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取得有哪些分类?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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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2、善意取得。3、继承、遗赠。4、赔偿、补偿。5、判决、裁决。6、划拨。7、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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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物权,在物权取得中,原始取得是最重要的一种方式。随着老百姓物权意识的加深,关于物权取得方面的纠纷案件也频频发生。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正确对物权取得进行划分非常关键,那么物权的取得有哪些分类?小编通过整理的《民法典》相关知识具体介绍下。

一、物权的取得的内涵是什么?

物权取得,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取得,也称为物牧的设定,因为它们都是所有权人在其物或财产上设立的负担,丽使他人在一定期限享有用益权或在条件成就时的变价求偿权

物权取得后,其权利内容和客体物本身可能会发生变更,甚至因转让或客体消灭而消灭,这些行为和事实共同构成物权变动,又称物权的得丧变更。

在物权变动中,取得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先取得物权,才会产生变动阍题。在物权取得中,首先是所有权的取得,因为只有有了所有权,才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定,才有转让、赠与等将所有权转让与他人和抛弃所有权的所有权丧失行为,才有整个物权体系的得丧变更。因此,研究物权变动必须首先研究物权取得,而研究物权取得必须首先研究所有权的取得。甚至可以认为,所有权的取得研究可以代表整个物权变动的研究。

由于物权对世性,因此,法律必须规定严格的统一规则,使取得的物权具有统一的对世效力。因而物权的取得必须是一种适法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才能产生取得物权的效果。物权取得方式和要件的法定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取得有哪些分类?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一)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三)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四)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五)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六)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七)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综上所述,在物权的变动中,物权取得占了重要位置。物权的取得在行为上可以划分为多种,包括合同、善意取得、继承、赔偿和判决等。在另一个分类角度又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是人们获取财产的最基本方式,广泛应用在所有权的取得上。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取得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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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自物权与他物权<br/>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br/>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br/>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br/>3、主物权与从物权<br/>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br/>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br/>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br/>5、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br/>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br/>6、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br/>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br/>7、本权与占有<br/>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br/>8、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br/>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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