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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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即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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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个犯罪里面的犯罪形态里面都是区分为了三种的,包括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以及犯罪既遂。相比之下,如果是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的话,那么处罚并不会那么重。而实践中,很多人其实也分不清楚受贿罪既遂与未遂,下面,律图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应该怎样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吧。

一、怎样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1、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2、根据本法规定,受贿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受贿既遂的成立。

3、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受贿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二、如何区分受礼与受贿

1,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受贿。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2,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

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

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

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受贿。

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受贿。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3,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A、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

谋取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受贿,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受贿。

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不仅是实际的犯罪形态不同,具体表现在量刑处罚上面,很显然对受贿罪未遂的处罚是必要比既遂的处罚轻一些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此时犯罪未遂的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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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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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首先,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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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哪些,如何区分受礼与受贿
[律师回复]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首先,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据本法规定,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二、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二,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
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
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
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三,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
A、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
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
谋取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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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怎样区分受礼与受贿
[律师回复]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标准是什么,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首先,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据本法规定,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二、如何区分受礼与

一,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二,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
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
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
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三,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
A、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
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
谋取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1、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2、根据本法规定,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3、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如何区分受礼与
1,关于亲属转送财物的问题。所谓亲属转送财物是指,受托人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请托人不是直接将财物送给受托人,而是通过受托人的亲属将财物传送给受托人。如果明知是转送的财物,则认定为。如果不知是转托的财物,则不宜认为是接受请托人的贿赂,而宜认定为是接受亲属的礼物。
2,关于再找适宜的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问题,可以有条件地认定为贿赂。这些条件可以是:
A、给予财物的主体,应是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亲朋好友及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应是属于正常的送礼。
B、应该是为他人谋取了非法利益。谋取了合法利益而在某种契机上给予财物,一般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C、给予财物应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
D、应是给予了数额比较大的财物。给予财物数额比较少的不宜认定为。
寻找契机以送礼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必须间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可认定。其他情况认定为受礼比较适宜。
3,关于领导收受下属和下级机关给予的财物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是:
A、属于正常的礼尚往来问题。领导同下属和下级机关的领导之间也有常人之间的私人感情,他们之间的礼尚往来,有相当一部分是属于受礼性质的。
B、领导利用职权为下属或下级机关谋取了特定的利益的问题。
谋取特定的合法利益,而收受的财物数额又比较小的,可以认为是受礼。如果谋取了非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应认定为;如果谋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财物的数额比较大的,主要可分为两种情况来研究:一是寻找过年过节等契机给予财物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而应认定为受礼。二是给予财物是在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应认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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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
单位受贿罪与(个人)受贿罪之间的区别有:受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即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他人财物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要件;而在单位受贿罪中,无论是索取他人财物还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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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只是规定了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 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千差万别的,法条面对实践的困惑多有发生。因此,罪既遂与未遂的 认定标准历来就是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的热点问题。

一、认定罪的一级标准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在如何认定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上,主要有四种观点:

(1)承诺说。认为在的形式下,应以人向行贿人承诺之 时为既遂标准,即只要人作出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构成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区分 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完成索贿行为即为既遂。

(2)谋取利益说。认为确定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只要人为他 人谋取了私利,无论其是否已经得到贿赂,均应视为构成罪的既遂;只有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构成罪的未遂。、

(3)实际 说。认为应以人是否实际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要人收了行贿人的财物,就是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收受行贿 人财物的,属于未遂。

(4)与谋取利益说。认为区别罪的既遂与未遂,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是否为标准,已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 但是,虽然未,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属于罪的既遂。 笔者认为,上述诸观点中,实际说符合罪的本质特征,因而是正确的。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罪的未遂形态应当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罪客 观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因此,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罪是否得逞。

二、认定罪的二级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究竟该如何具体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呢?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未遂。

