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应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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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又向同一法院以此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中,基于法律禁止二重诉讼的精神,根据《合同法解释1、》第1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情形应予审查。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应该怎么处理?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怎么处理

债权人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又向同一法院以此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中,基于法律禁止二重诉讼的精神,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此情形应予审查:若符合该解释第14条规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代位权诉讼立案受理。

同样,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法院或不同法院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根据该解释第15条规定的精神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程序上的混乱,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普通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代位权诉讼应依照上述解释第1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若普通诉讼的管辖法院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同一法院的,即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而不能合并审理。在普通诉讼和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形下,无论哪一个诉讼先行提起,都要贯彻普通诉讼优先进行的原则,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法院如何处理

1、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法院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法院另案受理。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5条第二款“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之规定,在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况下,不论哪一个诉讼先提起,受理代位权诉讼的法院都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因为本诉是否成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得到法院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范围等直接决定着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所以,在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之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4、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之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可能是另一个法院,也可能是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为同一法院,(如果是同一法院则发生管辖竞合),无论竞合与否,人民法院受理 债务人的起诉后在代位权诉讼终结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

上述内容中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了有关债权人代位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在债权债务的关系当中,债权人有权利对债务人进行代位权诉讼,小编在上文中给大家解决了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应该怎么处理这一疑问,站在债务人的角度上来说明了在债权人提起了代位权诉讼的时候,被告人债务人该如何应对,以及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债权人提起代位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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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被告怎么处理
在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讼后,又向同一以此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形中,基于法律禁止二重诉讼的精神,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15条之规定,人民对此情形应予审查:若符合该解释第14条规定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的条件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原第108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代位权诉讼立案受理。
同样,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或不同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讼的,人民亦应根据该解释第15条规定的精神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避免程序上的混乱,以债务人为被告的普通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代位权诉讼应依照上述解释第1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若普通诉讼的管辖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的,即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另案受理,而不能合并审理。在普通诉讼和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形下,无论哪一个诉讼先行提起,都要贯彻普通诉讼优先进行的原则,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如何处理
1、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不能吸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的,则发生管辖竞合,由同一另案受理。
2、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又向同一或者不同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讼的,人民应当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15条
第二款“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之规定,在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并存的情况下,不论哪一个诉讼先提起,受理代位权诉讼的都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的审理,因为本诉是否成立,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得到的确认以及确认的数额、范围等直接决定着代位权诉讼的结果,所以,在以债务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发生效力之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4、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22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次债务人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另行。债务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的人民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之规定,有管辖权的可能是另一个,也可能是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为同一,(如果是同一则发生管辖竞合),无论竞合与否,人民受理 债务人的后在代位权诉讼终结以前应当依法中止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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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代理诉讼原告写代理人吗
[律师回复] 对于代理诉讼原告写代理人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理诉讼原告是不是写代理人
写民事书的时候,原告是不可以写成代理人的,代理人是代理人,原告是原告,两者是不有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原告怎样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他们可以委托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存的人,以及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司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为当事人行使诉讼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条件。
当事人委托自己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首先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书应该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委托代理即告成立。如果委托人是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这是为了保证委托书的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及诉讼的进行。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某个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当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律师,并在其同意后,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如果当事人不能指名要求某位律师为自己做诉讼代理人,或者被自己指定的律师未能同意与自己签订委托合同,也可以要求该律师事务所为自己任意指定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后,要向该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用(具体数额视案情而定)。然后,将双方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交给人民法院审查。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如果委托二名律师,可以授与他们同样的代理权限,也可以分别授与不同的权限。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是可以变更的,可以扩大或缩小,代理权变更后,应通知人民和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解除委托,但也应书面告知人民。并由人民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书范本
状范本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请求事项:(写明向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
原告:(签名或盖章)
__年__月___日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份;
三、其他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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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诉讼原告是否写代理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代理诉讼原告是不是写代理人
写民事书的时候,原告是不可以写成代理人的,代理人是代理人,原告是原告,两者是不有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原告怎样委托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他们可以委托作为代理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存的人,以及经人民许可的其他公司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为当事人行使诉讼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条件。
当事人委托自己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首先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书必须证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书应该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委托代理即告成立。如果委托人是侨居在外国的中国公民,其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馆的,由爱国的华侨团体证明,这是为了保证委托书的真实性,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及诉讼的进行。
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到某个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当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律师,并在其同意后,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如果当事人不能指名要求某位律师为自己做诉讼代理人,或者被自己指定的律师未能同意与自己签订委托合同,也可以要求该律师事务所为自己任意指定一名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与律师签订委托合同后,要向该律师事务所交纳一定数额的代理费用(具体数额视案情而定)。然后,将双方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交给人民法院审查。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如果委托二名律师,可以授与他们同样的代理权限,也可以分别授与不同的权限。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是可以变更的,可以扩大或缩小,代理权变更后,应通知人民和对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解除委托,但也应书面告知人民。并由人民通知对方当事人。
三、民事诉讼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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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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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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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写明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______人民
原告:(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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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份;
三、其他材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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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债权人向人民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条件,以及法释[1999]19号第十三条的相应解释,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另行。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在债权人债务人的诉讼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例如,因时效中断之,因执行异议之,均须在诉讼上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能够有效地防止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次债务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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