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职业病后应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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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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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业病的处理方法:到当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验。如怀疑为职业病,应向当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诊断时,应提供相关职业史、体检证明、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等资料。诊断后,应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患职业病后应该怎么办

一、患职业病后应该怎么办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处理方法:

到当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验。如怀疑为职业病,应向当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申请诊断时,应提供相关职业史、体检证明、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等资料。诊断后,应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如何赔偿

职业病赔偿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职业病防治中,相关单位要进一步保护工人的健康及权益,明确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体检应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相应费用。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起诉

劳动者是否患上了职业病,这不是由劳动者个人说了算,当然也不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为公平期间此时需要先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职业病的认定,确定属于职业病范畴之后,才能按照国家的规定,对患了职业病的劳动者作出赔偿。要是还不清楚患职业病后应该怎么做的话,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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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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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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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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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唿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
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
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
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
4、精神分裂症,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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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
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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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条 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前款规定的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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