(2)藏 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的为既遂,未藏匿的为未遂。

(3)控制说或取得说。认为应以行 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4)失控说 或损失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索贿或者收受行为而是否丧失对该财物所有权,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财产损失为标准。凡是财物所有人丧失对原物所有 权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5)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者 收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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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一)犯罪可分承诺、接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二)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刑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
二、罪与正常馈赠的区分要区分罪与正常馈赠,除正确把握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界定:
(一)从双方的关系看,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而正常馈赠则是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
(二)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他人予以接受的行为;而正常馈赠则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
(三)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是秘密进行的,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正常馈赠一般则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
(四)从行为的时间上看,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正常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较为确定。
(五)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个人的财物。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受贿被抓了,我想问一下那个关于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区别的问题,谢谢
[律师回复] 认定受贿罪的二级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收受他人财物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究竟该如何具体地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收受他人财物呢?对此,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转移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已将索取或收受的财物移离原处为标准。凡移离原处的为受贿既遂,未移离原处的为受贿未遂。
(2)藏 匿说。认为应以行为人是否以将被索取或收受的财物藏匿起来为标准。凡是已将财物藏匿的为受贿既遂,未藏匿的为受贿未遂。
(3)控制说或取得说。认为应以行 为人是否实际上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到的财物为标准。行为人已经实际取得或控制、占有被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4)失控说 或损失说。认为应以财物的所有人因行为人的索贿或者收受行为而是否丧失对该财物所有权,或者是否造成所有人财产损失为标准。凡是财物所有人丧失对原物所有 权或者造成了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5)失控加控制说。认为应以财物是否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实际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为标准。被索取或者 收受财物已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并已实际置于受贿人控制之下的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转移说和藏匿说机械地根据物质是否被移动或者藏匿来评定是否收受到财物,这显然是一种物理性的评价,而非对该现象进行的一种社会的、法律的评价。失控 说或损失说强调从财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角度来认定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却忽略了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并不是财产所有 权。因而行贿人对财产的失控并不必然使受贿罪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且这种权钱交易是双方自愿的,财产损失也是无从谈起的。失控加控制说则是从行贿人和受 贿人双方的角度对同一事实进行评价,一般情况下,对于本罪的双方来说,行为人控制或者取得了财物,即意味着相对人对该财物失去了控制;而相对人失去了对财 物的控制,行为人也就控制和取得了财物。但是认定受贿罪既遂与未遂问题,理应站在受贿人的角度来审视,该标准显然过于苛刻,对于司法实践也是不可取的。而 控制说或取得说显然是符合受贿罪的立法精神和客观实际的,即行为人只要实际控制财物或者取得财物就是犯罪既遂,反之则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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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
最突出的区别就是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受贿罪是个人犯罪,单位受贿罪会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和责任人员处罚。受贿罪是对个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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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和受赠赠予有什么区别受贿与受贿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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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正常接受赠予有什么区别
(一)的性质是一种犯罪行为,又称为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
(二)与正常赠予的区别正常的赠予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另一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与正常赠予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犯罪行为,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者是普通身份的民事主体,无条件或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该行为是合法的。
二、罪能适用缓刑吗罪缓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4、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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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与受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运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时取证。犯罪固有的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侦查难度。嫌疑人在实施行为后或察觉司法机关追查时,往往会想方设法破坏、转移、伪造乃至毁灭证据,也往往会利用延长时间编造假情况、假情节,或与行贿人、知情人串通,订立攻守同盟。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证人也可能受到外界的压力,使证言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则无以打开案件侦查的局面。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必须充分运用必要的法定手段和法律措施,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中的“发现犯罪事实”以事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嫌疑人与行贿人或知情人之间没有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之前,迅速及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分析判断证据,从而通过合法获取的证据去指证犯罪嫌疑人和证实犯罪,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嫌疑人能做的也只能是俯首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了。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所立案件的质量和准确度,并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侦查的广度和深度。 2、克服“口供情节”,拓宽思路,跳出证据“一对一”的误区。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口供一直担任着“证据之王”的角色,不少人认为,案件中事实的证据,主要靠嫌疑人的口供,再以供取证,获得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除此之外,别无它证,如果没有知情人而只有嫌疑人的交代和行贿人的证言,就形成了证据的“一对一”,在这个证据的链条上,任一端出了问题,就难以认定事实。事实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任何犯罪的发生,必然会留下难以抹去的痕迹,只要这些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就是证据。