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显失公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和72条的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该意见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二、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1、有偿合同;
3、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三、显失公平如何认定
认定显示公平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明显不公平:
(1)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2)一方获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损失是否违背法律或者交易习惯等。
2、合同订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对方轻率、没有经验,即利益受损一方是否因为无经验或者对合同相关内容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或者因某种急迫的情况,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合同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上面就是对于显失公平撤销权相关问题的具体介绍,大家在看了之后应该可以了解到我们遇到显失公平的情况的时候,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销的,当然要撤销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有明显的不公平。只有认定为显失公平之后才可以进行具体的撤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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