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损失交强险不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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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哪些损失交强险不赔偿

一、哪些损失交强险赔偿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哪些情况交强险拒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四种除外责任,属法定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法》第十八条有关“约定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以上四种情形,保险公司均可无条件作拒赔处理。

很多人认定,只要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自己在车祸中手袋的损失一定能得到赔偿。因此,对处理损害赔偿事项一点也不积极,最后却发现,自己的想象与事实相距甚远。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您需要了解清楚您的情况交强险会不会赔偿。如果属于交强险的免责情形,您可以向专业交通事故律师咨询一下如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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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前几天我的朋友出车祸了,说是互碰自赔,请问一下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损失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我来告诉你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损失是怎么规定的吧: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 为进一步简化交强险理赔手续,提高客户满意度,准确归 集交强险理赔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互碰自赔”处理机制,就是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 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由各保险公司在 本方机动车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对本车损失进行 赔付。 其他情形,参照《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处理。
二、适用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1.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 2.仅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 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 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 元)以内。 3.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险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 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 主次责任)。 4.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三、流程要点
(一)接报案 出险后,各方当事人均应向各自的承保公司报案。 1.保险公司接报案时应详细记录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 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内容,并根据客户提供 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质等基本信息初步判断是否满足“互碰自 赔”条件。 2.初步判断可能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应主动告知客 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 交通警察已参与事故处理的,应提示客户留存《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的,应提 示客户注意记录对方车牌号、被保险人名称、驾驶证号码、联 系方式、交强险保险公司等信息,指导客户填写《机动车交通 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3.接报案时不能够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 引导客户查勘后确定。
(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要注意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填写查勘记录,并拍 摄事故损失照片。查勘时初步估计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 应主动告知客户“互碰自赔”的适用条件、处理程序和注意事 项,指导当事人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并签 字确认。 1.交通警察参与事故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或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满 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由各事故方保险公司直接对本方保 险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查勘人员事后发现痕迹不符或存在疑问的,可向对方保险 公司调查取证,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积极配合。发现不满足“互 碰自赔”条件的,应协助各方当事人通知本方保险公司参与处 理。 2.当事人不能确定是否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就近 共同由任一家涉案保险公司进行查勘估损。查勘的公司应判断 是否满足“互碰自赔”的条件。满足条件的,按照“互碰自赔” 方式处理,由各方保险公司分别对本方车辆进行定损。 进行查勘的公司应无条件向对方保险公司提供事故车辆损 失照片等材料。未参与查勘的保险公司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 上述材料。 经一方保险公司查勘后按照“互碰自赔”方式处理的,未 参与查勘的另一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认可。未参与查勘的保 险公司事后发现不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可以向查勘公司 或当地行业协会反映,但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按原有流程处理。 各方保险公司也可相互委托进行定损。承保公司如果放弃 查勘定损的,应该无条件认可查勘公司的定损金额。 3.出险地建有行业交通事故集中定损中心的,由各方当事 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由各方保险公司分 别对本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 4.对于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未及时报案的,保险公司 对于存在疑点的案件,可勘验对方车辆,核实事故情况。
(三)赔偿处理 1.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 公司进行索赔,承保公司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 赔偿本方车辆损失。 2.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 元的,不适用“互 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三者车辆损失2000 元以 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 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特殊情况下,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 偿处理规则(2008 版)》中,“交通警察调解各方机动车承担本 方车辆损失”相关规定处理。
(四)索赔材料 1.索赔申请书 2.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3.损失情况确认书(定损单) 4.车辆修理费发票(原件) 5.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或照片)
五、注意事项 1.各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事故真实性的勘查,利用车险信息 平台等手段做好监控,防范道德风险。 2.被保险人机动车在异地出险,适用《本办法》,同时适 用出险地保险行业协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台的相关规 定。 3.各地保险行业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细化制 定统一的“互碰自赔案件”处理流程,并向社会公示。《机动车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简称《协议书》),应以各地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格式为准。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 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 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 公司、保险单号、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事故任何一 方如果有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等情况 的,请及时通知交通警察处理。4.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协调各保险公司建立“互碰自赔”的 协调沟通机制,协调处理保险公司间的理赔争议和纠纷,对于 定损标准争议应采取成立专家鉴定小组等方式,由行业内部协 调解决,不能影响客户索赔,不得要求客户再次查勘、定损。 5.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扩大“互碰自赔”的适用范围。例如: 对于事故双方“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情形、对超过交强险 财产损失责任限额的情形。具体操作细则由当地保险行业经监 管部门同意后另行制定。 6.有条件地区可试点探索,客户就近查勘并定损,保险公 司之间认可定损标准,理赔资料共享等机制。
强奸罪有精神损失费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被后,刑事附带民事不可以索要精神赔偿损失费,可以主张物资损失。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失,但实践中需要构成残疾的才可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院工作答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法办﹝2011﹞159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我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主要理由是:(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经济损失”的规定,这里的“物质损失”和“经济损失”仅指物质财产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同时,刑事犯罪造成财产损失与单纯民事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在应当赔偿、能够赔偿以及法理上存在明显不同。依据法律规定,对附带民事案件与单纯民事案件不应适用同样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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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怎样赔偿车损失?
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即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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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判罚金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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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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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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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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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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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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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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