“一对一”案件,只是证明犯罪过程中某一阶段直接证据的“一对一”,因为任何一个犯罪事实,都包括若干个具有连续性的阶段,而不仅是一个阶段,而每个阶段都会发生相应的案件事实,如犯罪时间、地点、赃款赃物等等,由此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这是不依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我们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除注意收集嫌疑人的口供、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等直接证据之外,还要注意收集犯罪每个阶段发生案件事实而产生的大量的间接证据,这些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经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只要相互外印证、相互证明、形成锁链,达到说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否定其他可能,就能保证整个证据体系的证明力,就能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善于发现翻供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并合理加以利用。案件中作证后又翻供的证人,大多是出于觉得嫌疑人有恩于己或受到胁迫、说情,产生顾虑从而翻供,证人翻供后所作的证言,往往已经和嫌疑人抵赖的事实情况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证人翻供后的证言在大的方面肯定已与嫌疑人的口径统一起来,但那毕竟不是事实,所以在小的细节方面不可能达到天衣无缝的程度。因此侦查人员在与证人的谈话中要敏锐地抓住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选择好时机,在证人事先没有思想准备,还没来得及在细节上与嫌疑人统一口径的情况下,深追细问,狠“抠”细节,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暴露出破绽,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做好证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回到如实作证的正确轨道上来。 4、强化指挥作用,将办案人员整合成高速协调运转的整体。当前办理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较多,需要查证、印证的资料较多,这就需要指挥者充分掌握全面,科学统筹安排,对参与办案的人员统一指挥,果断决策,使办案的人员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通过科学指挥、合理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干警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以最快的速度获取确实可靠的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三、对所取得的证据,要善于甄别真伪。凡证据都存在真实和虚假两种可能,案件中的证人往往是嫌疑人的亲属、同学、朋友、或“恩人”,案件的结局可能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关系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故意指东为西,不如实提供证言,甚至故意捏造事实,提供假证、伪证,袒护、包庇嫌疑人,如果我们侦查人员不辨真伪,照单全收,就会背离正确的侦查方向,在寻找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方面,就会事倍功半。因此,侦查人员要查清证人是否受了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如:证人未证之前是否受到外界的引诱或威胁,是否已与嫌疑人串供,统一了口径等等。对收集到的每一个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其它证据材料联系起来综合分析,看有无矛盾,证明方向是否一致。对嫌疑人的交代和辩解,不能不加分析一律全信,也不能一律不信,要仔细分析,确定其真实程度,在联系其他证据材料确定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案件证据。总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虽然难,但只要发生了犯罪事实,就必然会留下可供获取的蛛丝马迹。只存在没有充分获取证据的案件,不存在没有证据的案件,只要我们仔细认真调查,深入细致取证,就一定能调查取证工作做好,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受贿罪既遂标准是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受贿罪既遂标准是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未遂】n《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n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n
二,【抢劫罪】n《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
(一)入户抢劫的;n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n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n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n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n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n
(七)持枪抢劫的;n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n
三,【抢劫罪司法意见】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n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n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n
四,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n
1,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法学界无争议。n
2,抢劫中,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构成抢劫既遂,法学界无争议.n3,什么是劫取财物,法学界有争议.n
五,如何认定构成劫取财物n1,劫取财物是抢劫罪中,行为人想要“得逞”的目的。n
2,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劫取财物)而未得逞的,是抢劫未遂。n
3,“得逞”是指行为人从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劫取财物,到劫取财物离开现工场。属于抢劫既遂。n
4,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与“被害人丧失对财财物的控制”,无任何关系。例如;行为人入室抢劫,被害人害怕跑出家中(被害人丧失对财财物的控制)。你能认定抢劫既遂,抢劫的财物被害人家中全部财产吗?显然要以行为人从其家中是否劫取财物得呈来认定。n
5,抢劫罪侵犯的是接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刑法分则客体分类规定).人身材权利它的间接或辅助客体.n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它不是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n综上所述,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与“被害人丧失对财财物的控制”,无任何关系。如有案例,本人可以对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给予解析。n
受贿罪既遂会判得重吗
[律师回复] 受贿罪既遂会判得重,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参照贪污罪处罚。且索贿的从重处罚。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情节的的认定:
受贿数额3万~2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受贿数额在1万~3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八)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300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0万~20万,具有以上八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300万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150万到300万的,具有以上八种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以上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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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区别
最突出的区别就是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受贿罪是个人犯罪,单位受贿罪会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主管和责任人员处罚。受贿罪是对个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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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是严重侵害女性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罪的处罚也非常严重,法定刑就在三年以上。 关于罪的完成形态,一直都有很多学说,大家对于罪的既遂标准有很多不同的观点。 我国对于罪一直是以性器官的插入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即对于年龄超过十四周岁的女性,只要犯罪行为人的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 但是若受害者为时,既遂标准与受害者为年满14周岁以上的女性不一样。当受害者为时,只要行为人的与发生接触,即视为既遂,故既遂采取的是接触说。这一方面是考虑到年龄小,缺乏性生活的适应能力,行为人难以实际插入;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了强调对人身权利的特殊保护,强调对这种性质恶劣的犯罪的打击。 而且对于型的罪,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的,所以我国刑法对于的保护程度是非常高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是什么
行贿罪既遂与未遂判定标准的不同理论。
1.“给付说”。
认为应以行为人实施给付财物的行为作为既遂的标志,对方是否实际接赂,是否实际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在所不问
