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伤亡怎样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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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伤亡怎样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1、赔偿范围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2、一次性赔偿金的支付标准

(1)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2)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3)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4)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5)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6)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7)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8)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9)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10)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若是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如今存在的非法用工单位还是比较多的,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要是不小心进入了非法用工单位,自己的很多利益其实是得不到保障的。而要是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伤亡的话,很多时候用人单位也是不会做出较多的赔偿。此时劳动者可以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追究单位的法律责任,做出合理的赔偿,因此此时也是算构成工伤事故的,那理所当然也是要按照国家对工伤的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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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即使这个保费不是死者缴纳的,投保人没有资格拿,只有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法定受益人拿。
3、意外险:记得必须向保险公司报案,因为涉及到死亡,保险公司需要调查,并且提供的资料非常多。
4、具体咨询保险公司。
5、死亡赔偿金不包括意外保险金,是2个不同的险种。
6、意外保险金是否赔付:以保险合同为准,如果是建筑工人意外险,则出事时一般是规定要在建筑工地。所以,具体要看保险合同。■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是:此次事故是属于侵权行为,有具体的赔偿义务人。否则,参照工伤保险进行计算。
1、2013城镇死亡金:参照广东2013年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年×20年=604534.20元
2、2013农村死亡金:参照广东2013年标准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542.84元/年×20年=210856.80元
3、以上
1、2两个死亡金是参照交通事故标准计算,普通的工地意外死亡,也可以类似参照此标准。(但是如果是工伤保险的话,参照工伤保险方法进行计算。)
4、具体计算标准,结合你们当地省市的标准。如果是农村,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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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赔偿标准,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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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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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八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九条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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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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