贷省钱五个小技巧分别是:房贷跳槽、按月调息、双周供省利息、提前还贷缩短期限、公积金转账还贷。
技巧
一:房贷跳槽
所谓房贷跳槽就是“转按揭”,是指由新贷款银行帮助客户找担保公司,还清原贷款银行的钱,然后重新在新贷款行办理贷款。如果你目前所在的银行不能给你7折房贷利率优惠,就完全可以房贷跳槽,寻找最实惠的银行。
据了解,目前大部分股份制小银行为积极争取客户,更加愿意当然,转按揭会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费用,包括担保费、评估费、抵押费、公证费等,不过有些银行为了吸引客户,特意推出“低成本转按”服务,比如可以免掉“担保费”这项最大头的费用,其余剩下的费用大概千元不到。
技巧
二:按月调息
开始,不少商业银行推出了固定利率房贷业务。由于固定利率推出时尚处在利率上升通道,所以在设计时比同期浮动利率略高,只要央行加一次息,它的优势就立即显现出来。但是一旦降息,选择它的购房者就吃亏了。
因此,在目前降息趋势下,市民以前若选择的是房贷固定利率,那就赶紧转为浮动利率才划算。不过,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固定”改“浮动”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值得一提的是,部分银行推出了“按月调息”方式,目前利率处于下降通道,客户如选择“按月调息”,则可在次月享受利率下调的优惠。
技巧
三:双周供省利息
尽管每个月仍然偿还同样数额的房贷,但是由于“双周供”缩短了还款周期,比原来按月还款的还款频率高一些,由此产生的便是贷款的本金减少得更快,也就意味着在整个还款期内所归还的贷款利息,将远远小于按月还款时归还的贷款利息,本金减少速度加快。
因此,还款的周期被缩短,同时也节省了借款人的总支出。
不足之处是,贷款人每月向银行还款的日期就将不断提前,一年下来就要多还一个月的贷款,会增加每个月资金不宽裕的贷款人的压力。因此对于工作稳定,收入稳定的人,选择双周供还是很合适的。
技巧
四:提前还贷缩短期限
理财人士表示,提前还贷之前要算好账,因为不是所有的提前还贷都能省钱。比如,还贷年限已经超过一半,月还款额中本金大于利息,那么提前还款的意义就不大。
此外,部分提前还贷后,剩下的贷款市民应选择缩短贷款期限,而不是减少每月还款额。
因为,银行收取利息主要是按照贷款金额占据银行的时间成本来计算的,因此选择缩短贷款期限就可以有效减少利息的支出。
假如贷款期限缩短后正好能归入更低利率的期限档次,省息的效果就更明显了。而且,在降息过程中,往往短期贷款利率下降的幅度更大。
技巧
五:公积金转账还贷
在申请购房组合贷款时,一方面尽量用足公积金贷款并尽量延长贷款年限,在享受低利率好处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每月公积金的还款额;
最大程度地缩短商业贷款年限,在家庭经济可承受范围内尽可能提高每月商业贷款的还款额。这样,月还款额的结构中就会呈现公积金份额少、商业份额多的状态。公积金账户在抵充公积金月供后,余额就能抵充商业性贷款,这样节省的利息就很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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