2.“牟利说”。
认为应以人实际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理由是,构成行贿罪的法定条件,一是给付人财物,二是牟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给付财物并非行贿人的最终目的,其目的是通过人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到侵害。因此,应以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否达到作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达到目的的为既遂,反之为未遂。
3.“区别说”。
认为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时,应分不同情况来处理。对为今后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预先给付财物的,以是否给付财物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对先已获取不正当利益,然后给付财物的,以是否获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准。因为人是否为行贿人牟取了不正当利益,表明了是否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这一标准也能够不放纵那些先为行贿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事后行贿的犯罪。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还包括社会风尚;而要求人先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然后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已获得不正当利益而尚未给付财物之前,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总之,行为人不论是给付财物,还是获得不正当利益,都属于行贿罪的客观要求,都侵害行贿罪的客体,因而,只要其中一个行为实施完毕,就应视为既遂;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为未遂
4.“给付和收受说”。
认为应以行贿人实际给付财物,人实际收受财物,并请人为其牟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标准,但不要求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一定达到。理由是,行贿罪具有诱惑性和腐蚀性的特点,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必须保持廉洁。行贿人以财物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使之丧失原则性,败坏和社会风气,客观上起到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作用。因此,即使行贿后尚未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仍应以行贿罪既遂认定。
行贿罪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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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怎样的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区别于既遂的根本特征,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未得逞主张构成要件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为犯罪未遂;已经具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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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和受受赠与受贿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和正常接受赠予有什么区别
(一)的性质是一种犯罪行为,又称为罪,即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于罪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意思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3、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
(二)与正常赠予的区别正常的赠予行为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给予另一方金钱或者其他财产,另一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与正常赠予最大的区别是,一个是犯罪行为,一个法律行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者是普通身份的民事主体,无条件或附条件的赠予行为,该行为是合法的。
二、罪能适用缓刑吗罪缓刑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2、国家工作人员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3、国家工作人员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4、对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赃的,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必须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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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适用,吸收犯是指:二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按照一般的日常观念或法律规定,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一般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行贿罪和罪如果是同一个人实施,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犯罪行为,无论从人们的观念还是法律规定,都不存在吸收的问题。
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
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
二是。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
对下列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
(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
(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
(五)曾因职务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
(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
(七)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
(八)犯罪中情节或者情节恶劣的;
(九)其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盗窃既遂与未遂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1、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厂区,即厂区院墙以内;如系入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农村住户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大门以内。
2、如果是在商店内盗窃,应分清是柜台销售型还是超市。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如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一般以收银口为界),如果已将商品带出警戒线(无须出商店门口),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如果是在商店非营业时间盗窃,商店不是大门紧闭就是有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把财物带出商店,才能认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权范围。
3、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就是衣兜或随身携带的包、袋,行为人只要将财物窃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
4、如果是盗窃运输中的货物,一般认为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工具。如将运输中的货物从汽车上扔下或从货运列车上扔下,即可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而被行为人控制;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盗窃,如有人在现场监视、警戒的,盗出了监视、警戒范围,才能认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停放的运输工具且无人监视、警戒的,仍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5、如果是盗窃无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对财物进行了转移的(一般认为不受转移距离的影响),就可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已经控制,即为既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
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
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
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
3、有些工厂性质特殊,工人出厂要经严格检查甚至搜身,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将体积很小的财物藏在身上,在出厂区大门之前,仍不能认为已对所窃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只有带出了厂区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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